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9月16日黑水保安射杀17名平民,其中三个死亡受害者家属和一位受伤的受害者通过费城一家律师事务所、联合纽约的《宪法权力中心》(一个人权组织)起诉黑水公司为了财政上的利益,违反政府合同,射杀无辜平民。
我要消化吸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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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事Sturges v. Crowninshield (1819)
1811年3月22日,克氏在签了两张债据给斯氏,每张债据可以兑现$771.86,一张1811年8月1日兑现,另一张1811年8月15日兑现。结果,克氏根据纽约州1811年4月3日通过的“破产法”宣布破产而拒绝兑现这两张债据。克氏与1812年2月15日得到纽约破产证明。斯氏于是把克氏告到联邦第一路上诉法庭。
一路上诉法庭在1817年10月的开庭期里,此案的争论的焦点有四:其一,州有权力通过破产法吗?其二,纽约州1811年4月通过的法案是破产法吗?其三,纽约4月法案是否减免了合同一方的义务?最后,就是克氏的债务问题。法庭对此争论不休,斯氏的律师建议将此案交由美国最高法院处理。
最高法院最后裁决克氏不能推卸债务。
二、 理由
其一,宪法第一章第八款赋予国会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破产的法律,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各州制定破产法的权力,只是在联邦破产法出台以后,相冲突的部分应该以联邦法律为准。
其二,没有必要定义纽约的法案是否是破产法,因为有许多纠缠不清的概念。
其三,宪法第一章第十款规定,政府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合同义务。法律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避免诚实的财务困难的人不因债务而坐牢。纽约的法律不能做点这两点,使得债务人有法律漏洞可钻,保存了自己的财产同时推卸了合同义务,所以纽约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章第十款。
由于第三点的理由,克氏必须履行合同,偿还斯氏的债务。
三、 讨论
不是说州不能通过有关破产的法律,但是如果通过的法律让债务人躲避合同义务,那就违反了宪法。现代经济,尤其市场经济,合同的信用至关重要。没有诚信,市场无法运作。所以,关于合同的立法非常关键。
这是一个很普通的案件。但是,这个案子引用了宪法第一章第十款关于合同的一句话。马歇尔大法官对合同概念也做出了解释。1819年美国还基本是农业国家,之后经过西部开发和南北战争进入工业国家,二战后美国主宰世界经济,以后进入金融和信息时代。经济基础变化如此大,合同的概念也随之发展。
笔者计划通过此案,和随后的六个案子,看看美国宪法关于这个合同的定义是怎么变化和发展的。这个视角蛮有意思,只通过宪法一句话内涵的历史演变,看看宪法如果经过司法评论逐渐变化,说明宪法是一个活的不断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17&page=122
当时简单看了一下结局,李文和获得了平反,并且获得了几家大报社的赔偿(为了保护情报来源)。但是让我疑惑的是,有一家小报社坚持不赔偿,但是它也没有供出情报来源,请问它在法律面前是怎么过关的?
不会讲到他吧。
判决书可以看
[URL=]http://docs.google.com/Doc?id=df5p9h8c_2dmzc5h [/URL]
[URL=]http://docs.google.com/Doc?id=df5p9h8c_4trhr38 [/URL]
以后的有关“言论自由”的案子里不知会不会碰到类似问题,如“言论自由”与诬陷诽谤怎么界定。
New York Times V. Sulliavan(1964)
可以看方流芳教授的编译外链出处
一、 故事 Fletcher v. Peck (1810)
这个故事比较长。话说美国早期的乔治亚州有一条亚苏河,围绕着亚苏河流经的一片土地,有一段丑闻,史称亚苏丑闻。此案皆因此丑闻而出。
1789年,乔治亚州将三千五百万公顷的亚苏土地出售给地产商。但销售的过程遇到困难,那就是土地上有土著民居住(钉子户?)。这引发了土著民起诉州政府的案子。土地销售困难对财政紧张的州构成很大的威胁,于是国会很快就于1795年通过了宪法第11修正案,不允许外州居民和外国人起诉州政府。第11修正案在1798年经总统宣布而生效。修正案经过总统宣布而生效实际上是违宪的,宪法第五章规定的修宪过程没用总统宣布这一条。
就在1795年,不顾州长的否决,乔治亚州议会通过了将三千五百万公顷的亚苏土地作价50万元卖给4家地产公司。通过这个议案州议会中,除了一位议员以外,其它全部议员都收了贿赂。每公顷的土地卖价是1分半钱。这个丑闻在竞选期间被捅了出来,竞选的结果是旧州议会被新州议会取代,新议会随即通过议案,撤消旧议会的贿赂土地销售案。但是,就在这个撤消的决议通过的当天,其中的一千一百万公顷土地已经被地产公司作价一百三十多万卖给了新英格兰州的密西西比土地公司。这新英格兰的土地公司拿到的地契已经被乔治亚州新议会撤消了,但是,根据宪法第11修正案又不能起诉乔治亚州,这不是白白损失一百三十多万吗?唯一的办法是转嫁危机。
