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坐看高楼平地起 - 乱谈房地产(序) -- 禅人
好不容易爬上一品了,都说沉默是金,咱悄默声韬光养晦,在一品多挂会儿过段虚瘾总行吧?不成想,回国出了趟差回来,还是被从一品阁员踹到了九品科员,要不是小地主来和尚庙学半夜鸡叫,和尚连哪个是背后黑手都不清楚(老橡树,你等着洒家的电锯!)好嘛,栽就栽了,咱不痛心疾首,大不了发奋一回再从零做起,几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从哪儿做起尼?想当年和尚下河,是首发乱谈为投名状,现在重新轮回了,还是以乱谈而始吧。
乱谈啥好尼?前阵子看见月色MM挥舞着一本土地证一本房产证,在那里兴奋地开演讲会,大家在下面七嘴八舌,和尚凑上去听了听,发现对于国内的房地产状况,有懂滴有不大懂滴还有大不懂滴。上前搭讪了几句,觉得几句话讲不清楚,加上那阵子还得韬光养晦,就欲言又止了。
在上世纪90年代和尚曾经做过N多的房地产项目(别误会,我不是部分网友高呼要打倒的无良房地产商哦咱没那个本钱),现在要乱谈,就扯扯房地产吧。
接触房地产我算是比较早的,国内才刚开始时兴建外销房时就有涉足,有几年主要客户都是海外房地产界的,所以经手的楼盘项目不到一百也绝对超过半百了。所谓经手,也就是从帮忙组建合资或独资公司到买地、贷款、工程发包、预售、出售等等,提供一条龙纸上谈兵的服务。客户搞好了,交楼过户,买卖双方皆大欢喜;客户搞砸烂尾了,有时咱还得帮忙耍赖擦屁股甚至接状子。当然气粗的时候也是有的,客户是银行的话,咱多数时候是当穆仁志做帮凶,直至把欠债不还的开发商拍死拉倒。木办法,咱这行犯贱,认钱不认人,得人钱财就得替人消灾是行内的职业道德。
废了半天话,高楼万丈还得打平地建起,好,这就开始打桩挖坑。本来打算列一列目录,又一想,这好似房地产商在打预售广告- 某家楼盘几楼几栋。和尚自知生性庸懒笔头不勤,万一写不下去成了烂尾楼,就是河友厚道不来拍砖,怕是自己也得羞死从烂尾楼跳下去,还是先不列目录,说到哪儿是哪儿吧,找个借口,反正咱是乱谈嘛!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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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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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房价会涨就会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 03:13 人民网—人民日报
任何一种商品,只要进入市场,价格就有涨跌,住房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等,房价已历经起起落落的多个周期,房价高企,有人欢喜;楼市低迷,有人叹息。
而中国的买房者,无论投资炒楼的,还是自买自住的,仿佛都忘却了“房价会涨就会跌”的这一经济铁律。这也难怪,中国全面推行房改,尚不足10年。这期间,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百姓生活迅速改善,楼市规模高速膨胀。我们的楼市,还没有出现全局性的低迷。甚至于,在楼市起伏的曲线图上,人们似乎还看不准第一轮上升区的顶点。
但是,这决不代表房价涨跌的周期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可以预见的是,我国的房价不可能一直涨到天上去。当年海南、北海出现的房价暴跌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即便是在上升区间,也不是所有的楼盘都高枕无忧。楼市如股市,纵然大盘拉阳线,个股也有跌停时。
经济规律是无情的,当我国的房价真出现拐点的时候,投资房产的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资产不断贬值。即便出手也要承担不少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一个家庭难以承受的。
因此,有必要提醒楼市里的各类买家:房价有涨有跌才是常态,投资房产决不等于给收益上了保险,涨跌周期规律应时刻铭记于心。
不过是个闲看他人发财他人跳楼的旁观者,一支拙笔也写不出老范那个回肠荡气呀
看您的东西真的受教!
并不是国内的买家。
我宝马完了就继续挥舞...
商人逐利是本性,投资期望回报无可厚非,不然还搞啥business巴望赚钱尼?重点是得取之有道,取之无道者才是无良商人。说实话,我所接触的,以前后者在国内多了一些,现在情况也越来越正规了。
大和尚对这70/50/30年的土地使用权有神马高见?
