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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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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给你写完整

          他撞了人,对方要5000他不同意,然后对方告上了法庭(编造假证据)要一万八,(有人造谣他答应赔一万二),对方实际票据等只有九千,然后法官判了一万八。

          ......

      • 家园 这个传言你敢信,你也真够蠢的。

        案发之初有传言是: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从通报的行文来看,我个人相信这个传言是真的,具体的文案就不分析了。

      • 家园 “不得通过赔付获利”

        一般有个原则,不得通过赔付获利。不去讨论这个原则的是非,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至于精神损失,我记得至今法律不支持。

        同时还有一个问题:损失的陪偿标准,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个黑盒,当然可以杠是公开的。这样的情况,导致必须要请律师,这又是一笔支出,就不说请律师的效果了。

        以前乡镇有司法援助所,但是后来正规化,好像是必须有法律资格证后,司法援助所撤销了。实践上群众有事,就只能找律师,别无他法。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公正交在讼棍手里。

        依法治国,一言难尽。依法治国也许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依法律人治国肯定是不行的。

        通宝推:白玉老虎,唐家山,
        • 家园 理想状态下最完美的依法治国

          经过一段时间,土地也会被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这是确定性的。

          不走法律程序的破解办法就是起义革命。

          法制框架下的破解办法只有技术发展与卷。要么技术突破降维打击旧势力,例如手机与车。同等技术条件下就是玩成本卷死老家伙,例如白色家电。

          农业社会技术停滞,所以就只有周期律,几百年一革命。

          西方的贸易壁垒小院高墙是违法行为,他们说是依法搞的小院高墙,打法律擦边球……好,你赢,那也没啥,当年大宋也是小院高墙躲在城里,任凭金兵在外面驰骋的。

          通宝推:审度,
          • 家园 空总点睛点得妙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这个本质,决定了空总说的这个必然,也解释了“改开”以来中国法律屡屡违反常识,屡屡挑衅良知。

            经过一段时间,土地也会被集中到少数人手里,这是确定性的。

            但是,这句话是错误的:

            法制框架下的破解办法只有技术发展与卷。

            打死老家伙无非城头变换了个大王旗,群众被谁剥都依然是被剥。

            这句话也是错的:

            不走法律程序的破解办法就是起义革命。

            起义革命是依法办事。革命者就是革命的统治阶级,革命者定的规则,也是法律。

            唯革命可破法。起义不行,光起义不革命,法依然是旧法。

        • 家园 我吐槽的就是你说的这段话

          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至于精神损失,我记得至今法律不支持。

          如果法官判决时的同理心再少一点,党某和王法官这样的悲剧估计还是会重现的。

          • 家园 共情?

            唐河友,我有三句话,请你看看有没有道理或是否符合事实: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3,“改开”以平国内外私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的权重越来越大。

            如果你认为123并非空话假话,那么,还写考虑一下是否抛弃“共情”这个卑微又卑鄙的企求。乞命,所以卑微;损法官利己,所以卑鄙。

            这才哪跟哪?83严打据说枪毙了两万多,我是怀疑的,那几年公审我见的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打靶仔都怕不止10个了,全国共3000多个县吧?而我连自己县的都远远没看全。我当一个死刑犯背后1/3条人命,按全国两万多死刑犯,这就三万条命了。

            现在才到哪呀?河里议论的,也就才两个基层法官加两个杀人者,2+2=4。而已。

            @懒厨 兄,求助:文革10年因文革运动死了几个?

            • 家园 这个是百度AI的答案

              点看全图

              我也不知道对不对。。。。。

            • 家园 我哪个地方写到“共情”这个词了

              请你提示一下。你是指“同理心”吗?

              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至于精神损失,我记得至今法律不支持。

              我是说,如果你写的这段话为真,那么党某与王法官的悲剧还会继续出现。我只是不想说的那么直接。但是如果你认为死的还不够多,那我们的想法确实是两叉了。

              我没有你想的那么多,或者我只是在想打补丁的主意。既然你对如何打补丁不感兴趣,那我就不展开说了。

              • 家园 当然要继续死

                “同理心”,我记成“共情”,唐河友如果觉得两者差别较大,我误会你了,我仔你道歉: @唐家山河友,对不起,我搞错了。

                不知有几个人还记得昆山龙哥案?

