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跟青史茶社关于印第安人的话题 -- 此方
[第一次发帖,不知道是否有违规之处,请多包涵了]
看了http://www.cchere.net/thread/1365389 主题:【讨论】印第安人从美国独立? by颜子 后的一点联想。
不是专门学这个的,但是记得在1823年的Johnson v. M'Intosh 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就对各种强取豪夺赋予了“合乎法理”的判断。美国印第安部落对于他们的土地是“占有权”(title of occupancy),而美国政府对这些土地是"absolute title"。对于这些保留地,印第安部落事实上没有法律权利排除非印第安人的占有,无权改变百来年前订立的不平等租约,所谓的sovereignty of American Indian nations要比我国的城市国有土地制度更加远离“财产”的概念。
华盛顿州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好像不少,这里的印第安法研究和应用貌似也很发达,不知河里可有对此有所研究的高人前辈?
法还不是人制定的,呵呵
根据欧洲的法学传统,确实是把占有权(产权)和统治权(主权)区分开的,经济上排他的产权是和政治上统一的主权并行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中国公民或法人购买了某美国公民或法人的私有土地,并不能把土地的主权转移给中国。
法还不是人制定的,呵呵
人家可是由法律内行开口说出来的,保证在法律上一丁点问题也没有。问题不在这里。
啥时候美国政府获得了“absolute title”?啥时候印第安部落只剩下了“title of occupancy”?
想起一个非洲笑话:本来他们有圣经我们有土地,一起闭眼祈祷之后睁眼一看,我们有圣经他们有土地了……
这只是个笑话(或者说牢骚)而已,因为历史如此,已经改变不了了。建立法制社会的目的不是为历史拨乱反正,而是约束今后的行为。冤冤相报总要有个结束,然后大家都可以不用担心将来再被报回来。
其实,过了追溯期限的事儿,都交给历史学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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