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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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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我的观点很难理解吗?

阳明:"我"的辩白和观点

阳明:原来你能自动过滤红字?

完整版:

阳明:laska指控“我”猥亵儿童,“我”该如何呢?-直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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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是你的理解,不是法律的解读

如果现行法律什么时候改成了你的解读,我立刻给你上花.我支持法律改成你的理解,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但,本案适用的法律,还不能按你的意思解读吧.

家园 谢谢理解,由高院作《司法解读》困不困难呢?

从我的主贴,到我后来不断的回贴,我认为我的观点很明确的表达了出来。但是有人不断地和我绕,这有啥好绕的?我的观点还不明确吗?

深圳市公安局当然可以有他们自己的解读。

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是错误的,就这么简单。

如果现行法律什么时候改成了你的解读,我立刻给你上花.我支持法律改成你的理解,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那么我们就促使高院作出《司法解读》。

但,本案适用的法律,还不能按你的意思解读吧.

只要高院作出《司法解读》,就可以适用于本案。

家园 呵呵,不是我要和你挑刺

我觉得本案应该是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是错误的,就这么简单。

那么我们就促使高院作出《司法解读》。

我想,这应该是本案可能的突破口.

我是非常支持从法律上,严格限定对未成年人的肢体接触,并从严处理犯法者的.本案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本身的条文,就让林X无法为他的行为,受到该有的处分.在这里执着于有没有证据,好象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家园 咔咔,问题是当时类似问题也是会被处理的

那时候不是用刑法、而是用党内纪律来制裁,最严重的情况下,同样是会枪毙人的:-)谁要真猥亵小姑娘、或者对女同志毛手毛脚,一旦被认定事实成立,照样会被制裁。为什么陈赓的“无厘头”得到了容忍?因为党内执行纪律的人没有采用今天网络上热衷于道德审判的某些人的那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无限上纲,字字诛心”的搞法……

家园 有个传统问题在里面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没有错,所以要花你。

不过呢,中国传统习惯上把对未成年人的抚摸等亲昵举动视为长辈对小辈的一种关爱,相信大家小时候都没少被叔叔伯伯阿姨姑姑们(甭管有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拍拍脑袋摸摸脸蛋拍拍屁股的经历吧?有的时候,因为误解、被吓得哭起来的经历也不是没有吧?

王朔的小说《看上去很美》,里面那个叫方枪枪的小男孩,因为小鸡鸡长得饱满,他父亲的战友们见了总是忍不住要摸一把“嘿,这小子!”——一来二去,因为被摸得太多,“居然红肿,有点感染了虽然这是文学创作,不过它是有社会背景和原型的……其实我小时候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我的一个小侄女、小的时候那个小脸要多可爱有多可爱,大人们见了个个喜欢得不得了,总要去摸一摸——结果生生儿给摸出了皮炎。

所以,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都是和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的,和社会文化背景是一个互动的关系。

家园 掐脖子就是不算抠摸

双手从背后按住双肩就是不算搂抱。很明显这不由你来任意定义。

家园 这说的明白,花
家园 这话部分赞同,但操作性如何不好说

我是非常支持从法律上,严格限定对未成年人的肢体接触,并从严处理犯法者的.本案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本身的条文,就让林X无法为他的行为,受到该有的处分.在这里执着于有没有证据,好象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我支持在法律上将之具体化,不过具体的操作性如何,还真不好说。

至于那种炮制“强奸未遂”的,就真是唯恐天下不乱了。

如果是普通人这么说还只是信口说说而已的话,像郝劲松这种号称是法学硕士,又是著名“维权律师”的,真该给他一耳光了。

不过郝劲松是半路出家,基本功不扎实,说出这么不靠谱的话,倒也不是不能想象的事情。

家园 法学硕士也是没脑子

  郝劲松说,男厕所是特定场所,在这个位置有掐、拉等动作,林需对此作出解释。虽然女童在进入厕所门的位置挣脱了林的控制,导致其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止,但仍然应当以涉嫌猥亵立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原来郝劲松同学所谓的“涉嫌强奸”的依据居然也是从网上录像的“解说字幕”里得来的。

“女童在进入厕所门的位置摆脱了林的控制”--我靠,果然是充分发挥想象,然后靠想象定罪。

家园 再来谢谢我的捧场吧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你不是咬定是猥亵吗?怎么又适用故意伤害了?你确定不是故意杀人或其他吗?你以为公安局给检察院几个里个选一个罪名啊?什么叫都可以啊,就是说你是不在意以什么名义让林进去的,那我劝你还是别一口一猥亵了,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照你的逻辑,你也得被逮进去。

你不认可有什么关系吗?

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再看什么原文啊?你不一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成人吗?你把你的看法当成法律,当然不可以。你有胡说的自由,我当然也有戳穿你的自由。

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是法院立案。并且立即修改了帖子。省得有人说我改帖子,所以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事实是我在“2008-11-11 23:52:02”发的帖,你是在“2008-11-12 06:41:58”回的帖,这么会有“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的情况?分明是你自己写字的时候懒得把写错的改过来嘛。你是不会表达呢?还是根本搞不清状况?

我没有权力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吗?

我没有权力发表我的看法,坚持走刑法吗?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走你的“刑法”吧,别忘了我前面提醒你的,你破坏小姑娘的名誉,自动自首去吧。

家园 这点我也很郁闷

我没确凿证据证明林某人有猥亵企图,但是我个人猜想他有。Laska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林某人没有猥亵企图,但是他个人猜想他没有。

我也是猜想,他也是猜想,为啥我一猜想就成不懂法的暴民了呢?

家园 你猜的不“和谐”呗。

我到了那个餐馆,发现网民夸大其词,那个地方想猥亵也不容易;同样,我死活不理解在这样短短的过道里,为何林大人的双手要搭在小姑娘肩颈部分十几秒钟?

这段时间,真的很难说清,我也说不清,不过laska钻牛角尖了,基本上为辩而辩。

家园 花谢

这两天辩的百般委屈啊,你的回复给予了俺很大的安慰。说实话俺也有不对的地方,逻辑不严谨,严重跑题,情绪激动,下次一定改正,一定改正。在河里发贴需要很大的勇气滴。

家园 这种类型的司法解释很难做,主要是边界难以认定

这在全世界都是个难题,由于家长的差别,对事情严重程度的认定是千差万别的。解决的办法,只好是成人遵循比法律严格得多的“潜规则”

对于林这件事,我觉得处理的很美国式,同时遵循了中国的规定和习惯,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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