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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陈瑞仁起诉书中玄虚的背后 -- 柳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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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陈瑞仁起诉书中玄虚的背后

    陈瑞仁的起诉书一出,可谓石破天惊,近一个礼拜了,余波至今荡漾不止。但是,若是仔细来看的话,陈的起诉书中,漏洞百出,大有玄虚。

    (我在网上所能看到的陈瑞仁起诉书全文地址:

    http://paowang.com/cgi-bin/forum/viewpost.cgi?which=paowang&id=636948)

    陈瑞仁起诉陈水扁,其关键在于一点,就是如何证明“陈水扁以及陈水扁的家人,将国有资产变相消耗而牟利于自身”,即“不当得利”。陈的起诉书以两条罪名起诉吴淑贞,即“贪污”和“伪造文书”。其文洋洋洒洒,在细节问题上极其细致,冲击力很强,但是经不起仔细推敲。以我个人意见来说,这种“玄虚”,可以成为瑕疵,弱点,缺陷,但同样也能称之为“后门”。

    陈瑞仁的起诉书,通观下来,在总体上有两个战略性的“后门”。

    1.关于机要费的资金流向的获罪证据不明。

    扁珍是否贪污最大的关键在于所谓的“国务机要费”是否确实流入扁珍之私人荷包。 陈瑞仁怪扁未交代一千四百八十万新台币的金钱流向,为陈水扁自己及吴淑贞洗罪,但陈瑞仁作为检方同时亦未提出证据溯及此等金额之流向私囊。陈瑞仁最大的证据就是所谓戒指的“戒围”问题。但是戒围和胸围是一个性质,但和指纹不是一个性质。相同的胸围可以适合不同的人,但是一个人的指纹是独特的。所以,陈瑞仁从一开始,就是只将检查工作放在了文书工作和访谈上面,对于所谓的赃物实物,并没有给予重视。没有申请财产冻结,更没有申请住宅搜查。所以,陈瑞仁在战略上或许能证明一个“贪污的过程”,但无法严谨地证明“贪污的事实”。甚至,在陈水扁的反击下,陈瑞仁的确无法证明陈水扁具有“贪污的动机”。

    2.起诉书充满着有罪推定原则的行文氛围,甚至有一种将法律主动去套在陈水扁头上的感觉。

    事实上,在现代法治中,“无罪推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经成为一种起诉审理和判决的最根本基础。在法律解释不清,法律无法罩及,以及法律条文模糊甚至相互冲突的时候,将嫌疑人进行无罪推定是第一优先的。但是,在陈瑞仁的起诉书中,我们看到,扁的说辞乃因基于外交机密不愿如实供出金钱流向,非无相当表面理据,则在真相未大白之前,陈瑞仁自行推定其为有罪,明显违反了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所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的精神,何况陈瑞仁作为检方更有举证责任。非但如此,陈瑞仁的作法等同于未能排除扁日后改变初衷而提出这些款额流向的可能;如果这样的话,则其扁贪污之诉必难成立。而有关伪造文书部分,另外涉及国务机要费的行政规则解释问题,为什么部分需要发票凭据而另部分则不需等问题,法官都可以有和陈瑞仁不同的意见。何况即便是假发票,扁并非不能持有执行所谓秘密外交之正当公务理由的借口。

    所以,有台湾媒体声称,陈瑞仁的起诉书,乃是土法炼钢,细致,扎实,但更像政治判决书而非起诉书。

    这是从总体观感上看的。

    如果细细研读的话,陈瑞仁起诉书在细节上,也有很多法理上的漏洞。这些漏洞有可能是致命的。总体说来大概如下:

