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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博二客:赫氏古堡的雕像 -- raindr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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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博二客:赫氏古堡的雕像

    老叶在他的“赫氏古堡”一文中对 Hearst Castle-赫氏古堡做了详细的介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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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个星期,有朋自远方来,我带她去南加、北加转了几个地方。我因为去过赫氏古堡,这一次就专心拍了一些古堡里的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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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挑选和上传了大约20张,有兴趣的可以去我在 FLICKR 的相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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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雨滴

      这个婚外恋不能要,哈

      玩笑.

      第三张是在哪个地方找到的?

      • 雨滴
        家园 第三张是在一个房间的外间的角落里,

        跟我走在一起的朋友看到这张相片后,也问:你在哪里看到的?

    • 家园 好像都缺件衣服
      • 家园 大部分都是从欧洲弄过来的

        有间屋子连天花板都是从意大利拆过来的,呵呵。。。

        • 家园 想办法弄到你家花园里
          • 家园 哪有那实力呀

            我倒是宁愿要画

            • 家园 下面的那个在写什么啊?
            • 家园 难道是他么?

              有个片子,叫<公民凯恩>Citizen Kane,牛大了,据说是米国人最爱.

              关于其孙女就更有趣了.见下.

              顺从暴力与顺应权力

              三十多年前,美国报业大王赫斯特的孙女帕特丽夏在自己的公寓被共济解放军团伙挟持,继而被强奸。正当警方千方百计想营救她的时候,一起由共济解放军团伙组织的银行劫案暴露了一个震惊的事实:帕特丽夏已经加入了该犯罪组织!原来,帕特丽夏为了避免被共济军杀害,居然以加入该组织来保身,并成为其中一名骨干。1975年,该组织被FBI摧毁之后,帕特丽夏被捕并提交审判。

              笔者无意关注该案的实体问题,令我感兴趣的问题是,从被害人到被告人,帕特丽夏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前不久媒体报道的一起“恶魔杀害13名坐台女肢解尸体食用肾脏”(2005-4-29搜虎新闻)可以看作是中国版本的帕特丽夏事件,坐台女李春玲、赵美英等几名被害人也像帕特丽夏一样被迫成为“二沈”的杀人帮凶。法律是无情的,助纣为虐也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对于帕特丽夏和李春玲们而言,加诸道德的谴责并不公平,因为选择对于她们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在生命受到威胁之际,如果不顺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后果不堪设想。他们的律师如果考虑到她们当时受逼迫的处境,或许可以从“协从犯”上为他们减轻责任,但是控方可能争辩说,她们的积极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协从犯的作用,应该作为积极的共犯处理。否则,在身体的胁迫已经松懈的时候,她们为什么还要为犯罪分子卖命呢?笔者注意到,帕特丽夏在被迫参与第一次犯罪行为后,该组织的领导者辛克(也是强奸帕特丽夏者之一)警告她说:“如果你一旦被捕,将会受到极其严厉的审判和重判”。于是她死心塌地效力。看来,对于处于困境的被害人而言,除了身体的强制,还有精神的压力。身体的强制可以让一个人暂时屈从,但精神的压迫却可以令一个人丧失希望,放弃抵抗。

              推而广之,当个人被长时间地陷于不能自由之境,期间如果有暴力的凌辱、身体的折磨,以及精神的强制,使得被害人对于加害者表现出顺从的状态,这是否会令外界误以为被害人是自愿的呢?不错。当佘祥林“嘴硬”说自己没有杀人时,讯问的一个警察居然以枪相逼,甚至连借口都准备得“天衣无缝”——嫌疑人抗拒审讯并抢夺枪支,被我英勇的刑警反制成功当场击毙。死也是白死。佘祥林曾经回忆,“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于是,佘的“自愿供述”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从抵抗到顺从,杜培武、麻广军、王树红、聂树斌,这些无辜者最终选择了自泼污水。他们顺从、讨好,甚至积极配合,都是为了不再受那非人的折磨,甚至甘愿冒着被判死刑的威胁。杜培武事后告诉记者:“我当时就想,宁愿马上把我毙掉也不愿意受这种折磨。”古有“苛政猛于虎”,而今应作“酷刑猛于死”也——酷刑比死刑更加可怕。

              对权力的顺应与对暴力的顺从如出一辙,权力的恶也如同罪犯的恶一样令人心悸,丧失自由的犯罪嫌疑人也与陷于绝境的被害人一样无助。但是,对权力的顺应或许更悲惨。帕特丽夏和李春玲对于暴力的顺从,是被害人为了在犯罪分子和非法组织控制下苟活,一旦辛克以及“二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她们就获得了解脱;而佘祥林们对权力的顺应,却是对于藉法律和正义之名行事者的乞求,乞求能够以比较人道的方式对待自己,而这些“正义的化身”受到惩罚的可能,实在是微乎其微,他们只能祈祷真凶的发现、被害人的死而复生,以及某个上级法官的独具慧眼。辛克们施加的暴力和强制,自有公正的组织进行调查,帕特丽夏最终也获得了卡特总统的赦免;而那些参与刑讯逼供者的暴行,却荒唐地由他们自己加以“澄清”(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开具一份没有刑讯的证明文件),被害人要伸冤简直是在与虎谋皮!帕特丽夏们受到的暴力威胁和精神胁迫可以作为其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考虑,而我们的刑事法律对于非法的讯问,似乎只注意到了造成严后果(致伤致亡)的行为,而对通常意义上的身体强制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更毋庸提精神压力。

              当然,正邪异路,命运相殊。我们不能指望犯罪分子大发慈悲,却可以以制度理性防范权力的滥用。相对于不可预测的犯罪分子的暴力强制,酷刑毕竟是我们司法体制内的可控制的疾患。一旦我们能对这些“正义的化身”怀着深深的警惕,对处于孤立无援之境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保障,对那些滥施刑讯者加以制度的约束(以监督和程序限制其权力的运用,并改变事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现代“窦娥冤”或许不会再如此频繁。

              吴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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