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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谈点实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 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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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谈点实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URL=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wap-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c-9091ccb0-0192-752305fb-0022#iframeHeight=987]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URL]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建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我觉得这个比讨论三中全会更能从实操角度去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走向。

    我全把全文以跟贴方式贴出来。

    • 家园 附2: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25日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我上面附1贴的说法是有错误的。

      (我认为这个意见,是对2021年《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的落实。)

      “落实”一词错误。从内容上看,是延续的。

      下面还是全文转贴:

      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政法〔202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单位:

      推动制造业有序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

      内容

      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拓展制造业发展新空间的重要途径,是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维护我国产业体系完整性、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自愿合作,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促进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引导产业合理有序转移,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促进形成区域合理分工、联动发展的制造业发展格局。到2025年,产业转移政策环境更加完善,中西部、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显著提升,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立足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优势显著提升,制造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区域协同显著增强。

      二、推进产业国内梯度转移

      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向中西部劳动力丰富、区位交通便利地区转移。促进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等创新要素丰富、产业基础雄厚地区转移。在满足产业、能源、碳排放等政策的条件下,支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的高载能行业向西部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聚。引导软件开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引导有意愿的优质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严格实施产能置换办法,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三、引导各地发挥比较优势承接产业转移

      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建设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资源精深加工、新材料、轻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绿色食品基地,以及区域性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北地区加快高端装备、航空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深化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拓展承接产业转移新空间。中部地区积极承接新兴产业布局和转移,建设内陆地区开放高地,着力打造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东部地区强化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培育世界先进制造业集群。

      四、鼓励特殊类型地区承接发展特色产业

      通过共建产业园区等方式推动产业向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梯度转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鼓励革命老区发展壮大农副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满足政策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基础上有序承接发展新材料、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可再生能源等优势产业。支持边境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加快发展,以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主要载体,探索“小组团”滚动开发,加强相关产业承接能力。支持资源型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升级。推动老工业城市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五、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高质量承接产业转移

      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通过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功能疏解带动城市群协同发展。鼓励城市群内城市合理分工,合作共建产业发展平台,形成紧密产业协作关系。有序疏解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等功能和设施。发挥大中城市综合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主动承接超大特大城市产业转移和功能疏解,立足差异化定位,因地制宜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区域专业服务中心。加快县城补短板强弱项,推进产业配套等提级扩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以城市群为中心,依托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区域性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基地,促进救援、防疫等应急物资产业科学布局、合理集聚。

      六、促进产业转移国际合作

      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外资服务体系,发挥好自贸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升外资利用水平,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巩固东部地区在国际产业合作中的先导地位,加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步伐,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培育全球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和新增长极。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平台作用,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业合作,推动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合作联通。鼓励有条件的边境地区与境外接壤地区产业合作。依托国家级开发区深化高新技术领域国际合作,打造高水平中外合作园区。

      七、创新产业转移合作模式

      推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合作模式,聚焦强链补链搭建产业转移合作平台,承接优势资源,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创新区域间产业转移合作模式,引导加快探索创新方式方法,支持东部地区通过托管、共建等形式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发展。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通过在东部地区既有园区设置园中园等方式建立研发、金融中心,主动承接科技、人才、金融等资源辐射。探索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合作模式,发挥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作用,完善科技成果梯度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通过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战略联盟等形式,鼓励东部地区科技创新成果在中西部、东北地区孵化转化。

      八、完善支持产业转移的体制机制

      健全产业转移服务体系,完善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持续举办产业转移对接活动,推动产业精准对接。遴选一批产业转移典型合作模式,促进模式创新和应用推广。加强产业转移跟踪评估,构建区域承接产业转移评价指数,科学评估承接产业转移情况和成效。鼓励产业转出地和承接地建立产值、收益、用地等指标的分享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地方建立健全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库。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推动非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一证多址”和资质跨地互认。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有关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对向中西部地区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创建一批行业产业转移试点园区。

