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翻译】劫·梦-----介绍的话 -- 南方有嘉木
一些不必正确的线索:
1. 假如绝大多数人一直都不应该是这样,那么就有可能是我自己错了。
2. 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
3. 世上没有绝对的事。人在看到尽善尽美的东西之前就应该有自知之明地“观止矣”。
4. 见过一说:人应该感谢撒旦,因为没有地狱,太多的恶人就无处可去。(这里的宗教方面词汇只是作象征用)
5. 道法自然,不善未必对,但不自然是不对的。
6. 一些文明讲故事喜欢正义胜利,邪恶消除的大团圆结局,一些文明喜欢正邪重新达到均势的结局。
我发现我以前认为参加过二战的作者对人性是彻底绝望的想法,可能是错误的。
或许你是指西方?那么早在二战前,很多人便是彻底的绝望了。
如果是在东方,比如说中国,很多在二战前绝望的人,在二战后认识到了人性的力量。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之所欲,必加与人”看上去似乎也相差不远,实则天差地别:一个是将对方看成与自己同等的人,一个是将对方看做异类。
我知道人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走到自由王国,我也不知道人类会如何、怎样的走向自由王国,但我确信,如果还有一个民族能够走向它,那么它一定是中华民族。这不是什么感情用事下的希望,而是一个冷静的判断。这判断的论据,在历史中,在现实里,在文学作品中,在我们的身边普通百姓的一言一行中。
我也有这样的直觉和信念,但我仍在寻找论证和路径。
正义仅仅是一种信仰,然而有仰望才能上进。重要的是趋近至真至善的努力,因为恶也同样来自我们内心。
那你去试试看!
其实你引用的这些白领小资的说法中有个隐含的前提,那就是他们(暂且假定他们是女性)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不仅相对于本国男性,同样也相对于日本人。说得是不需要男人的保护来显示自己的强大,实则是把自己放在一个无论如何都难免蹂躏的受虐境地----这种对自我的认知比“与其...不如...”这句话本身还要令人感觉悲凉,因为这隐含的前提揭示的是另一个平等以及该种平等的外在表现和内在实质的问题。
对一些过分敏感的人有言在先:无关政治,别来吵啊,什么都往政治上靠就烦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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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企盼一个纯粹洁净的世界,可能容易偏激吧。水至清则无鱼。
往大看比如十字军东征,大概是因为嫉妒教的教义没有妥协。犹太人千年来没有固定家园,走哪都讨嫌,可能也是由于他们的民族性格吧。
说小了,跟人合作或交朋友结婚,就不能对对方求全要求。
现在俺暂时看不到一些绝对的概念的存在,限于自己的认知能力,只有结合一时一地具体环境,才能作判断。比如某事是善,但是结合具体背景就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某事是恶,但是前后左右看看,就觉得其避免更大的恶,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这就将人的认知限制在小范围,对全局暂时就没有办法作结论了。
普通人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假如有什么想法,不妨在自己渺小的生活中亲力亲为实行;假如时势将他推到聚光灯下,那么他的人格和行为从此就可以影响更多的人,也就是在较广范围内贯彻自己的想法。除此之外,还有思想家、作家艺术家,他们永远是少数人,擎起人类认知进步的明灯,用新的思想逐渐泽布若干年后的后来者。我想这是用思想影响现实的途径中的两种。
觉得非常有趣。你最后说人和人之间还真是不同,我也有感觉,你思想剔透,很像散仙。我和朋友则还在地面上艰难地行走。你把我们关于正义的讨论实则演变成了一个推理的题目,然后替换不同的主客体,或条件,做不同的推论----变成了某种纯粹智识的推演,我读了你的回复,也生出好玩的感觉,感觉在解智力题。
好,现在让我们回到讨论的问题:
1. 关于we/they。其实在我和朋友的讨论中,we基本指代中国,they指代西方。我们的讨论最早就是从怪兄的《浩劫》一文开始的,朋友指出,怪兄的文字,指出了we/they的对立。
1 强调苦难之无可沟通,沉浸于自己的苦难和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对立,以他们对我们的冷漠作为自我封闭的理由。
2 反思自我对他人苦难的冷漠,对他人的冷漠形成一定程度的谅解,并致力于消除一切苦难。
就这个问题的解决,很幸运地是我在这两周和另外一个朋友的讨论中得到了思路,或者说是路径:中美或中西方在应对危机时,于利益制约和平衡基础上形成的合作,或者说现今的物质和技术积累已经隐隐有令we/they共享文明成果的可能----我要说的是,当资源竞争能够通过技术进步得以解决的话,we/they是否能达成和解?用朋友的话来表述,就是:
我也曾经在给朋友的讨论中比较幼稚地说到:
----我和朋友一样,都觉得随着技术的发展,地球各族裔要不走向大同,要不走向毁灭。为了避免毁灭,我们必须在经济、军事、伦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路径的探索或试验。
当然,我想还存在另外一个可能,那就是地球各族裔在一个共同的敌人面前团结起来。这在很多科幻小说和电影里头都有表现。
2. 就个人而言,如何理解正义。我觉得你和我朋友或我是达成了共识的。至于把人当人,和把人当工具,在给河里葡萄兄的回帖中也有过讨论,这不仅仅是人性的问题,还是个社会制度的问题。工业社会本身就是个机器。但可能是特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下暂时的恶。回到朋友说得那句话:
3. 任爱杰的回复,“仁”成为了“利益”的附属,说实话,读来功利,不论是竞争阶段为了利益放弃仁,还是在获得利益之后为巩固利益行使仁,都是对现实的妥协,在他的回复中,我们看不到人类向前进步的可能----请笑话我的幼稚,我只是不能满足到此为止的答案。
4. 渔樵兄的回复,令“仁义”和“利益”互为表里,理想和路径结合起来,与我和另一位朋友的讨论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看到了不必将仁义和利益截然对立的可能。
5.你对星泪液的分析恰好弥补了我和朋友在这个意象上讨论的不足。朋友认为星泪液是个不能忽视的意象,但我们的讨论没有在这个方向展开。你关于必需品和奢侈品的分析,把思考往前推进了。
6.
----大善。我和朋友有类似的讨论。
7. 关于作者的思考,马大哥楼下的一个回复说得很好,科幻作品有将社会问题简化或机械化的倾向。但好处在于问题提出的直接。我和朋友翻译这个小说的初衷还是在于促进思考。现在有人讨论了,有人看到了,我们的目的也算是达到了。
8.关于你的胡思乱想,很多想法我也有过。比如人类和其他物种的关系,或如何界定“非我族类”的族?
