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香港人的刻板和愚昧的善良 -- 九庆
该文引自凤凰卫视主持人程鹤麟的博客,链接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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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恶心归恶心,可不好定罪。好容易找到了“施放有害物品”的罪名,可又从科学上不能成立;作蛊在古代可致杀身之罪,但到了现代,如果警方以女佣的说法定罪,岂不变相承认其作怪效果,与迷信同流合污耶?
我倒认为与香港人的刻板善良没有太大的关系。警方和法院的撤消控罪并不代表香港人民对此事不恶心到吐并且恨不得把那女佣扔进粪坑,也不意味着他们认为此女无罪,不过够不上量刑标准罢了。
就象一个恶作剧。。。只是太太太那个了。
要是说愚昧,是那个印尼女佣,并非香港人。
法律里没有规定的事儿,不管有多么耸人听闻法庭也没有办法。真是很为那个主持人悲哀,连这么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一般为了防止油烟进到客厅,在炒菜时都会把厨房门关上,这位主妇对关厨房门就起了疑心,足证她的RP。
我觉得这个案是检控方面水平低造成撤销了控罪的,检察官错误地找这条“施放有害物品” 法例去检控,突然又发现难以证实那些东东是有害人体的。假如这些饭菜是给检察官吃了,保证他翻遍大英法律也要找出一条合适法律去起诉。
法律有时就是这么刻板 :
2009年10月08日苹果日报
【吕志明╱台北报导】北县一名十二岁国一男生,前年为奸同社区另名六岁女童,竟大胆强闯女童住处,当时女童与哥哥在客厅写功课,母亲在厨房,他抢走女童作业本,诱使女童追出跟到楼顶,再剥衣强奸,后因多次无法插入才放弃。板桥地院限于法规,昨仅依强奸未遂等罪,将他交付保护管束,并令劳动服务。
板桥地院庭长樊季康表示,未满十四岁男女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只适用《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须以保护、教养的观点来代替刑罚。
不满十六岁少年杀了人也判不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