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被修脚女杀死的邓贵大 -- 小洒新家
因为穿衣服的时候,手也会碰到内衣,也会有痕迹留下。
找指纹是为了发现同样的指纹,如果指纹不够清晰,没有用的。
看看是不是黄或者邓的指纹?不过我对这些乳罩内裤说实在是怀疑,怎么一开始不说,还让她妈给带回去洗了。老实讲,我觉得邓玉娇的精神可能确实有些毛病。
现在的问题的关键是邓贵大是否有明显的强奸企图和表现?但证据呢?《今日说法》的口头禅是“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邓贵大和邓玉娇的姿势状态等细节都是关键啊。如果是邓贵大用自己的身体压住了邓玉娇,那么说是企图强奸是成立的,如果是邓贵大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是不是有强奸企图就不好说了。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很重要啊。
我觉得警方(还有后来会跟进的检察院一方)以故意杀人立案调查,很正常啊,为邓玉娇做正当防卫无罪辩护那是律师的事啊,在法庭上各显神通辨个清楚。怎么裁决那是法院的事,这事还是应该在法庭上解决。
她家人已经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了。
从网络上找过去的网友和律师不是在帮邓解决问题,而是在尽量让zf下不了台,他们是在利用邓。
方法很简单,首先不做什么实事,但是不停的在媒体发表言论和过程,从头到尾只有一句话:邓不但无罪,而且是大功臣。造成的后果就是,zf不按照这个结果处理这件事,就是zf的大错。
如果仅仅是这么做还无所谓,关键他们还在瞎说,比如邓被强奸,目前来看,肯定没有到这一步的,可以说对方强奸未遂,而不能说被强奸了,但只有这么说才能煽动大家。
再比如说证据的收集,要求公安提取内衣上的指纹,我对刑事侦查过程不明白,但是觉得这有点扯,内衣即使没有清洗,10天左右还能提取到指纹吗?这个指纹能成为有力的证据吗?(在正常案件里,指纹都只是参考而基本成不了决定性证据,换句话说,指纹不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定罪证据,把指纹看的过重只是侦探小说看得过多)
律师应该去找当事人包括目击者(至少有4个,被杀的一方两个,服务员两个)了解事情经过,以便决定是做无罪辩护或者轻罪辩护,而不是忙着和媒体报告内幕,然后把一个无足轻重的事炒的重要不比,我只能怀疑他的目的不纯。
我觉得他们的目的很简单,先用媒体把邓玉娇塑造成英雄,这样不管法院最后怎么判,都和社会的预期相背,于是会受到很大的压力,至于邓玉娇本人的死活,他们是不太关心的。
我个人的看法:邓玉娇从情感上确实无罪甚至就是英雄,但这是感情而不是理智,从理智上从法律上讲:邓玉娇最好的结果是正当防卫,完全无罪;最坏的结果是防卫过当,过失杀人。在搞清事实以前,想用舆论来左右司法,无论中外,都是不合适的,甚至是很糟糕的后果。
如果可以取到清晰的指纹的话,但是要得到一个清晰、完整、可以作为决定性证据的指纹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如果是像内衣这样有纹路的东西,很难指望取得完整的指纹。
指纹的保存时间随沾有指纹的物体材质不同而不同,特殊情况下过了几个月几年还有能取到的(但衣服上基本不可能)。
有点可疑。
如果最后官司输了,可以说警察有意,其实在他提出这个事情的时候就已经来不及了,而在此之前,类似案例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提取内衣上的指纹我不知道,只是感觉至少这不是什么非做不可的事情。
现在邓母宣布解除与这个律师的委托关系,媒体上又传出来那些内衣被清洗的消息,于是网络又在断言邓母是迫于警察的压力,反正现在不管什么事,警察、zf、法院都已经错了,有原罪了,这样的结果下去,对邓玉娇是好是坏?
内衣什么的,11天估计早就洗了,血迹精液什么的还好说,指纹基本上很难提取出来了
地方小官员干这个已经是公开的了。
简单的一句话总结:有的人是吃人血馒头的主……某个特殊的日期日益临近了,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拨事端,把简单的问题故意复杂化,这是必然的——想透了这一点,一切释然。
邓玉娇的母亲解除了和律师的委托协议,现在律师已经在炒作“内衣内裤被洗”的消息: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关键证据疑被毁
看看律师是怎么为自己泄露案情的事情自辩的:
对照这个报道看看,很有黑色幽默色彩哦:邓玉娇称受到性侵犯 律师征集专家鉴定内衣指纹
文章是《京华时报》发表的,但是注意最下面一行字:
最后再不负责任地猜测一下:如果邓玉娇案平息,那么接下来还会上演类似的场景……广州那个老汉推人坠桥的案子就是合适的候选外链出处……当然,因为南方系对广东的事情一向噤若寒蝉、不敢越雷池一步,他们可能不会明面上出来站台。
就算内衣没洗,要提取可辨识为死者的指纹,在技术上不可能……律师现在放这个话,很可能是在得知技术上无法鉴定后、故意搅混水——在这个案子里面,有的人是报着吃人血馒头的目的参与进去的。
之前还短时间的小小称赞了一下,现在看来恐怕还是打个问号先
他秉承了凯迪这个非正常人类集散中心一贯的光荣传统……算了,恶毒的词汇我就不用了,用个平和点的:没常识。
律师最大的把柄,就是在于通过这个网友、在第一时间、把和邓玉娇会面的细节泄露到网上——地方政府不啥,公检法机关不傻……为什么邓玉娇的母亲会解除和律师的委托协议?原因就在这里,律师已经有把柄握在人家手里了,人家只要向邓的母亲点明这一点,邓母还会继续委托他们代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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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那个老汉推人坠桥的案子”?
这案子也能炒?
谁敢下这种逆天的结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