      九、优化产业转移政策环境

      适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功能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产业转移合作的金融产品,推动产业链融资、订单融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业务发展。研究支持地方在风险可控和坚持市场化前提下,设立产业转移基金。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完善港口、物流园区集疏运铁路、公路,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各地适度提高制造业企业集中开发区配套用地比例,完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政策。支持承接地区开展与承接产业相配套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鼓励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称地区间互认。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5日

    • 家园 附1: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近日突然有网传四川大量征地拆迁,然后公安机关抓了几个,说是利用AI批量生成谣文。谣不谣?谣吧。不谣吧。

      下面还是全文传贴:(我认为这个意见,是对2021年《关于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的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2024年9月15日)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实现劳动者工作稳定、收入合理、保障可靠、职业安全等,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经过努力,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环境公平、就业结构优化、人岗匹配高效、劳动关系和谐的局面逐步形成,系统集成、协调联动、数字赋能、管理科学、法治保障的就业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劳动参与率基本稳定,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快塑造,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权益有效维护,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一)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重大生产力布局要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二)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就业吸引力。

      (三)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社会保障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提供用工支持服务。

      (四)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承载力。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服务融通、政策贯通、渠道畅通的就业集聚区和增长极。引导资金、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从中心城市向腹地有序转移,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等政策倾斜,促进区域间就业均衡发展。

      (五)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增加绿色就业新机会,积极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和就业增长协同增效。开辟康养就业新领域,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休闲、食品等产业深度融合,催生新的就业增长点。

      三、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六)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的匹配度。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扩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要、产业需求、职业开发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组建一批技工教育联盟(集团),遴选建设一批优质技工院校和优质专业。将职业生涯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在普通高中阶段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

      (七)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构建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职业生涯全程的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形成以市场化培训为主导、行业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体系。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八)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积极挖掘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及时发布新职业。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动态发布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引导企业逐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相关表彰奖励政策。

      四、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九)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促进市场化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培训升学等政策,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位于县乡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青年就业服务效能,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形成衔接校内校外、助力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撑。实施青年就业启航、“宏志助航”等专项计划,强化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促进其尽早就业、融入社会。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

      (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健全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并行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挖掘岗位资源,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鼓励优秀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引导退役军人围绕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

      (十一)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空间。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出一批适应乡村全面振兴需要的新职业,注重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实施以工代赈,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开展劳务品牌认定培育,完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一体化外出务工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常态化,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

      (十二)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完善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加强求职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支持体系,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提升创业质量。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建设区域性行业性零工市场、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驿站。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平台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完善覆盖全民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完善服务清单,强化常住地、就业地服务责任,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广覆盖、用人主体广惠及、就业创业全贯通。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作用,定期开展业务练兵、技能比武,支持就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校等的就业服务从业者申报相关专业职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扩大服务供给。

      (十五)夯实基层导向的就业公共服务基础。将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综合区位特点、人群特征、服务半径,布局服务设施、人员队伍,促进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就业困难群体倾斜。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健全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络。

      (十六)推行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推出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就业事项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推广数字赋能、实地摸排、精准服务的模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将政策和服务主动精准推送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六、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

      (十七)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就业作用。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障、普惠托育、就业扶持等支持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十八)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

      (十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持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

      (二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推动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按规定兑现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调整完善低保渐退期限和就业成本扣减规定。

      七、凝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合力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将就业工作作为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开展就业工作表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加强组织实施,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十二)强化支撑保障。研究完善就业促进、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制度。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等促进就业,完善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建构中国就业理论体系,加强就业理论研究和咨询智库建设。强化就业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常态化对话机制,提升我国在就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十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适时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估。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政策储备和应急处置,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妥善应对就业领域重大风险。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适时开展集中性就业促进和技能宣传活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

      通宝推:薄荷糖家族,
    • 家园 续3总结:要让客户有愉快的体验

      这个意见稿挺好的。

      看完这个意见稿,我觉得可以开个车。先不开,我设置3个月后回看,届时开个A00级的小车。

    • 家园 续2 :意见稿

      因为要放一贴方可发一贴,所以只能这样不连续。见谅。还是原文直接贴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鼓励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依法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规守纪,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六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二条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第六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回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家园 续一:《意见稿》说明

