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赞成对酒后、超速等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大处罚力度,但笼统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点矫枉过正,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恰当。问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过于笼统,尤其是“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表述缺乏相应法律解释,造成了各地法院就类似案件引用不同条款做出的判决不一致。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酒后飙车首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三人获刑外链出处
2008年,在北京的这起酒后飙车肇事案件中,可见北京的法院系统也是初次对此类飙车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杭州警方将肇事者胡斌以“交通肇事罪”批捕,显然法律条文的解释在类似案例中过于变通,过于随意。
法律是有漏洞的,按照现在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的处罚,最大处罚是对肇事后逃逸致死最严厉。同时法律的执行存在问题,交警处理不当引发民愤,矛盾提交给法院,法院现在处在民愤的压力下,有可能处罚尺度加大(不是那个新任王高院说民意也是法吗?这个在中国还真是实情,可惜绝大部分枉法现象被忽略了)。虽然法律还是那本法律,公正仅限于权贵。
那就不一样了。
15分30秒开始有计算机模拟现场动画
[FLASH]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OTE1NDc5MzY=/v.swf[/FLASH]
飚车被摄像头拍下来只能抓住车子,驾驶员只要不是当场被抓现行都没有办法吊销驾照,何况胡某还不是那车的正牌主人,要抓都抓不到他。
另外交警瞎报数字需要市政府出来谢什么罪,要说袒护,到现在为止也就是交警涉嫌袒护,市政府倒是最先喊严惩的(不管是真心还是假意)。交警认错还差不多,这个也要市政来承担责任,不如让胡boss出来谢罪拉倒了。
我倒觉得杭州市政府不该急着批示什么“严肃处理”,这事儿严肃处理是没错,但万一碰上冤假错案,这样一个批示下来,这不干涉司法么。真要出现这样的冤案,那杭州市政府绝对跑不了,到时候可不光是谢罪的事情了。
2. 当场撞死一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
3. 出事后没逃走
4. 事后其母打了40分钟电话,虽不能证实她打给谁了,但警察前后态度有变,事后甚至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有关车速提问时说:车速70.事后面对大伙质疑补充说这是肇事者说的车速。由此引发警察不公的热议。
5. 出事后没有立刻抓起来,晚上还回家更新博客,这再度引起不公的质疑。
6. 有人又查出肇事者以前就多次严重超速,甚至达到吊销驾照的速度,但一直没事。
一个是当时原话就是
杭州市区道路上没有测速仪,通过旁证和肇事者的口供,当时车速在70公里/小时左右。而文二西路那个时间段的限速是50公里/小时。
还有就是是那辆车有多次违章记录,到现在也没法证明当时是不是胡x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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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老鸟们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吱声的,没想到萨的帖子居然也谈到这个了。咱也就搀合两句。
首先建议愿意自学的朋友可以尝试分别“法国 过失责任”和“德国 严格责任”百度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其实也是侵权责任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方面。由于展开来讲内容实在枯燥,咱也没有老萨那个本事,就不来献丑了。这里同时纠缠着加害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存这样一条侵权责任发展的脉络,这个再扯多了就歪楼了。。。
总之目前我们处在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存的法律认识阶段,这两个中文法律词汇从字面上就很好理解,无过失责任就是说侵权主动一方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失,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而过失责任则是说侵权被动一方应证明侵权主动方的行为存在过失。这种二元的原则哲学上来讲很老子,也很马列,是一种非常政治正确而且时髦的东西,好处不需要我多说。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这种玩平衡的东西对于任何风吹草动都非常的敏感,社会中任何偏向无过失责任或者过失责任的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民意都很可能破坏这两种平衡,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本来还想写点案例的分析,但是很怕被人研究PG。。所以就此打住吧。说到危害公共安全我只能说本人认为在任何非全封闭道路上以超过5km/h行驶的超过300kgs的物体都具备这一特性。恩,MS这句PG不正确的紧。。。。
说到PG,最后还是要MS公正的来两句,老萨的第一个观点俺非常认同,说体制什么的没有意义,但是老萨又说“如果我们心爱的家人在这样的事故中死去,而肇事者仅仅被判几年徒刑,我们能够接受吗?”“特别是,这里面还给徇私枉法打开了方便之门 ”俺只能说感情的问题俺一向认为那个只能抒发,没的讨论。作为一个讨论贴,老萨写的太散文了——也或许是我误会这是一个讨论贴了。实际俺认为老萨的重点应该在这里
“事实上日本2001年以前,交通肇事的法律条文与我国颇为相似,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2000年,因为发生了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的“小池大桥案件”,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萨如能对“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作一个分析,善莫大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条其实和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看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情有独钟确实让人感慨莫名。重刑轻民一直是我国法学的一个传统,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常常遭到诟病的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跳出本国本民族的历史凭空发展,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善邪?恶邪?这个或许没人能够说清楚。
在此再膜拜下两个人模版,同时检讨下,本来是个结尾,居然写的这么长,果然给文科生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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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上看,超速者还是以尽快安全到达为目的,而飚车或赛车是以尽快到达为目的。你观F1赛等,他们是不回避轻微碰擦的,而超速者是不会有这种想法的。
玩漂移最多符合最后一条规定,对于此项违章的处罚是“可以并处”吊销驾照,并非强制吊销。事实上你可以统计一下全国每年超速50%的驾驶员,看有多少被真正吊销驾照的。一般只要没有引发严重后果,没有屡次违章的纪录,被抓了以后认错态度较好,及时缴纳罚款,多半都不会被处吊销驾照的。
更何况,你引用的新闻里的“抓个正着”是怎么抓的,当时具体情况都没有,更谈不上多次被抓现行,换哪里的交警都不会现场扣你的驾照——除非你态度恶劣,拒绝接受处罚。
我真的很奇怪这个胡某不过有点钱罢了,连富豪都算不上,父母就是个卖衣服的,见了交警只怕还要点头哈腰,怎么就这么多人相信杭州交警宁可掴全国人民的耳光也要保这个没有任何价值的小流氓。
另外附一段新闻
据公安部门介绍,鉴定机构认定,牌照为浙A608Z0的肇事车辆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这辆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据了解,公安交警部门5月13日17时45分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后,已立即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