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杨佳案中刘晓原律师的“精神病”理论支柱? -- laska
杨佳案中,上上下下闹得最凶的一个律师莫过于刘晓原了。
而在杨佳“精神病”的问题上,刘晓原最有力的一个“理论”支柱则来自刘锡伟教授。而这位刘教授又是怎么回事呢?--看看下面这个链接
在刘教授眼里,卢刚是精神病患者,马加爵是精神病患者,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赵承熙是精神病患者,现在,杨佳也是精神病。
一句话,只要出现他界定的某些“特征”的,都是“疯劫”,都是精神病患者。
从学术专业上来讲,我不反对作出研究,提出观点,但是,如果用这种在业内都尚未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还只是观点,连理论都还谈不上)来指导司法实践,照这样的逻辑,很难想象,还有哪个杀人犯将不是“精神病患者”。杀人犯都将披着“精神病患者”的马甲逃脱应有的惩罚(如果死刑没有废除的话),而精神病院大概要爆满了。
刘锡伟教授“被学术对手指责为“有病推定”和“泛精神病化”。 ”看来并非对其的歧见 。
不过这个见仁见智了,我也不打算改了,实在想不出合适的替代词,实在不太愿意说是“奔走呼号”吧。
算了,还是改了一下
律师这个称号。
想方设法最大限度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甚至不惜败坏自己在法律同行中的形象
比如那句"atm你可知罪"
同时小小逼视一下广州中院和最高院的审判委员会
没能顶住舆论压力。
我一直认为杨佳这人精神不正常,但在案发之后看他的博客和一些与他一起活动过的驴友的说法,他不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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