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给美国联邦法官当实行生的日子 -- meow
尽管这些人穿便衣的时候远远超过穿军装的时候、尽管这些人都是老百姓出身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会打枪(估计很多人一辈子没摸过枪);可他们仍然算作在册的军人。
administration. 和你说的军事机构是同一个吗?
也很有争议,其本意基本是授予特定的个人和组织以有条件的地区法律免疫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具体到FDA和其管辖的领域,很多时候是不得不preemption。比方说疫苗,现有的科学和技术导致了一定有很小比例的接受者会不良反应,甚至会死亡,可能是疫苗的设计局限,也可能是生产技术的局限。那厂家不干了啊:辛苦一年,被一个病人告了我就白干了啊!更不要说按照我们生产的这个量,每年铁定了要死几个的。这个生意我不做了,你爱做你做。可是大家都不做怎么办,死的人更多。现有的preemption就规定只要厂家严格按照FDA的规章制度生产,他们就免受个人和地方法院的追究。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很多医疗器械,没有什么东西是万全的。如果没有适当的对厂家的保护,对安全性的挑战就会使很多设计成为不可能,最终来说对社会是弊大于利。
所以在医药保健这个领域里,FDA权利大得狠,大得狠。问题是FDA这个东东是什么好鸟大家都知道的,在这些批准监察方面出点错那是题中应有之意。出了错死了人怎么办?凉拌!自认倒霉吧,参见下面链接:
http://content.nejm.org/cgi/content/full/358/18/1883
法庭的论断是个人和地方法庭没有专门的科学特长,必要的科研数据以及足够大的视界来批判FDA的批准和监察。这个论断其实是很狗屎很没有道理的,换句话说就是FDA说什么就是什么,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很多律师就反对说当年这个preemption的目的是促进大众健康的,不能说依此剥夺个人追求合理补偿的权利,不能避免的伤害是一回事,渎职和失误又是另外一回事。所以说,楼主说到的这个案例,这么明显的渎职失误如果上诉到最高法庭还是有可能赢的。
扯远几句,上诉到最高法庭赢的把握也不大,保守派把持的最高法庭现在要打赢对大公司的案子,难。人家上百万上百万的给共和党献金那不是白给的,共和党几十年来辛辛苦苦按部就班的在各级法律体系里挑种子,提拔,储备保守派法官人才,最后到小布什手上收到正果,一连任命了4个保守派最高院法官。影响之深远,还要留待历史来评价。
厂家明显违反生产规章制度,是渎职。 对此没有异议,FDA已经对其惩罚了。老太太得不到补偿的原因是法律漏洞。如果要告到最高法庭,应该告有关法律违宪。最高法院不定受理这个案子。假使真受理了,判有关法律违宪, 让国会去改。 等改完了也不知老太太还在世否。 而且改了的法律只对现在和以后发生的事情有效,对以前的事情无效。 老太太还是得不到赔偿。
我觉得庸医的渎职是最糟糕的。 但是他花钱把自己买出官司了。
del
非常好的故事,在法律技术性、法理性乃至人性这几个方面都帮助说明了美国法律体系下法律人需要面对的课题。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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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有没有之前的判例可以援引?
像这种制度规定漏洞,个人感觉大陆法系应该更容易发生。而讲英美法系的时候一般把灵活性和更适应当时社会情况变化当作其优势。
为什么在这个案子里存在这样的局限。
请指教。先谢谢了。
地方法院无法受理该案的原因就是Medical Devices Amendments of 1976(MDA)特别规定了Medical Device的批准和监察受FDA管辖,因此是Preempted。可见2001年的BUCKMAN COMPANY, PETITIONER v. PLAINTIFFS’ LEGAL COMMITTEE案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98-1768.ZO.html
问题是Preemption的前提是Conflict,Preemption理论上只保护厂家符合规章的活动,比方说药物的FDA批准,严格按照cGMP的生产等等。被FDA确认的Fraud和Negligence理论上是不在Preemption范畴内的,见Garcia v. Wyeth-Ayerst Laboratories, 385 F.3d 961, 966 (6th Cir. 2004)
http://www.altlaw.org/v1/cases/1132534
关键的判决就是这一段“Thus, in this setting, it makes abundant sense to allow a State that chooses to incorporate a federal standard into its law of torts to allow that standard to apply when the federal agency itself determines that fraud marred the regulatory-approval process. In the final analysis, the exemptions are invalid as applied in some settings (e.g., when a plaintiff asks a state court to find bribery or fraud on the FDA) but not in others (e.g. claims based on federal findings of bribery or fraud on the FDA). ”
灰色的地方在于牵涉到医药器械的案子大多牵涉广泛,事实复杂,要在法律上证明Fraud和Negligence是很难的。以Merck的Vioxx案来说,到现在为止还在继续扯皮,有胜有负。不过最少Merck已经拿出48亿美金用于和解,所以说法律无能为力是不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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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闹上法庭,老太太也不一定能打赢。要证明YY医生的做法确实是医疗失误,很难的。
这和“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是一样的。
讲有关法律的东西自己也荒荒的。 专业人士欢迎阿。
我是以听故事的形式听来这个事的。那些technicality W都没有讲过。 他说法官无能为力,我也就相信他了。 因为我对他爱观闲事的性格还是知道的(见故事一)。 他的法官老板也是不错的人,如果能做一些事情,他们应该会做的。 这个事情是发生在20多年前。 那个时候的司法环境和现在也不一样。不过也许老太太告到上诉法庭,有赢的机会。 但她后来没再追究了, 大概投入和获得不成正比吧。 或者老太太缺乏精力继续追究。
经济案里面很多都是在pretrial conference里面和解, 双方就是各让一步,交易和解。
我不知道这是英美法界特有的现象。 看来葡萄对大陆法系统也很了解。 有空开贴说说。
我开贴也不全为了讲故事。 我想要夹点私货,讲讲我对法制社会的想法,抛砖引玉,引各路高手讨论。欢迎葡萄来讨论。
楼下的说了一个案例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1972944
不过是2004年的,老太太的故事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 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