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国家计生委主任称富人超生动摇计划生育成果 -- none空空
不是以你的良好意愿所转移的.
所以要维持严厉的寄生政策.
所以寄生这种部门,也应该三权分立,
政策制定,学术管理,行政执法应该分归3个部门.
或者在另一个部委,成立相关的制衡机构,比如国务院下面的前些年
成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以后肯定会正规化和扩大,他们的研究机构
正在组建.
你自己也理乏得很,连个人都觉不出来.
连柳传志,张瑞敏千方百计搞MBO,不是为了后代,
他们为什么要MBO!
至于尹同耀,他还年轻,你能担保在他年老的时候,不走张瑞敏的路?
邓小平的改革最大的成功,就是调动了大家追求个人利益的
热情,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不是让大家去做尹同耀.
其实,道理你都明白,只不过6亿人的"宗教"理想让你蒙了心说瞎话!
另外,富人的独子死于恶意刑事案件,比如绑架的比例,比平民大一万倍!
富人儿子不成器的可能性,和平民子女不成器的可能性是等同的.
你光揪着说死亡想图个啥?
作为当初多余的人,今天为国牺牲了,国家是否要连本带息还这个罚款.
一般罚款都是父母年收入的4-5倍.这个罚款叫做社会抚养费.
而且由于独生子不好去当兵,我觉得超生子当兵的可能性还大些.
顺便提一下,现在的抚恤法里,和以前一样,是不区分战死的是否是独生子女士兵的.
我觉得也不应该,断子绝孙,老来孤独,独生子女家庭就应该多得补偿.
我们很多政策,当初都是对以后可能的问题掉以轻心,光图得眼前方便.
比如那个70年产权制度下面,深圳当年还搞了一批40年产权的,当初觉得
离问题很远,现在问题就快来了.
每年卖卖安全套什么的,年收入能有十来万纯粹是吃干饭不干正事的部门
什么叫做“多余的人”?
难道超生的,在父母家庭接受了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之后,就不是中国的公民?
如果是的话,那里会被认为是“多余的人”?
中国的法律,目的是为了管理和限制生育行为,哪文哪条限制了这些已经被接纳入公民范畴的人的权利?
所谓黑户,即那些为了逃避处罚而到处藏匿,没有被纳入户口的人口。你让这些人在没有户口没有公民身份之前去当兵?富人在美国生的小孩,拥有美国国籍,这些人会去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去当兵?
更重要的是,东东山网友您是不是在挑战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呢?
在网上,就为了一个“我捍卫你拥有发言的平等权利”就可以吵得不可开交,但如今西西河的网友居然会在这里讨论改变公民的平等性?
同样都是中国的公民,同种同族,为什么要考虑一个人为国战死应不应该比另一个人战死获得更多或者更少的抚恤金?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是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我们也绝不能因此违背公平的原则,企图用另一种更不公平的举动来改变些什么。
这才叫黑暗!
你少拿一个平等性,来抹杀具体实施的区别性.
公民平等性?为什么大兵雷恩可以回家,米勒中尉却要战死?
独生子女父母,国家都认为作出了贡献,制定了奖励补助政策(尽管单位很少兑现).
那么他们的子女战死之后,国家需不需要额外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生下来的奖励,你非常很认同,想不起和其他公民的平等性,等独生子女家庭
承受战死的后果,需要补助的时候,你突然想起和别人的平等性了?
现在为了鼓励农村独生,农村学生,如果是独生子女,考试还有加分!公民的平等性体现在哪里?
至于"多余的人",在整个少子化氛围的社会,你也不用讳言之,无论是中层或基层官员,或者
老百姓都是这种思维."只生一个好"吗?多出来的不就是不好嘛?
等到下一次的人口普查数据出来,等到工厂招不到劳动力,等到边疆少数民族人口填充空虚的汉族内地时,这个问题迟早会问的:
谁消灭了汉族?
不是仗钱多不怕罚款么,按资产10%-60%来罚,罚到怕了为止,加进犯罪纪录,实在不行坐牢。再来搞推恩令,兄弟间抢抢钱,最后再吧遗产税也弄上去。所得款项专门开出一个透明的账户来,直接用于改善社会福利。
现在可以考虑打压一下中国的富人们了。
也就是几十万,上百万RMB这个级别的。
财产再大的,几百万,上千万的,就可以移民了。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行为已经影响社会的公平性,是践踏藐视法律的行为
而且实在不行可以写入犯罪纪录,重要的是维护法律尊严,要让人明白,身为中国公民,中国的法律是不可侵犯的,不是钞票可以买到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父母的行为违法,与所生的子女有何关系,国家承认子女的的公民权益,惩罚的是父母,子女生来就是中国公民,哪怕不交罚款。但是行政手段上存在问题(主要是处理起来方便,不会有办了身份就开溜的事情出现),使人误解为需要用罚款去购买身份。应该将罚款和户籍办理分开,由执法和民政相关部门分别处理。
另外,平等背后终极实在因该是正义。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的企业的平均税率在70%以上,而国家实际收到的税率在20%左右。
也就是说,几乎所有企业都在逃税。民企是没有一家不逃税的,企业家是生而有罪。
“维护法律尊严”?只是消灭汉族的尊严。
年收入十万左右者养一个小...
若是百万,就养俩儿..还确保高学历
还怕没继承人?
真觉着缺继承人,还能被离婚给吓住了?
不来这邪门的,就两口子整——把不准备当继承人的过继到亲戚家,留下的继承人也是独生了。
逼急了,有条件的,可以来个夫妻平分了财产,假离婚真结婚。等继承人有了,计生办忘了事后复婚。
1.税率没有70%
2.避税和逃税是两回事
3.20%的税率比较合理(大多数行业来讲)
4.法律的尊严一定要维护,现今的情况只能说明没有被良好执行,不代表不需要执行,如果您想说明现今已法律的尊严已经不存在,那么我们有责任和义务重建它
5.如果企业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结论只有一个,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送税率查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