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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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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于主观认识上盗窃违禁品,不存在你说的问题

对于你说的假钞的例子司法解释已经有规定了: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依据这一解释,对盗窃对象违禁品性质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盗窃罪的认定,也不存在所谓从轻的问题。

更合适的例子:

比如某乞丐因饥饿偷个馒头,打开发现馒头里有个金龟,这就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这属于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馒头价值不够盗窃罪),由于不存在过失盗窃罪,所以无法成立罪名。

如果盗窃罪真不管上述认识错误那问题可就大了:

现在超市小偷小摸不少,但都够不上犯罪。按单纯以数额判定方法,商家要治小偷只要把常被偷的东西包装中塞个钻石,也不用标明,对方就等着坐牢吧。

家园 违反公司规定拾取"无主物”不一定构成犯罪

这种贪小便宜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只是一般违法。

家园 记得一个故事

同学实习的时候讲的。现在该同学是南方某大城市很高级的警务人员。十多年前了。

南方某地严打,盗窃罪金额上万就是死刑。某人在大街上“拾”得狗一只,后被发现。当时该狗市场价值过万。于是,死刑。被称为人命没有狗值钱。

后托关系,拖过了严打,保条命。

家园 乞丐偷了馒头后把金龟占为己有算什么罪呢?
家园 有此规定那纸箱就不是无主物。
家园 不要相信媒体的恶意引导

根本就不是所谓的一个破纸箱子。

这个箱子里面有14kg公斤的金首饰,这样的箱子会被认为是遗弃物?14kg的小纸箱,力气小点的MM都搬不动。

14kg金首饰,就算10g一件好了,那就是1400件金首饰。一件假金首饰多少钱?总归也要10块钱吧。所以就算是清洁工真的是当作假首饰往回拿,那也是把14000块拿回了家。已经超过数额巨大的线了。

家园 想起了一个笑话

有人被抓进监狱,人家问他偷了啥,他说,就是顺手捡了根绳子,但是没想到绳子上还拴着一条牛。

家园 这么一说才发现自己确实是被媒体误导了

将14kg的箱子当遗弃物,确实是不大可能的。看来她确实不是“捡”

家园 乘客无影无踪,此物还不是无主物,那么主人是谁呢?

难道能是“公司”?

公司规定不得私吞失物,此人违反规定,公司罚薪开除就是。其余,公司的规定就管不着了。

家园 我很遗憾地告诉你,你对刑法半知半解

我建议你先学好刑法再来讨论。

盗窃枪支弹药罪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特殊的犯罪,归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与一般的盗窃罪是不一样的。而本案里的犯罪对象就是一般盗窃罪包含的对象,你的类比搞错对象啦。

“乞丐偷馒头”说明你对自己的主观认定太过执着,乞丐说自己想偷的是馒头,我们就认定他偷的东西是馒头了?以后所有的小偷都扮成乞丐,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吧。

家园 媒体误导很明显

最先报道的是《广州日报》,文中基本采用了梁丽和她的律师的说法,对失主的说法一笔带过,警方的说法没提,检察院的说法,说是对方不透露。

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诉盗窃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1日0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梁丽就在这个垃圾桶旁边捡到了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

  调查:你如何看待女工“捡”获300万金饰可能被起诉?

  【核心提示:】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丽可以被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策划\柯学东 文、图\王纳

  一个清洁工,一天之内,由捡到天价黄金首饰的“幸运儿”,变成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嫌疑犯;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内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个尚未开始起诉的疑案,成为大学课堂里的典型案例……而这一切都是由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开始。

  连日来,记者就这个离奇的案子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调查。

  从天降: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记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从中来:

  300万元金饰疑成被盗品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调查

  梁丽老公:

  “老婆是个勤俭持家的妇女”

  梁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已经打工十几年,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3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出租屋,日子过得比较清贫。梁丽案发后,刘建华多方奔走请律师。昨日,记者采访了梁丽的老公刘建华。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对于这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刘建华至今都想不明白,“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

  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么说的:“她从来不是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清洁工

  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名梁丽的工友,这位姓杨的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律师

  梁丽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且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司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梁丽知道纸箱内物品价值比较大后拿回家中,尽管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况且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也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专家

  梁丽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但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

  梁丽案与许霆案之比较:

  吴教授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的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深圳“女许霆”梁丽

  以非法侵占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还是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家园 是啊,我也觉得很奇怪

要说这个女工主观上很无辜,真挺难的。

家园 我不是大牛,也想发个言,我认为是盗窃罪

判几年是法官的事情,但这个罪名应该是定了的。

现在网上喊冤,都是从梁丽的认识角度来喊的,但从失主的角度来看这事,就比较明显了。

失主王某说: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CCTV新闻频道5月15日17:30的法治在线栏目播了这个案子。里面采访了失主,失主说当时行李车上有7件行李,装有300万黄金的纸箱放在行李车的最上面。

把一车行李当作遗弃物?有可能吗?

从一车行李中拿走一件,这在主观上就是盗窃的故意了。

不过,检察院有两派意见。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是侵占罪,因此退回宝安区检察院,但宝安区检察院认为是盗窃罪,因此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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