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答的顺序有点不对,信马由缰吧.
一、公益律师,这个说来话长,可以从中国律师的生存现状说起,那会写成个律师诉苦大会的,简单地说,中国律师只有一种,即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经当地律协批准持律师执业证者,为律师。有些地方近年搞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前者政府发工资,后者企业发工资,也发一种绿色的公司律师证,但全国范围内尚无法律依据,不言。因此,其他律师都要自己找饭吃(刚从学校出来的可以给大律师当助理,工资从几百到几千不等,但总不能一辈子干),所谓案源就很重要,有案源就有收入,才能生存。客观上并无一种律师叫公益律师,只能说针对个案这个律师是公益的,就是没收钱呗,出处有两个,一个是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挂司法局下,对于弱势和强制辩护的案件,他们指定律师事务所以服徭役的形式,律师所再让律师已服徭役的形式干,偶刚到xxh的时候写过自己服徭役的经历,马兄有兴趣可以搜搜看,我在的省的政策是报销差旅费,本市案件给600,外地案件给1000的补助,估计是财政出钱,谁出钱其实蛮重要的,另外我们所里再给几百元补贴,所以业务比较饱满的律师就不原意作,给刚入行的或实习生作,就像理发店总要让徒弟剃头一样,剃谁呢?拿大客户练手?没人愿意,所以办案质量就有点折扣,好在大部分这种指定的辩护都不难。此为公益之其一,其二,就像夏律师这样的,动机是铁肩担道义或博知名度(动机这个东西最难弄,就像邓桂大的推倒意在侮辱,惩罚还是qj,需要更多的资料才能判断),主动跳出来找当事人或其家属,家属这时候确实很需要帮助,一般也就同意了,别管人家的动机是什么,客观上提供法律服务又没有收钱,要知道,没人给律师发工资,有点收入还要按个体户纳税,这样也不容易了。所以我们也认为他们是在做公益,公益其二由此而来。
我也喝口水,女儿下课了,要去接。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有时间没坐上了。
回家时对一个广告印象极为的深刻,一个女人说公益律师这条路不好走,可是走了十几年啥的,多么的辛苦,然后话锋一转,多亏了什么什么治疗头痛的
偶不懂啥公益律师啥的,不过看到这里的第一反应是,不知道这个广告代言人的费用几何?
所以说,马兄你看,实际上,每个律师都是潜在的公益律师,律协还常组织大家到广场回答法律咨询,至少也是个公益活动吧,不是吃si去了,马兄大善人,还是宽容些则个。
夏律师的出场自然也是公益的,稍有不同是他是公盟派来的,这个派来是指公盟出钱,还是别的什么意思,不得而知,不过以律师身份出场应该只能以执业机构名义,这是规定,所以我理解是公盟出差旅费。律师费,大约是没有。实际上,我推测后来的刘汪两律师也是公益的,邓mm似乎家境贫寒,想赚她的律师费大概不容易。所以这两位的动机也是正义或是扬名。
插一句我的好奇,这个公盟我一开始以为是个社会团体,公民联盟或者公民权利协会什么的,但在网上倒是有公盟的信息,晓得有些牛人参与其中,如江平,贺卫方,张思之,但它到底是个什么组织却语焉不详,网页下面落款有公盟咨询公司字样,那他就是个商业机构,商业机构出钱作公益也没什么不好,汶川捐得钱,巴东自然也捐得法律服务。说到这里想起来下面一位网友提到的广告,一个药品的,主角是个公益律师,也许京城有这样的人,一直作公益,我周围没有,其实,由ngo或其他组织出钱养些律师专门做公益,我觉得也是挺好的,比如妇联可以关注妇女权益,xxh也可以请各律师监督通宝,免得给人开交易所非法交易。可以视为公益律师出处三,有网友了解情况的也请出来说说。
说了半天,还是没说夏律师到底哪里错了,我一直不愿意在公开场合批评同行,好在夏和我不在同一地域,没有不正当竞争之担忧,我没有夏工作的一手资料,如同我没有邓mm的一手资料,但中央对另一个律师阿扁说听其言,观其行。我也就照办了。
夏兄一出场,我就吓了一跳,出看守所大门时双手v形,踌躇满志,发出一个没有主语的评论“灭绝人性”,然后痛哭,我作实习律师时的老板,我所在省的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如同汪律师如今在湖北的江湖地位,他老人家也是主张律师要会表演的,但他的表演指在法庭上,象施洋大律师那样,但表演到场子外的,没见过,当时的结论是这个律师不专业,喜欢哗众取宠,但要说对邓mm有什么直接影响,那就是他的第一次会见干了什么?只是担心,没有见到。
说到会见,这也是律师们长期斗争的结果,原来会见要侦查机关批准,还要派员到场,这个侦查机关经常为难我们,弄个几个礼拜都见不上,他那边证据都作实了,你再见吧。
去年,全国律协和最高院、最高检发了个文,律师要见,48小时安排,巴东警方也让见了,我也只能说我们所的规定第一次见干什么,因为除了夏自述的了解强奸细节,写了首诗外,我确实不知道夏干了什么?