      先全文贴上来,不加引用标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持续提升,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梳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归集整理相关政策文件,分赴地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民营经济组织代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专题研究、深入论证,数易其稿。形成初稿后,听取了21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又送5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工作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近千条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再行组织专家论证,与各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协调,修改形成草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工作专班对标全会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立法基本原则和思路

      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向社会表明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三是坚持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四是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促其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注重规定、细化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增强制度刚性,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9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作为总则重要内容,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第一章)

      (二)保障公平竞争。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第二章)

      (三)改善投融资环境。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第三章)

      (四)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四章)

      (五)注重规范引导。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第五章)

      (六)优化服务保障。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第六章)

      (七)加强权益保护。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第七章)

      (八)强化法律责任。为使本法规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实,设专章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第八章)

    • 家园 一尊造的孽,让我们东施效颦西方,让立法机构量产垃圾

      为什么要立这个法?

      要示好民营企业。

      -

      为啥需要示好民营企业?

      因为一尊在民营企业这里把信用败光了。

      -

      一尊如何败光了信用?

      不遵守法律,比如一张A4把教培行业干死。

      -

      所以一尊还在,你立法有啥用?

      一尊去享清福了,那这法你也不需要立了。

      -

      我感觉这两年我们的立法机构一直在干这种事,像美国政府一样搞各种政策性的法案。

      之前我说一尊是西方政客型领导人,过几年我们是不是也得像美国人一样,开始讨论“cut red tape”了?

      但问题在于,美国是三权分立的体制,其立法多少还是有点制衡作用的,而我们并不是,我们是减少内耗的党领导的体制。

      那你立法层面这么积极有什么意义呢?

      但凡我们能把所有法律都严格地去贯彻,别的不说,《劳动法》怎么样?会有什么影响?

      -

      一尊真的是贻害无穷。

      你仔细想一想,造成问题的问题,其实也是一尊导致的。

      这个法律应该是要节制政府,去保护民营经济。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为啥需要被节制?

      1、地方政府没钱了——这是一尊把经济搞坏导致的

      2、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这是一尊的集权导致的

      之前就说过,“集权式反腐”在逻辑上就是瞎扯淡,很难避免“越反越腐”。现在你看,经济也被同样的操作搞坏了。

      -

      客观说,一尊现在对国家真的是个太大的负担。

      一尊如果去享清福,我国的行政层面可以不要这么拧巴,我们政府的立法、沟通、形象塑造等,都可以大幅降低成本。

      我真心不知道他还待上面究竟图啥。

      通宝推:史料推理,
      • 家园 拜吨对一尊的问题,总结的真好

        re: 为啥需要示好民营企业?

        因为一尊在民营企业这里把信用败光了。

        政府为啥需要被节制?

        1、地方政府没钱了——这是一尊把经济搞坏导致的

        2、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这是一尊的集权导致的

        之前就说过,“集权式反腐”在逻辑上就是瞎扯淡,很难避免“越反越腐”。现在你看,经济也被同样的操作搞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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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尊的坚定反对者。但是都是感性的认识,没有拜吨总结的清晰。

        宝推一下

        • 家园 没一条理由成立

          1.政府的钱,永远不够用,信不信现在财政收入增10倍,还是会有赤字。你听那些地方政府哭丧。

          2.政府权力大,是真的,但对企业主不友好,这从何说起?疫后补贴,大头都在企业,居民个人直接发钱,无。所谓消费卷各种限制。但给企业以各种直接补贴,名目繁多,还觉得不贴心,太贪了吧。嘴上说促进消费端,但实际干的还是大力支持供应端。

          这样友好的资本家贴心人,还不满意?很多人搞不清楚情况,起码经济政策,胡温明右实左,习明左实右。

          • 家园 你一个不小心就悬浮了

            你们有些小伙伴,就是网上辩经参与得太多了,脱离了实际。

            我建议,大家上网的第一要务,应该是尽可能去了解现实,而不是找个什么立场、什么主义,屁股一坐,就再也不挪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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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看全图

            连这种事都能发生,你还以为这是过家家呢?