现在大家都知道,在国内买商品房土地是有年限的。这年限的规定是打哪儿来的尼?追根寻源,还得从宪法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从人大通过第一版起,之后经过多次的修正,我们先看看其中关于土地权属的演变。
当初第一版的宪法关于土地的规定在总则里: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言下之意,农民对土地是有所有权的,城乡土地大家伙已经占了的用了的就先这么着吧,征不征用、收不收归国有,届时国家自有主张。是不是这意思?这第一版颁布于1954年9月,这么说就不奇怪了,那时公私合营、合作化之类的新名词儿听都没听过,后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按照宪法果然自有主张了,这里按下不表。
文革后期和结束后的两次修宪属非常时期,略过。到了1982年12月版的宪法,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已经讲得很明白了:
农村、镇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简而言之,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郊县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想当地主拥有土地,门也没有。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注意,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哦,个人暂且不提,即便是国家,对国有资产也是得通过组织机构来掌控不是?宪法规定这“任何组织”也不得买卖或出租土地,土地自然就不成其为商品了。房子尼,从前城市居民,除了祖传私房外,一般居住公房由单位无偿分配,分配的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那时许多家庭一个月收入才一两百块钱,填饱肚子后有些节余买点小酒喝喝已经算是小康了,买房子,发烧吧您哪?再说有钱也没处买去。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造了房子也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至于企业或单位,早年大部分是国营的,要建厂造房,打报告向政府申请便是,政府批准了就无偿划拨一块地皮给申请用地单位,土地不得买卖不是吗?所以用地单位只要支付若干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等,但并不需要给政府付什么地价,无偿划拨的土地也没有使用期限,这情形其实从5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就是这样。
后来改革开放了,从直奔共产主义倒回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初级阶段又溜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市场经济,发现以前的做法有点二百五了。土地是多大的资源哪,咱国家要发展缺的是银子,怎么多少年来就一直不计价值无偿划拨尼?这不枕着金枕头要饭嘛!可是,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有这条死规定政府咋从土地整来活钱尼?简单,法律本来就是人定出来的,反正修过好几回了,再修正一把好了。
于是1988年4月,咱们的宪法修正案把总则第十条的第四款改了,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面,聪明绝顶地加了一句: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注:宪法后来又修了几次,现在最新的应是2004版的)
既然土地不能转让,换个土地使用权的说法,看着不是一回事了吧?能转让就有对价,有对价就不再是无偿划拨,不无偿划拨就是有偿使用,总而言之,政府可以名正言顺从土地弄来钱,这不就结了?
宪法是根本大法,有了这一句,《土地管理法》就好办了,照着改:
皮球踢到国务院,于是国务院出面继续摸着石头过河。1990年5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二条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这便是如今国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的最初由来。
打这以后,中国房地产开发进入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开拓时期,法律和政策往往滞后,被迅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拽着走,政府也在市场中学习市场,逐渐成熟。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总结一下目前国内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性质大致分三种:
1。出让/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年限,按用途性质分40-70年不等);
2。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年限,多为早年国家无偿划拨);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三种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属:1和2属国家所有,3属村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上的房产:1之上的可以转让;2之上的,可以自用,转让的话需补地价转为出让地使用权性质方可;3之上的,可以自用,转让的话需先由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再办出让手续。
说到这里,国内商品房的寿命知多少也就明了了- 根据开发商从政府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而定,不过注意了,所谓年限是自开发商从当地国土局拿到土地使用证开始起算,等小买家收楼到手,这年限还得扣除建设期,总之不会还有40或50或70年了。那么到期咋办尼?虽然到期的时候,这里相当部分人士已经眼不见为净了,不过这还是许多朋友关心的问题。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一般是可以申请续期的,如经批准准予续期,则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时具体怎么算怎么操作?呃。。。和尚可想不了那么远,到那时老衲早已不需要啥房地产了,咱住西天,要不咱在西天聊聊?
说上面这些东东象是在普法,不过了解了这些立法的来龙去脉,后面在谈到一些实例时若再扯到土地的权属性质、出让、划拨、征地等等的用语概念,大家就一目了然了,所以还是先厘清一下。也谢谢您耐着性子看完这段枯燥的“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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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步 - 开发区搞搞新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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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内好文章太多,只恨眼睛不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