话说麻省的佩克就买了这样一块地,那地契就是亚苏土地中的一块,一张无效的地契。佩克又把这块“土地”卖给了新罕布什尔州的弗莱彻。1803年,弗莱彻以跨州案件为由到联邦上诉法庭起诉佩克。结果弗莱彻败诉。于是他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809年2月过堂。最高法院裁决否定了原判,判佩克卖假地契不道德。案子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马上修改了状纸,于1810年2月在最高法院重新过堂。
在上诉法庭为佩克辩护的律师是参议员亚当,不久后成为美国总统。在最高法院为佩克辩护的是两位律师中的一位是众议员,他投资的一个地产公司也被此丑闻泱及。
最高法院无论怎么判,都有一个受害者。或者说,原告和被告都是受害者。最高法院最后判乔治亚州新议会抵赖地契违反合同,乔治亚州的新决议违宪。
二、 理由
理由还是宪法第一章第十款中关于政府不能立法开脱合同任何一方的义务。
三、 讨论
新州议会通过的法案撤消土地销售不是没有道理,因为那一个销售是贿赂的结果,本身就是非法交易。然而,到这些土地转手到无辜的第三方手里以后,这个撤消法案就违宪了。
宪法第一章第十款中关于政府不能立法开脱合同任何一方的义务的条文,初始的含义应该是政府不干预市场但保护财产。即原来意义上的合同是私人领域的合同,政府作为强制合同的主体,而被强制的合同双方是政府规范商业的客体。经过此案司法评论扩展,合同的概念包括了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即政府既是球员也是裁判员(是褒义而不是贬义,反其意而用之,即裁判员也要遵守球员的规则)。
笔者不知道合同法的演变,不知到是否这个案例把有能力进入合同的自然人扩展为法人。但此案至少是将法人的概念由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领域,即政府可以是合同的法人。
四、 链接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fletcher.htm
一、 故事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 (1819)
1769年,英皇新罕布什尔总督划出地皮,根据英皇乔治三世授予的章程,建立了达特茅斯学院。按照此章程成立的12人理事会拥有制理该学院的一切权力。1779年,第一任校长去世,其子卫洛克续任校长。不久,理事会罢免了卫洛克的校长职务。围绕对卫洛克的罢免引起了州内两党的争执。1816年,共和党多数派的州议会通过三项法案,修改了学院的章程,根据新章程产生新理事会。旧理事会不承认新理事会,在学校师生的支持下继续制理学校。新理事会罢免了旧理事会的职务,选举了卫洛克为校长。
旧理事会到州法院起诉新理事会秘书伍德沃德,要求伍德沃德交出学校章程、印章、账本和档案,结果败诉。旧理事会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 理由
英皇乔治三世授予的章程是合同。根据宪法第一章第十款中政府不得立法毁约的条文,学校旧章程是受宪法保护的,州议会无权通过立法更改。
三、 讨论
推理很简单,复杂的地方是关于合同的定义。如婚约是不是合同,政府法案算不算政府与公民的合同等。此案的要点,就是对合同定义的解释,使得公司章程成为合同,投资者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办事的章程是投资者共同的合同。
公司成为法人,其法律根据主要就是这个章程。此案对美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农村常看到的标语是“要想富、先修路”,即中国经济发展以基础设施为前导。而美国经济发展是以制度为先导。公司章程受宪法保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投资合伙人投资的保护,这大大促进了以公司形式的投资渠道,为美国以后的现代市场经济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司寿命可以比自然人寿命长,这对社会资本的积累非常重要。中国家族式的商号,往往由于族内能人缺乏而衰落。合伙人如果不以章程作为法律维系,则很难进行股权交易,没有股权交易,则合伙人之一财政困难会导致整个公司陷入困境。笔者在《骑车去中国》一文中,就讲述过一个四百年历史的公司。
此案除了对经济的影响以为,对社会影响和很大,那就是各种依章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受宪法保护。如此案中的私立学校。除了美国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看其它例子。如诺贝尔奖。诺贝尔其人早以不在了,但其基金依然忠实地按照章程运作。就这点来看,宪法保护结社章程不受政府立法修改,也支撑了美国结社自由的社会。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7&invol=518
http://www.abanet.org/publiced/youth/sia/holtcases/dartmouth.html
http://www.dartmouth.edu/~govdocs/case/courtdecision.htm
一、 故事 Ogden v. Saunders (1827)