                我觉得我上贴己经说得很明白的了。 “改开”后的法律人,有唐河友你希望的那个“同理心”的人,没死绝也是濒危保护物种了。大力参与抢提留,抓计生,牵牛倒谷拆房子,强征强拆,这样的公检法人员,你要他们有“同理心”?你要他们有同理心,大约就等于置人于危景。

                大家尽可以装疯卖傻,把一切问题归到中共头上,一切归于习近平头上。当然也是可以的。

                唐河友,你想不死就不死的吗?那里反抗,就哪里有压迫;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很简单的。

                不劳而获?不存在,自古就不存在,谁也不可持续的不劳而获。奴隶主还得要镇压奴隶呢。

      • 家园 不吐不快前您看过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吗

        之前一审没判,事件的整个过程没有出来,凭着之前的网络传言得出你现在的结论,确实很正常,包括我之前也曾认为法官判案有瑕疵。但现在整个案件过程都出来了,你要还是说什么假设传言确实为真,那就是选择性无视事实了

        这个案子我是从河里知道的,为了查证还去裁判文书网上翻过相关判例。通报出来之后还是想说几句。

        案发之初有传言是: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从通报的行文来看,我个人相信这个传言是真的,具体的文案就不分析了。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换句话说,如果让王法官在18000元和不被撞之间两者二选一,我不知道她会怎么选,我是肯定选不被撞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如果你是那个女法官,审理党某的赔偿起诉,发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5000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然后住院半月后挂床,提交个假证据主张自己的皮衣损失2900,购买电动车价格1800,索赔18000,结果庭审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党某未穿皮衣、电动车也不是他买的,住院费也并非他主张的那样,你还要判保险公司赔偿他18000吗?事实上王法官判保险公司赔偿9300,包括就医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已经远远超出党某当初索要的5000元了,毕竟皮衣、电动自行车的损失都是虚构的、所谓的住院都是挂床且只开了止疼药。判赔9300已经基本涵盖了党某的住院费用及当初索要的5000元,(索要5000+车衣损失4700+29天住院费用9100多点=18800元,半个月住院费用4600左右)如果法官还要支持党某18000的索赔额,真当保险公司的法务是吃干饭的吗?当初5000都不愿意赔,住院挂床后赔了9300,如果法官再把皮衣电动车的损失甚至挂床的钱都要保险公司出,试问你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会同意吗?那才是真正的枉法了。

        从整个事实来看,党某的起诉就是故意讹人,交通事故后索要5000不成,就找了个小医院住了半个月又挂床半个月(之所以说是小医院,是因为一般的大医院也不会任由不需治疗的病人挂床半个月的,甚至有可能是党某与医院医生熟悉才挂床的),然后提供虚假证据说皮衣损坏、车辆损失,索赔18000多,结果没想到保险公司对医院调查后发现了其挂床的事实并提交了法庭,并对他皮衣损失、电动车损失不予认可,所以法官判决时没有采信党某的一家之辞。而党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挂床的事实保险公司不认可并进行了调查、虚构的皮衣、电动自行车的损失被发现、自己挂床住院29天的费用9000多还得自己出,虽然判赔9300,但还是相当于竹篮打水一场空(如果他住院半个月后不继续挂床,赔偿的9300其实就相当于他当初主张的5000元+住院的4600元,也满足了他当初的意愿。而根据后来法院的调查,党某根本就没住过院,这也是一个虚假事实),这才恼羞成怒下怪罪到法官身上故意杀人。

        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法官支持了党某最初索赔5000元的要求,只是对他3个虚假证据不支持明显虚假的2个半而已,如果还要说什么加强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不知道您想要法官如何去同理一个讹人的原告?如果是这样,法官岂不是助纣为虐了?