9.阿壳从来不屑于思考这样的问题,如果知道我半夜不睡,在这写这个,是必然肯定100%要把我训个劈头盖脸的。他太务实,我则有些务虚了,在他看来,凡于解决现实问题无甚裨益的思考或讨论,都是一种浪费时间----我们也算是一种互为矫正吧。
西方法哲学史上关于正义的一些思考,引用博登海默的总结来给大伙儿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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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从哲学的理论高度上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业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而这种种观点往往都声称自己是绝对有效的。从社会秩序的实用主义层面来看,人们也已经采用了许多不同的思想进路去解决“善社会”(good society)的问题。因此,对那些颇具影响的理论和历史上重要的社会制度--它们凸显了人们对实现正义的不尽相同的态度--作一简要的考察,或许会有助于我们指出这个问题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个方面。
柏拉图在其《共和国》(Republic)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正义共和国的学说,而集体主义理想在该学说中得到了强有力的表现。他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应的事情。由于柏拉图所提出的国家是一个阶级国家---他将这些阶级划分为统治阶级、辅助阶级和生产阶级,所以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每个阶级的成员必须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涉及其他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构成这一正义思想之基础的观念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种假定,即一个个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自我,不能为所欲为,相反,他是某种普遍性秩序的依附性成员,他必须使得他的个人愿望和倾向服从于集体的有机统一体。(----嘉木:突然想起儒家的秩序观念)
亚里士多德。。。。。,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平等是正义的尺度,但是他却愿意容忍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他接受真正优越的人的统治,如果人们能够发现这样的人来治理国家。
Lester Ward则主张一种更为平均主义的正义观(egalitarian view of justice)。Ward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予的一种认为的平等之中。”他赞同采纳一种试图在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全体成员之间实现机会无限平等化的社会政策。每个个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阶级或社会背景,都应当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Ward相信,这种状况只有通过那种旨在使社会上下层阶级的所有成员在智识上实现平等的详密的教育规划方能实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提出了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平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他们。。。主张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纠正经济上的不平等的手段。
Herbert Spencer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Spencer论辩说,每个个人都有权利享有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事业或职业、自由迁徙并毫无拘束地表达他的思想和宗教情感。。。。。。但是每个人的自由应当只受限于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
Immanuel Kant。。。。从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的惟一原始的和自然的权利这一前提出发,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William Sorley主张,自由和平等很容易发生对立。。。。一种把不干预私人活动确定为政府政策之主要原则的社会制度,可能会产生一种高度不平等的社会形态。而另一方面,仅仅强调平等,则有可能扼杀增进美德的激励因素。。。。协调路径:(1)用一种普遍的教育制度来发展和指导人的精神力量与物质力量;(2)提供种种获得生产资料与工具的途径,令人们得到适当的职业;以及(3)创设有助于而不是有碍于个人发展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John Rawls:自由只能为他人平等享有的自由而限制,如果实现社会的和经济的平等主张无法使得所有人的自由总量得到增加,那么这些主张必须让位。
Thomas Hobbes:侧重于安全的方法解决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保护生命、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
Jeremy Benthan:安全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要实现的“主要而且的确是首要的目的”,而自由平等在他的思想方案中被分配到了从属的地位。
。。。。。。虽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帝国和民族国家的缔造者都是受权力意志而不是受正义考虑所驱使的,但是我们仍不应当忽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都得到了各自著名的代言人的强有力的辩护,而且也都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接受。。。。。怀疑论者认为,正义观念完全是一个个人取向或瞬变的社会舆论的问题。我们是否有可能声称正义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效力呢?我们是否能够在解决正义问题的不同的和不一致的方法之间做出明智的选择呢?
