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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秩品 -- 淡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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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秩品

秩品

从先秦至清末官僚制度中各级官吏政治地位及俸禄

的标志。秩,意为次、序,又通职、禄;品,亦有等级

差次的含义。汉以前官无品,等级由“秩”而定。曹魏

设九品之制,秩与品并行。后虽逐渐废止秩而专用官品,

但习惯上仍将品、秩并称,以表示官僚的等级高下。

  夏、商官吏等级,史阙无载。西周之制,据《周礼》

等文献资料,官自一命至九命,命数多者为高,如天子

之三公八命,下士一命。是否确切如此,有待地下发现

证实。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官僚制度的发展,“秩”始

与官吏等级相连。当时“秩”或指官吏的禄,如《荀子?□

国》:“官人益秩, 庶人益禄”, 注:“皆谓廪食也。”或

指职,如《左传》文公六年:“委之常秩。”后专指官

吏等级,以计俸禄。如官僚制度相对完备的秦,官吏的

秩就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四百石、二百石等。“石”, 是

谷物的计量单位。秩二千石,并非食禄二千石,而是借

用“石”字来标明等级。

  汉制,仍以“石”之数目多少确定官吏等级。汉官

吏秩等为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

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

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百石,百

石之下,再加县斗食佐史之秩,共十八等。官吏的“秩”,既

决定禄之多少,也标明等级身分的尊卑。官秩有别,则所

佩印绶及礼遇迥异。但官秩高低却不完全表示政治权力

的大小。以刺史为例,官秩仅六百石,较郡守(二千石)、

县令(高则千石)为低,却“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

陟能否),断治冤狱”,权力极大。又如尚书令,秩千

石,在东汉出纳王命,操持朝权,权力较形同虚设的三

公(秩万石)为大。

  曹魏设官品九品之制,一品为高,九品为低。“品”与

“秩”并行,官吏皆品、秩兼备。西晋至南朝,沿用此

制。如晋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光禄大夫,品第三,秩

中二千石。又如梁武帝定官品,“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

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但品

似比秩更为重要,西晋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经济权益,

皆以品之高低为准。

  北魏官无秩,仅有品。孝文帝改制,九品中每品分

上、中、下,共九品二十七级。太和二十三年(499),始

将九品中每品分为正从,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凡十八级;

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级中又分上、下两阶,共计九品三

十级。史称“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

之别制也”。天监七年 (508),南朝梁武帝亦创十八班

之制,以班多者为贵,均士流居官;十八班之外有流外

七班,为寒微士人居官;又有三品蕴位、三品勋位,以

安排冗散之人。隋唐以后,九品分为正从,不入九品者

为流外之官成为定制,历代因循,至清亡而废止。

  九品之制制定以后,在九品中逐渐出现划分等级尊

卑的界限。而晋命五品以上官的子弟入国子学(见国子

监),五品以下子弟只能入太学,以别贵贱。北魏定族

姓,最低的官品界限是第五。北齐礼仪之制,三、五、九

品礼数有所不同。隋唐职官三品以上为贵,五品以上为

“通贵”,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贵”之

别。唐高宗撰姓氏录,规定官品第五以上者得为士族。就

文献和考古资料看,唐代三、五、九品官在服饰、乘舆、

丧葬、授田、减罪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这

几个等级界限在宋以后仍然存在,但仅限于礼遇方面的

区别。

  九品之制,包括职事官、散官、勋级和封爵。除职

事官外,其他三者均不具备行政职能和权力。散官(分

文散与武散),又称阶官或散阶,“凡九品以上职事,皆

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去

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

然后劳考晋叙”。这一原则,萌芽于魏晋南北朝,确定

于隋唐,为后代所沿用。本品与职事官品,不必相符。本

品高的固然可以下行低级职务,本品低而任高职者也往

往有之。如宋有官、职分离的差遣制度(见官、职、差

遣);明代有以本官翰林大学士入阁参预机务;清亦有

差使、实职、官阶之别,官品仅具有决定服色、俸禄数

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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