因为是近亲属委托的,所以第一件事要把这个委托作实:
1、首先自我介绍,
2、出示其近亲属的委托书,问当事人是否也接受,通常这时候当事人会接受,记入会见笔录,请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后来邓的母亲说解除夏的委托时,夏口口声声要邓母当面办理,如果有邓mm的委托书,邓母已无权解除委托,应该要求见邓mm,让邓mm表态,这不主动的多,也许夏有,最后拿出来未知),
3、询问当事人是否被刑讯,逼供。告知可代为控告,
4、向当事人解释他所涉及的罪名或其他罪名,看上去象普法,实际上最重要,这个是功夫,细节不表,
5、询问案情,当然是当事人了解罪名构成后。
6,所有以上,笔录,签字,每页都签,文化程度不高的按手印。(所以夏律师所言强奸事实是邓mm告诉他的话,根本不用写控告书,直接把笔录复印一份给警方,再说,夏现在也无委托了,与其在网上贴控告书,不如贴笔录了,反正都是违规,那样还值点)。
长期不打字,又要喝水。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所以,马兄问我,夏的介入到底损害了什么,换一个我认为好的律师是否会更好些,我无法回答,因为历史没有如果,我只能说在律师届争取到侦查阶段会见权后,律师和警方是在抢时间,争速度的。如果这次会见没有做好,辩方输了一个回合,因为是大案,就输的更多些。
其二,鉴定内衣这个,夏兄系出名门,执业20年,不用问他的老师就应该知道鉴定不出来,这个很多网友电影看多了,以为鉴定万能,其实就是更简单的笔迹鉴定,结论也常常是:不知道,比如我有个案子合同在一个特殊的纸上写的,鉴定时要求我们提供同样纸做对比,当事人连纸从哪里来都记不得了,提供个屁,只好调解了。所以,这个举动是搞乱了对手,还是搞乱了自己,不得而知,不过网上对警方的质疑陡增。我的结论是对邓mm没有帮助。
所以,我对夏的结论是:从最低程度上讲对邓mm没有帮助,且浪费时间,强j案的公布,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违规,如果邓mm那天跳出来说她没有别qj,也没有和夏说过18+情节,哼,大家去看刑法306条吧,那是中国刑法专门为中国律师设计的条款,老外是没有。中国律师界下一步的斗争就是取消这个306条。
余者另言。
是公益广告呢,正准备感动呢,结果是头痛药的广告,呃,不好意思,即使她真的是公益律师,偶也不会买那种头痛药了
提到这个,我想起来了,您发的那个律师执业规范的链接里有类似的东东。
走题一句,那个执业规范里好像还规定律师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我脑子里立刻浮现出一队西装革履的律师在广场上陪老人打太极,或者参加长跑什么的,顿时笑翻。
顺便贴一个关于刑法306条的内容和争议的文章上来。
的确是看起来很正确的一条法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07条同样是伪证罪,但306条多了
306、307条除了各自最后的段话,可以用在律师身上的其实是一样的,只是律师们面子上不好看,同样是精英阶层还要有个专门条款来对付。
不知道国外不没有专门针对律师的刑法条款,但伪证罪还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