    1.起诉书第一页“犯罪事实”为法院审理被告是否犯罪之范围,并据此而适用法律,本件起诉书最后一页「肆、核被告等所为……」即系起诉书所适用之法律,其基本之架构是吴淑珍搜集发票,交给不知情的林哲民、陈镇慧等人向会计处申领国务机要费,检察官适用法律的结果却认为吴淑珍涉及行使伪造文书及诈取财务之贪污罪。然而上述犯罪经过系一连串之衔接动作,构成“行使变造私文书罪”,“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及“诈取财务之贪污罪”,这三宗嫌疑罪行之间,究竟算共犯还是牵连,应该从哪一罪论断,陈瑞仁的起诉书并没有详细规划阐述,这显然是重大瑕疵。

    2.起诉书接下来的犯罪事实记载中的“变造买卖人之统一发票”,细究下来,起诉书均未有详细记载变造统一发票之经过,勉强查看检察官可能是以出纳陈镇慧并在该等发票空白之买受人栏盖上总统府之条戮,再以易贴得或铅笔在支付报告单注明“夫人”两字,因而就认定吴淑珍是变造统一发票之间接主犯。但依起诉书上列举的事实来看,吴淑珍显然没有指使或利用陈镇慧去变造的行为,应是陈镇慧身为出纳为了申报费用,本能想当然的做上述注记工作。如此何能得令吴淑珍担负变造私文书的间接正犯责任,显然起诉有误,这是重大漏洞之二。

    3.起诉书上记载,“致负责审核之总统府会计处人员……(登载不实传票)”,因而认吴淑珍涉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罪,然而依台湾最高法院民国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号判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于公文书罪,需一经他人之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需为实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所以在这桩案子中,总统府会计处人员,既然已经认定其“负责审核”,即需“实质之审查”,那么吴淑珍依判例所示,就应不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起诉事实显然错误。此项错误可能导致这条罪名指控不成立,将获“无罪”的判决。

    4.起诉书记载,“吴淑珍至搜集发票到一定数额时(新台币数千元至五十多万元不等)小信封将妥后(申报国务机要费)”,因而认吴淑珍有诈取财务之行为。然而此单纯之申报行为,未有任何的掩饰措施,应与诈欺所使用诈术显然不同,何得认吴淑珍有诈取财物。这点法官很可能会和检查官有不同的看法。

    5.指控中所指,报帐过程提出的发票甚为零散,数额更有小至数千元,最低到127块,合人民币也就30块钱,合美元也就4个刀。那么纵然是再蠢的,他要是有“存心”贪污之意思(注意我说的是“存心”),也知道要加以掩饰,免得日后为检察官很容易的即取得了证据,而陷自己被判罪之危险。依检察官陈瑞仁的起诉书来看,吴淑珍于申报时显然未对这些发票日后有被作为犯罪证据产生任何的戒心,那么她在申报时是否有违法之认识(主观动机),恐非常有问题,显然应无贪污之犯意。当然,这是吴淑贞吃相不好贪图小利的问题。贪图小利也能算作贪污,这点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一个“贪污动机”上面。陈水扁很可能会用“无主动贪污之意识”,“不注意细节规程”,“不知道这样做会违法”等等在动机论,无意论上做文章。力求将有意识的犯罪,变成无意识的犯罪,甚至过失,过错等等。这都是相当可能而可以预见的。而遗憾的是,陈瑞仁的起诉书,恰恰为陈水扁的这种辩护方式提供了充足的弹药。

    所以,我个人意见是,陈瑞仁的起诉书,是一个相当不成功的起诉书。来势汹汹,气魄很大,但是在纯法律的技术性问题上,则经不起推敲。

    那么问题就来了,陈瑞仁为什么会拿出这么一个不成熟的东西来呢?起诉书里面有玄虚,那玄虚的背后是什么呢?

    起诉书这些漏洞存在的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疑问。如果说这起诉书是精心而作的话,理论上是不应该出现这么多破绽的。更何况起诉的对象是一个资深专业律师,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这种漏洞本身是否就是一种刻意;而如果是非刻意的话,以陈瑞仁作为检察官多年的专业资历来说,只有一种情况会让他的起诉书如同筛子一般,那就是起诉书是匆匆而就,并没有多少仔细推敲的时间。如果这种情况成立,那么陈又为什么要这么匆忙起诉呢?

