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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对人保部养老保险办法的建议,希望大家也参加啊 -- 他一定很爱你
最近人保部就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出了办法,简称<两个办法>。我是到外地工作的,所以对这个事情还是挺重视的,估计大伙也有不少这样的情况,所以贴出来,希望大伙一起参与进来。这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向利益啊。国家都说要公开争求意见了,咱们也就上吧。
下面是我写给人保部的信。抛砖引玉,集思广意,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也提提吧。第一次写,以前一直不敢写这种信,相信也有朋友们和我一个感觉,如果你想写的话,也可以参照一下下。至少我提过了,顶不顶事另说吧。
按要求主题是:两个办法的意见
人保部领导:
你们好.我是一名外地来京工作的普通人.由于户口问题无法解决,所以一直关心养老政策的出台,最近喜闻新办法出台,所以仔细看了内容.感觉非常好,不过还是有两个建议想提出来.希望能有所考虑.
1.户籍问题
在<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里都有关于户籍的问题,如下
"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
"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
"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户籍制度在我国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大力倡导改革,其本身已经被捆绑或者赋予了太多的内涵,不宜再新加了.而且工作就业与养老本身与户籍也无太大关系.试想一个我国的合法公民,在那里就业养分老跟他的出生地又有什么关系呢?虽然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户籍制度还会存在,但是希望这回制定此<办法>的时候请不要太多依靠户籍制度.
由此我建议,在第四条和第五条里删除关于户籍的限制内容.或者新加条文,说明关于户籍的内容,在时机合适时做删减或变更处理.
2.退休地的确定
同户籍问题一样,这里最终也是参照户籍地来做出的.在日后如果改为户籍登记制度的话,这里恐怕就不适用了.相反还有可能成为其它政策的阻碍,所以也请考虑变更些条内容.建议变更为,如果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则可以自由选择退休地.如果都不满10年,则按缴费最长的选择退休地.户籍暂时只作为最后保留选择备用.
以上就是我对此<办法>的一点建议,希望能考虑.
2009-02-10
t1dhan(呵呵,原文是真名,这里不留真名了)
知道河里大多是住国外的朋友,不过还是想发上来,一方面自己确实深受户口问题困扰,特别关心些事;
另一方面如果大伙对这个有什么意见也可以讨论讨论,扩大一下影响,万一真有效果呢,不试不知道嘛。
我在另一个论坛也贴了一个。坦白一下
噢,对了提建议的邮件地址是[email protected]
虽然我没有面临你这样的问题,不过我还是要花一朵:-)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进步,是需要千千万万人共同参与共同推动,长期努力,才会有成效的。
感觉都是些空洞的东西,实在提不出来意见建议
要不今天在努把力?
哪天截止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