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这算飙车吗?好像回避这个关键了
交通肇事毕竟不是故意杀人,从肇事者本身而言属于无恶意行为。事后嚣张,引起民愤是另一回事。而且还有一点,中国目前对非法飚车基本上还存在法律盲点,目前没有什么好的适用法律和比较好的判例。
互相追赶?
还有,飙车是啥罪名?
Martin Morones, 22, and Robert Canizalez, 20, now face the possibility of life in prison. The jury also found Canizalez guilty of dissuading a witness in the case.
如果按照这个处理,不只直接撞人的胡,他的那两个狐朋狗友也跑不了。
就是所有超速者都不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这个逻辑不对,那就应该是"不是所有超速者都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就要给一个法律上的说法,如何界定之.
判决中没有把这个说清楚,故不能说服很多人,包括我.
法庭判罚做不到的事情,社会行为来帮忙。
判不死你也得折腾死你。
俺觉得更可怕的是,拥有驾照的人里面,考过驾照的人太少了。
我上驾校课的时候,跟我一组的一个男生说,他认识的朋友叫他不要去考,说托熟人到苏北某市去,拿个一两千块钱就全搞定了,本人都不用去的。
本案是依法判决还是法外加刑,不仅仅关乎在本案中选择哪种正义,更关乎在未来我们会以何种方式维护正义。
如果一个案子依法判决不能让你满意,你就去法外施刑,那么未来的法官是否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去进行法律范围以外的判决??是,看起来你维护了本案中的“实质正义”,但以后更多案子中的正义——无论程序的还是实质的,都会被置于“被罔顾”的危险之中。
冷逸兄的分析我看过,我非常支持通过法律手段把胡某辩成重刑,但如果法庭上达不到这一目的,我们是服从法庭,然后完善法律,还是大喊一声“法庭让我们失望”然后大家都把法官踢到一边?
希望你花几秒钟时间,看看本帖的其他回复,比如逆风起飞兄说的这句话
是要这样能偶尔大快人心的人治还是要不总能大快人心的法治,这是一个问题。
在我们权衡的时候,天平两侧能想到的都得尽量放上去,对吧。
第一,你不否认如此判决违背了实质正义,只是因为法院这样判,你才认可,那二审如果不是这个结果,你又认可谁呢?我们只需要服从法院的判决(不服从就损害了法律尊严),没有义务去理解法院的判决,你所说的“大喊一声“法庭让我们失望”然后大家都把法官踢到一边?”不成立。
第二,冷逸的帖子亦指出,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属于任何形式的法外加刑,也不属于任何法律范围以外的判决;也就是说,你所说的“如果一个案子依法判决不能让你满意,你就去法外施刑,那么未来的法官是否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去进行法律范围以外的判决??”这句话不成立。
第三,即使从法理上解释,中国法律不属于判例法,,各次的判决都是相互独立的裁判,前次判决只起到参考作用。所以,你所说的“但以后更多案子中的正义——无论程序的还是实质的,都会被置于“被罔顾”的危险之中”这一条从理论上不成立。
第四,如果不从法理上解释,那么依然回到那个问题,在现在的中国社会,需要怎么样的正义?这是一个法律原则的问题,并不是就这一件案子而言,请看看高法院长“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和群众的感觉’”的表态。中国的法律,应该是一个怎样的性质,这难道还不清楚吗?
最后,如果这个大的原则被混淆了,这才会真正如你所说:以后更多案子中的正义——无论程序的还是实质的,都会被置于“被罔顾”的危险之中。
请注意,如果你的问题仅仅是"需要的是哪种正义",我的答案显而易见,跟任何人的一样,我们当然需要实质的正义.
不过,这样的问题和答案都没有实际意义.
为什么呢,因为在实际操作的层面,绝对的实质正义是不可能达到的,永远只能追求对实质正义的近似.而程序正义,正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一种近似手段.
实质正义这种口号,听上去很美,其实没有操作性.
反而,程序正义,是可操作的,可衡量的.
舆论杀人,其实是个很可怕的事情.
把肇事司机当场打死是最优解。
知道苏秀文撞10几个人,死一个,得到的判决是判二缓三吗?从那一天开始,有钱有势的人弄出了人命,赔一条草绳(相对他们的财产)的时代就来临了。
飚车实际上不是普通的超速,比一般超速危害更大,倒是那几个一同飚车的,判三年还差不多。问题是是否能拿到飚车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