    问题就在这里:既然你起诉了,如果是精心准备的话,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漏洞等着人家钻?如果是时间不够所以不得已的话,那么为什么要这么匆忙,掐着这个时间非要在这个点上起诉陈水扁?时间对起诉有着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这里面就有很多深思的地方。而说实在的,陈瑞仁作为一个检察官,怎么来看,他的专业素质都有所欠缺。因为如果他真的是就写这种起诉书的水平,那么他的专业自然不用说,最起码配不上这个要案(当初选他是不是刻意的呢?);如果他不是这个业务水平,起诉书完全可以写得更严谨细致,而不得不因为别的原因写成这样的话,这还可以体谅的话,那么他事后在媒体面前的表现,似乎可以用“得意忘形”四个字来形容,甚至他都说出了这样的话,他说他起诉陈水扁,乃是“挥泪斩马谡”。这个心态,这种面对媒体的渴望,这种主动拥抱荣誉,渴望个人英雄形象塑造的欲望,我个人认为,都不是一个检察官的所做作为。

    另外,说一些各方对于起诉书的反应。

    陈说了,他“一俟定罪,便会下台”。貌似忠义,但是就这么一个起诉书,定罪起来貌似也很难。一拖两拖,拖到2008完全有可能,更何况吴淑贞还可以整天装病。有时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陈瑞仁和陈水扁,是不是联合演了一苦肉计啊,金蝉脱了壳不说,反而有助于提升民进形象。举个例子,某贪官贪污,东窗事发,结果贪官和检察官勾结,以贪官嫖娼的罪名起诉贪官。贪官装着不配合,检察官装着很争议,结果一来二去,大家都注意其贪官和卖淫女之间发生关系的细节来了,没有人再想起贪官贪了多少。拖来拖去,最后法院判决,卖淫女和贪官之间属于自愿关系而没有发生金钱往来,所以最多一党纪政纪处分,用不着坐牢,更用不着把贪的钱吐出来。这就是把刑事罪责通过法律的幌子,变成了生活作风的问题。这条是有名头的,叫“洗罪”,也叫断尾求生。

    台联那面,台联昨天说了。现在暂时不(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10700010,00.html)弹劾了。谁弹劾谁违反党纪。这点实在太佩服老李了。我看这权谋之术,能罩过他的,也就毛太祖爷爷了。什么叫纵横捭阖?这就是。

    美国人是这个意见(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3592449.shtml)。请注意这句话:一位資深官員在背景說明時也說,美台關係及美國長期對台政策並未因此案有所改變;美國也期待陳總統信守對美國許下的各項公開承諾

    什么承诺?是表面上的四不一没有,还是实质上的军购?

    同志们,李老头和美国佬,他们都在拼命相互暗示啊。当然,阿扁扁也没闲着,他早就暗示过阿辉辉了,他这么说的:“...我對李前總統很肯定、很欽佩,建立很多制度,像是奉天專案,分散各方面錢集中使用、生利息,是他最大貢獻,個人一介不取,很清廉,值得稱讚。但外交困境他最了解,外交很困難,會花冤枉錢,天文數字的錢也花出去,結果錢丟到水中還有漣漪,這些連漣漪都沒有,被人騙了還不敢說明被人騙了,這就是作元首、作外交的困難。”谁说陈的反击没有效果?如果没有效果的话,为什么阿辉门下走狗昨天忽然就不再倒陈了呢?

    不要相信这里面有理想主义,政治政治,没有理想主义,只有利益。

    关于别的一些看法,请参看我在萨苏兄大作《起诉吴淑贞以后》一帖后的几个跟帖。

    《我认为不是这样》

    http://www.cchere.com/thread/889002/2/#C889007

    《我觉得》

    http://www.cchere.com/thread/889002/2/#C889264

    《一点浅见》

    http://www.cchere.com/thread/889002/3/#C88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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