凯尔森:正义的内容并不为理性所决定:按照某种伦理信念,人的生命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价值;据此,杀害一个人,甚至在战争中杀害一个人,或者作为一种对重大罪行的惩罚手段而杀害一个人,都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另外也存在着这样一种伦理信念:按照这一信念,最高价值乃是民族的利益和尊严;因此根据这一观点,每个人在战争中都应当牺牲自己的生命并杀害其他人,而且为了集体利益而将死刑作为一种制裁犯罪行为的手段也被认为是正当的。凯尔森认为,以一种理性的科学方法来解决上述有关杀人是否正义的观点冲突是不可能的;而这恰是我们的感觉、情感或我们的意志才能予以解决的。。。。。凯尔森认为。。。。那些被用作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也是因群体而易的,而且它们彼此也往往是不可调和的。。。。。正义观念必须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理想(irrational ideals)。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正义问题发生分歧时,这种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以能否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性基础依据为转移的。比如,关于禁止抽大麻是否正义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导致的危害程度。)
关于正义的第二类争议的解决取决于价值判断,而不是相关事实性基础依据的确定。
然而仍有许多正义问题并不能够从是非上做出明确的答复。即使从一般意义上讲,任何立法者都不能否认生命的价值,但是这里仍然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人的生命是否就是一个不惜任何代价都须加以保护的绝对价值。在某些情形下,是否存在着优位于生命的其他价值----这些价值的实现可以为牺牲或结束人的生命提供正当理由---呢?一个社会要求其成员为了维护国家尊严或者为了确使那些该国家视为崇高的理想(独立或国家利益扩张)得到实现而冒生命危险去参加因此而发起的战争,这是否是正义的呢?
凯尔森认为,。。。涉及到基本价值之判断的正义问题是无法用理性方法来解决的。然而,在相互抵触的价值之间做出最终选择之前,人们通过对历史经验的研究和对可能后果的预测,往往还是能够奠立起较坚实的理性基础。。。。。当我们把战争完全可能导致的大规模破坏和人员伤亡同根本放弃使用武力的后果放在一起加以衡量时,为国家目的或意识形态目的而发起战争是否能够在原子时代被证明为正当的呢?
(关于正义和理性,或者说用理性方式来确定正义的讨论,这里省略)
古罗马法学家Ulpian: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西塞罗: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这两个定义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
阿奎那: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得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主要关注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比如,工作与服务的酬劳应当是多少...........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便开始发挥作用----要求对过失做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
。。。。。。
正义的概念和法律观念联系紧密。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正义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在这里凸显----道德通过自愿/非强制行为而在实践中得到实行;正义则有赖于法律的实施。
正义乃是法律应当与其相互协调的一个标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正义只是一种纯粹的理想或想象出来的梦想。
----------摘自《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页261-286
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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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都大了,后面看到亚圣人,眼前一亮,想说嘉木姐您太牛了,这么多大牛小牛神牛的观点都被您给挑出来了,最后发现是邓大侠的译注。
不好意思的说,这本书,当年周旺生教授推荐过,不过俺一直懒,还是没看过。。。。
献花感谢
是不是会说,“我即正义”
能把这么多先贤的书都读了,虽然我很想。
这本书很好, 是我的床头读物,中英文版我都有。从这本书里你可以领会法学方法论,国内的很多法理学著作都只是讲概念,不讲方法的,但我一直以为掌握学科体系的方法更重要。建议你有时间去读一读。
这周末就去书店看看,其实邓大侠翻译的书俺一直是心向往而力不足。
嘉木姐太强了,我学法理专业的都不敢把这书摆床头,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