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不过我觉得萨大的主要意思不是说胡某的案子跟福冈案一样恶劣,而是说,福冈案得以重判,是因为有立法上的改进在先。
其余观点举双手双脚赞成。
移动的员工有什么权力把私人通话记录公开?如果移动公司把你的通话记录公开,你会答应吗?
司法解释应该也没有追溯能力。
怎么界定闹市,怎么界定飚车?
只看立法者想不想做。。。
我记得回复您的时候,帖子里面只有两个?,所以才用了简短的回复,今天才发现您后来又写了这么多,很是惭愧,觉得自己很不礼貌
此外,如果您感兴趣的话,推荐您看看天涯浪子:杭州车祸之我见
这是超越常理的罪恶,我也怒过,如果在场也会上去扇耳光,但这些撞好人之后的表演都构不成法律上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情节再严重还是七年。所以我们在前贴中讨论如果没有事故后的恶劣表现,是不是就轻饶这个小子。话说回来,我觉得这小子不仅仅是嚣张,而且是无知。
法律事实需要的是证实,而不是可证伪。
“错误的审判“,错在哪里?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错了?如果觉得法错了,我说过,一可以找人大立法毖后(但无法惩前),二可以找教父解决。
这句话是对的,但不要理解错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在我看来因激愤以法之名杀了他才是”污染了水源“。
天涯浪子的帖子我也看了。
超速行驶这一条,而且还是50%以上的超速这一点,我想是没有人否认的。我也一样。
但是目前的情况依然是:1-飙车在法律上并无界定;2-即便我们有一个飙车的法制概念和相应的处理条款,如何寻找证据,证明他们的确是飙车,而不是基于其他目的的超速行驶,仍然需要不断寻找证据。
我也希望司法机构以及广大网友能够找到证据对肇事者处以重刑。但我们得首先找到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行。就这一点而论,感性不能超越了理性。
用简单逻辑推理一下。
1、在限速50公里的市区繁华路段,车速达到80公里以上,撞死人了,如果这个判交通肇事。
2、那么,如果他速度开到了150公里呢?和80公里有没有本质的差别?
3、如果他速度开到了200公里,或者300公里呢,和80公里,有没有本质的差别,是否也只能判交通肇事罪?
我觉得,在市区繁华路段超速50%以上,和在空旷高速上超速50%以上,是有本质差别的,而且夏天晚上8点,是许多人在户外休闲的时候,这个时间段在市区道路上高速行驶,作为心智正常的人,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
同样,法官在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环境因素,机械的搬法律条文,那干脆弄个电脑就得了,要法官干嘛。
但是北京法院这个判断还是比较有道理的。杭州不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确实显得法律太没有信用了。
事实上,在我看来,讨论的双方都有不冷静的情况,如同我在上面回复laska所说,珍珠土老鼠:对,这就是我不说飙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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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颈鹿:跟在村长这里吧,车祸地点的GE图和实景图(浩瀚星辰)
特别是那个实景图外链出处,能有更多的感性认识
而且我觉得,作为理智成熟的网民,网络写作最好也能够尽量多依据已经挖掘呈现的证据来进行,尤其是这种争议如此之大的话题。更又何况流行语也有讲“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不是?
不然的话,正如我说的,如果我们只顾及了情感而没有顾及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严谨公平公正的司法检查,得出证据表明胡某的确是飙车,的确我们通过司法找到了对其进行从重处理的依据;但是,在事前(当前)在证据尚未呈现之前,网络随处可见就已经沸沸扬扬的言论,把未确之事说成言之凿凿,广泛开展无根据的联想、引导,同样也是对法律的对公平公正精神的玷污。就这一点,我对部分河友的争论姿态以及萨苏河友对福冈案以及张金柱的联系导引,是有负面看法的。
坦率地讲:自互联网在华人中普及,我尚未见到过任一次网络作家或者网众在事后对自己曾有的错误行为表示愧疚的。这是我的担忧。公众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网众若不爱惜自己的信用,这信用便会贬值。
所以,我是双手赞成网友们各施所长对事件本身进行分析挖掘的,他们的努力为网络监督带来了信用;但在未有证据之前的群体无理性,却又会贬损前者努力带来的信用。而我自己更关心事件发展变化带来的镜像。
如果把福冈的司法机构政府机关看做一个团队,杭州的看做另外一个团队,现在面临几乎一样的突发事件,那么,谁能够做的令民众更加满意?更重要的是,谁的做法能够在今后令此类事件尽量少的发生?
说实话,我对杭州队,严重缺乏信心。
中国队,这次要输给日本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