        通宝推:淡淡忧伤,
                            • 家园 讨论问题还是要讲究先来后到的

                              这是网络上的基本礼节。

                              现在争论的核心是你认为“案发之初的传言不真”。我已经把传言分成了三段,方便进一步确认。第三段已无异议,后续我就不再确认了。

                              自然语言肯定不如形式语言那样精确。第一段的表述,我在上一贴已经精确化了一些,“(1)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党某在起诉书里向保险公司索赔18000元”。如果你还想再精确一些,可以在表述里加上肇事方。

                              先确认一下,这样的表述你没有异议吧。或者你认为我的这个新的表述 跟 最初版本 有明确差别,那也算是有异议。那请你把明确差别之处说出来,我可以再解释。

                              你现在明确否定的是第二段。我是想搞清楚,你否定的理由是

                              “保险公司收到票据后,从来都没有给出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

                              还是

                              “保险公司收到票据后,给出了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但是这个数值不是12000元”。

                              这是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论述。

                              或者两者都不是,你还有别的理由。

                              或者你认为传言的第二段中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为真,只是反对我的个人脑补,说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法院来判?

                              我觉得确认了这件事后,我们的讨论应该就能出结果了。

        • 家园 我本来想发补充帖的

          你既然上门了,那我就直接回复吧。

          我看了你贴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文,并没有发现跟传言存在逻辑不一致的情况。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于12月2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5月3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8月6日18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8月7日17时48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18时20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应被告人党志军及其辩护人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并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及公民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

          第一,党某跟保险公司的诉求是18000元,不是5000元。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对于这种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事,我有亲身经历,所以说5000元的说法只是障眼法。传言中要求赔偿18000元,跟通报不矛盾。

          第二,王法官判决是9000元,你我应该都无异议。除非你想说是9000余元,估计你不会那么无聊。这一点传言跟通报也不矛盾。

          下面就是关键的第三点了。传言中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12000元,两者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党某走法律程序,按照判决来赔付。这一点通报没提及,无法判断跟通报是否矛盾。能确定的一点是党某跟保险公司肯定没达成一致。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

          对于第三点,我确实没有证据。但是根据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我个人相信为真。如果党某在跟保险公司交涉后,心理预期还是5000元,案子判下来之后,党某主要矛头对准的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王法官。

          下面是各说各话的地方。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这一段,我的解读是党某符合住院条件。别忘了前面还有一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

          如果党某一点伤都没有,就算找关系住院估计都没有人敢收。

          剩下的,就是我要说的。我不介意再重复一遍。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 家园 真搞不清你的自信哪来的

                            尤其是你还反复强调自己是有交通事故保险处理亲身经历的

                            (2)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

                            你如果真是如自己说的有交通事故保险处理亲身经历的,岂会说出这么荒唐的话。

                            假如按你的推测,党某提供所有票据,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是12000,那就是对方的态度跟底线了,如果党某认同,那就转账,如果不认同,那就是双方协商未果,告知党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让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决。这是真实的交通肇事理赔过程,而这时候即使前面有过按照12000赔偿的协商,哪怕是15000/17000,当党某起诉的时候,也是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这也是我之前说的,这个12000是否存在都没有意义。到了法庭上,保险公司已经浪费了法务资源,律师必然是斤斤计较,原来协商时的退让就要变成寸步不让。党某主张的18800,里面衣服电动车的损失4700,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认的,剩下的14000多如果变成12000,双方的分歧估计是同意报销后14天的住院费,但护理费之类的因为他挂床,应该是不同意给。可以说保险公司基本上已经满足了党某的意愿。但在党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那这个协商就作废了,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律师肯定要据理力争了,之前的让步就变成了斤斤计较。

                            而你,则是强行在这个事实上要脑补一个荒唐的结论,即前面保险公司认定愿意赔偿的的12000保留,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最低线,法院在这基础上多判多少钱保险公司就理赔多少。然后在这基础上你强行发挥,指责王法官判9300,引发党某的不满。

                            就这种荒唐的推论,不知道你哪来的自信吹嘘自己有交通事故保险处理亲身经历的?这需要有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会得出这样荒谬的结论。什么保险公司会把之前的协商作为赔付的起始线?

                            还是那个问题,如果你是那个女法官,面对党某提交的证据,你会怎么判?

                            你会不会支持党某的请求,把他虚构的衣服车的损失都认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18800元?

                            通宝推:淡淡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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