            前些年政府招商引资的时候,哭穷了吗?对企业家的态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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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现在,又给政策,又给钱,甚至要立法,试图解决一个问题。

            结果你们在这说:哪有问题?我怎么没看到问题?

            非得等到楼塌了,你们才能发现情况不对吗?

            • 家园 一点常识都没有就发唱衰宏论,帮你找了18大关于民营经济的论述

              十八大是什么时候开的?2012年。你自己去找,自从有民营经济以来鼓励扶持其发展的各种政策文件是不是比现在少。按你的逻辑是不是改开一开始中国经济就“非得等到楼塌了,你们才能发现情况不对吗?”,你你张嘴那个唱了几十年的中国崩溃论的味儿。

              而且你这种逻辑啥时候对什么人和什么事儿都可以用,比如:

              美国加息了,撑不住了要完了。又降息了?哦那更说明撑不住了

              台湾涨电价了,废核用爱发电失败了,或者解放军围台演戏台湾进口煤油气,要完了

              美国又新批准了对乌克兰以色列的军援了,说明以色列乌克兰军队不行了要输了.........

              以下为百度AI对18大对民营经济的论述的答复:

              -----------------------------------------------------------------------------------

              十八大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内容‌包括: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12。

              ‌具体政策措施‌方面,十八大强调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12。

              ‌实施效果和影响‌方面,十八大以来的政策措施显著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体量显著增长,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些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发展环境‌45。

              • 家园 你和寄意寒星一样,都是只会网上抄文件,不懂现实的AI

                你们看起来长篇大论引经据典,实际上根本就不懂国情和现实。

                你回的帖子批评的就是悬浮,结果你回的内容也是悬浮,没有自知之明的吗?

                不过也正常,民主党豢养的低级AI而已,AI懂个P,除了会查查文件。

                先查个成分,跟我念:

                中国共产党比美国民主党更伟大、光明、正确,中国共产党万岁。

                • 家园 你除了会逼着别人跟你喊口号还会啥?

                  我引用的AI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 18大及以前都是在强调支持保护民营经济。 你既然无法证明AI说的不是事实,我引用了有什么问题?

                  除非你能证明以前没有强调过保护民营经济,否则你的“现在强调保护就说明经济已经坏得不行了”的说法毫无逻辑,等于放屁。

                  就这么简单。

                  另外,你很喜欢用悬浮这个词啊,大陆除了在科技领域会用到这个词,比如磁悬浮,第一次遇到你这么这个词的。虽然我懂你指的的意思。好奇还是开动了一把AI,答复如下:

                  台湾人说“悬浮”指不实‌。在台湾,“悬浮”一词常用于形容某些事物或言论显得不够实在、夸张或不切实际。这种用法体现了对事物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具体来说:

                  ‌夸张表达‌:指某些言论或行为过于夸大,超出常规。

                  ‌不切实际‌:形容计划、想法等脱离现实,难以实现。

                  ‌质疑真实性‌:对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其可能不真实。

                  例如,在政治或社会议题上,若有人提出过于理想化或难以实现的方案,可能会被批评为“悬浮”。这种批评暗示该方案缺乏实际可行性和对现实情况的考虑。总的来说,“悬浮”在台湾语境中是一个带有一定贬义的词汇,用于指出事物或言论的不实之处。

                  如果我猜测属实,你乃湾蛙一枚无疑了哈

                  通宝推:寄意寒星,绝缘体1,
                  • 家园 哇塞!悬浮已经不是大陆用词了吗?你酱紫让人很无语唉!

                    河里一大奇景,是你们几个民主党豢养的“颂圣喷子AI”,脸皮有多厚,才能这么积极地证明自己既不是中国人,也不在国内。

                    在台湾,“悬浮”一词常用于形容某些事物或言论显得不够实在、夸张或不切实际。这种用法体现了对事物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抱歉,在大陆,悬浮还真不是这个意思。所以你作为一个AI的理解能力也是不行的,该加显存了,或者换个新模型。

                    -

                    感谢你和寄意寒星两个缺心眼的,让我能够揭露你们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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