这又是一个关于合同毁约的诉讼。肯塔基州的桑德斯手头有一张路易斯安娜州的奥格登给他的债据,债据签于1806年9月30日。桑德斯讨债的时候,奥格登还是纽约州居民,并根据纽约州1801年的破产法宣布破产了,桑德斯于是把奥格登告到联邦的路易斯安娜州地区的法庭。地区法庭判桑德斯胜诉(援引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奥格登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二、 理由
纽约破产法立法于前,案子双方的债务合同签于后,所以,不能说纽约破产法干预了合同义务,而只能说是奥氏和桑氏签合同时,纽约破产法已经是合同的一部分。所以,纽约破产法没有违宪,奥氏因破产而不能履行合同是合法的。
三、 讨论
此案与《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相似,但判决相反。《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一案中说纽约州议会在1811年4月3日通过破产法,此案说是1801年通过,看来可能是两个不同的法案。
一般来说,立法没有回溯效力,即立法规定的事情,不能追朔到以前的行为。《斯特戈斯状告克朗宁袖》一案中,案子双方的合同签于3月22日,而破产法于同年4月通过,因此违反了宪法关于不能通过立法改变合同的条文。而此案中破产法于1801年通过,债务合同于1806年签订,所以此案中的合同受纽约破产法约束。即信用提供者签合同时要考虑到债务人有破产的风险。
破产解脱债务现在已经是司空见惯,最近的证劵化的次级按揭危机就是一例。
前三案都是马歇尔大法官不断扩大宪法关于“不能通过立法改变合同”的条文的管辖范围,此案还是判在马歇尔任期之内,却限制此条文的效力,这使得马歇尔很难接受,这是对马歇尔合同教义的限制。此案在最高法院以4比3微弱多数通过,马歇尔是持异议的三位法官之一。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5&invol=213
http://www.history1700s.com/page1760.shtml
一、 故事 Charles River Bridge Co. v. Warren Bridge Co.(1837)
1650年哈佛学院得到从波士顿到查理斯顿的一个渡口的独家经营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渡口满足不了交通运输的需求。1785年,麻省议会立法授予查理河桥公司建造连接波士顿到查理斯顿桥梁的特许状,同时给了哈佛学院渡口经营损失的补偿。查理河桥公司得到的特许状,使得他们可以收取过桥费40年(后来延长为70年)。虽然承建之时查理河桥公司面临很高的风险,但后来证明着座桥的垄断利润丰厚。查理公司垄断交通要道引起党派激烈争论。1828年,麻省州议会又通过一道法令,准许沃伦桥梁公司在查理公司桥梁的附近(百米左右)再建一座不收过桥费的公共桥梁。查理公司于是上诉到麻省最高法院,说州议会建新桥的法案违反了宪法保护合同的条文,(参考前边几个案例,特许状即一个章程,被马歇尔大法官认为是宪法合同条文范围内的合同)。要求法院禁止沃伦公司建桥。查理公司败诉。随后查理公司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对。按照马歇尔大法官的合同教义,麻省议会是通过立法毁约了,是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合同的条文。但是,我们谭内(Taney)大法官解释道,政府保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繁荣,当保护合同不能达到此目的,并且与此目的背道而驰的时候,政府就不保护该合同了,因为保护了反而违背了宪法本意。此案不保护合同,更彰显宪法精神和大义。
三、 讨论
垄断损害公共利益是现代经济学理论公认的定理。谭内大法官对此案的解释不单是对马歇尔教义的修正,即使是今天也很有意义,那就是公众利益高于私人财产权利。为了公众利益可以毁私人公司的合同。
如今发达国家每每以知识产权为由,维持北半球的垄断利润。知识的使用其边际成本为零,知识经济符合规模经济和公共经济特征。联合国应该统一补偿能源、环境、和医药的专利,而让这些专利由全人类共同无偿使用,才能使得人类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那些把知识产权神圣化的人,应该学习谭内大法官此案的精神,把人类繁荣和幸福置于知识产权之上。知识产权设计的初衷,是激励科学研究和创新,当知识产权成为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的时候,这样的知识产权就不应该得到保护。
四、 链接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charlesriver.htm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invol=420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36_0420_ZS.html
河北岸是Charleston,南岸是Boston。从卫星上可以看到有六座桥梁。住在波士顿的网友周末不妨去看看,究竟哪座是查理公司的,哪座是沃伦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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