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今天才知道的“比约克”事件,这帮老外过于无法无天了吧 -- 气吞万里如虎
这个“价值观恐怖主义”。应该申请“价值观恐怖主义”为本年度的words/phrase of the year!
我觉得这是中国社会现状决定的。中国社会中法律起得作用很低,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结果主要恐怕是凭的双方的社会关系,影响力等等。要是你有权有势,或有本事把你的事情直接捅到中南海,你肯定也有很多"言论自由"的。外国人虽然在这里势力不大,但是他们有使领馆支持,有境外媒体支持,很容易引起上级机关的注意,当然有关方面处理起来就缩手缩脚。因为国内大家都不按法律办事,有了外交上的麻烦,就算你是严格按法律办事,上面照样会让你倒霉的。
再续貂一点: 行为的结果都与当初的目的(不管是真心的还是宣称的)适得其反,只会将宣示对象推向自己的对立面(不过也许行为对象根本不是目标观众呢?)
首先,我对你的“依法办事”,中国法律面前无论本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的看法深表赞同。外国人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地处理。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处理你提到的“《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时,确实是应当坚持以上原则。
然后,我想理性探讨一下我不同意你的地方。
第一,根据目前中国何项法律,可以如你所称:“兄弟以前是念法律的,比约克这次的行为坐班房绝对是绰绰有余的了”?
这是处理此次事件一个关键的问题。
(一)你提到了“轻度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里面的条文”。
请注意,你所引用的这部法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2年多前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对原“条例”作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并不能适用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原“条例”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这项简略的规定在新法中予以了比较详细的扩充、解释和描述,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也不符合其定义的任何行为,无法适用。因此,根据本法进行“行政拘留”,也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处罚,是不可能了。
(二) 你提到了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那么,是不是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足以构成此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何谓“煽动”?“煽动”, 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构成煽动必需要有鼓动的行为,而不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愿望。而且,这种煽动行为必需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刑法不予干涉”。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对于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参与演出的人员处罚,是应有之义,我深表赞同。
但是,处罚仍然无法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的严厉程度。根据该条例,处罚方式是罚款等。
(四)你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
根据你的引述,
请注意,这里是“应以法律禁止之”。而从未提到可以予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这样的处罚。
(五)总结
(1)根据我国法律和世界公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除治安处罚),需要依照《刑法》按照司法程序,经过法院判决方可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他人身自由。
(2)刑法上有“罪刑法定”的原则,非经刑法确定地规定有罪,不得推定其犯罪。
(3)刑法上有“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上有“比例性”原则,根据任何一项原则,都得不出可以根据本案中歌手的行为将其予以收监的结论。
你说,
你混淆了违法、犯罪的界限,也没有注意到在“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行政法“比例性”原则的基础上决定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
(4)还有一个实际的问题是,其本人已经出境。即使要按照刑法处罚,也要引渡吧。这时候问题又来了,且不说很多国家与我们没有引渡协定,即使有,也有“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的制约。
第二,关于政府应对事件的态度。
再次强调,我对你的“依法办事”,中国法律面前无论本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的看法深表赞同。外国人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地处理。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处理你提到的“《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时,确实是应当坚持以上原则。
然而,我认为本事件和以上的简单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存在不少区别。这涉及到言论的表达。我不认为“政府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我认为,这件事上政府是很为难的,既不能姑息迁就,放任这种外国人在我们的国土上肆意宣传西藏、新疆、台湾等敏感地区独立的行为;又不能不照顾到国际上的种种政治、舆论压力、采取断然的措施。如果真的采取你所说的什么惩罚性措施,特别是“坐班房”,估计又要让政府出丑,让天下人耻笑了。
奥运就要召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就要来中国,发生这样那样的类似事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我不认为,政府没有全面地考虑各种应对措施,没有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只是,发生的以上事情,政府实在是处于非常为难的境地。
第三,关于对于本事件众矢之的者的态度。
世界上有太多的人,他们一辈子没有到过西藏,不了解西藏发生了什么。却因为他们听说西藏那个神秘的地方,有着神秘的宗教,独特的民族和语言,美好的自然环境,而且“被中国统治”,就天真地认为西藏应该独立,而且不遗余力地鼓吹。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大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外国人或是善良的,或是偏执的,或是盲目的,或是天真的,或是幼稚的。但是他们不是不可以说服的。
正如原文所说,比约克此前曾参加过一些海外歌手组织的所谓“西藏自由音乐会”,但从未真正踏上过西藏的土地。在欧美,很多娱乐明星都将聊政治、扮左派作为塑造形象、突出自我的招数。
对于他们,我们该怎么办?他们来了中国,难道把他们都抓起来,坐牢去?
对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和施用暴力并不能改变他们的思想,反而让他们更加抵触和反抗,坚信自己是正确的。我们应当做的,是以耐心来说服,以事实来说服,以真相来回击谎言,让他们看到真正的西藏是什么样的,他们过去所接受的信息是多么的片面和扭曲。
第四,关于我对你的态度。
我承认我看到你的言论生气了,所以言语比较冲动,很抱歉。我所生气的,并不是因为你维护领土完整、谴责分离主义的热忱,和对该行为的愤怒。这一点我们是一样的。
我生气的是,第一,你作为学过法律的人,却对法治的原则,法律的原则、理念和实施这样的盲目,对法律这样的一知半解。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正在慢慢地法治化中,法治的精髓还要经过一代人、几代人才能深入到人们的心中,对法律的淡漠还处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无疑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就连法律人士都持有这样的观点,鼓动政府作出违反法律、违背法治的事情且以法律的名义,我不能不表示遗憾。第二,你将这个事件中政府的作为简单地归结于“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虽然这种结果在国内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而没有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与普通治安案件的与众不同之处,它的典型性、它在奥运年世界看中国时的敏感性、它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风向标性。在政府的处境已经非常为难的情况下,你对政府太苛求了。
这种人过于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 对很多东西的认识就和白痴差不多。
就说一件事, 他这么干不是把邀请他的中间商给害了么, 正常人哪有这么办事的。
自己嘴痛快一下, 感觉良好的以为教育了一把生活在邪恶的集权国家中的被蒙蔽的可怜人。
然后把所有引发的麻烦都留给其他人, 自己一走了之。
这么不负责任的人, 真让他去领导藏独, 我们就有福了。
上次听到比姐姐的名字还是在大学里,算来有十年了吧.
现在大家众口纷纷有骂她的有要将其投入监房的,殊不知古人已有法治之:“见怪不怪,其怪自败”。
对这种没事搞事有事不担事的人最大的惩罚何若干脆不理?
反正我相信没有上海人听了比姐姐的歌会想去那个地方支持独立吧。
她的立场,她得到的资讯,她的心态,她的喜好决定了她的行为,这些东西能够对你们有影响吗?“Give Peace A Chance”可以让美军在越南失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