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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挖大坑】唐朝律令制度及其演变 一 律令格式 -- 电子赵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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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唐律一般是指永徽律而不是开元律吧

        这个我记得杨廷福先生专门有文辨析过的,至此之后就没什么争议了。不知道是不是记错了,回头翻翻书去。

        • 家园 应该是
        • 家园 另外,萧让姐姐不妨把武则天的那个大坑也搬到西西河来
        • 家园 这个东西确实有争议,先等萧姐姐的考据了。
          • 家园 汗,不敢说考据,不过现在基本上学术界是认可杨先生的观点的。

            开元说是日本学者提出来的,当时非常轰动,几乎成为定论。直到杨廷福先生在《唐律初探》中旁征博引,指出了日本学者在利用敦煌唐写本律疏残卷作论据时出现的疏误,并结合传世文献从七个方面论证了《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论点,基本得到了学界认可。

            转一篇中国法制史的文文吧:

            关于唐律的制作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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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中国法制史学界一般都认为:在唐朝存在的三百多年间,唐高宗永徽时期是唐朝立法的高峰。永徽初年,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正式完成了基本法典《永徽律》及“律疏”的制定。二者溶为一体,称为《永徽律疏》,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此后,唐朝其他皇帝再未做过较大的修订。因此,《永徽律疏》就成为唐律的代表。元朝以后刻印的这部法典称为《唐律疏议》。

              但是,由于唐朝史籍对此记载不甚明确,因此,对于《唐律疏议》确切的制作年代,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和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直存在争议。

              在二三十年代,中国学者大致有三种观点:(1)“贞观说”。程树德在其所著《中国法制史》中,根据《旧唐书》中“疑永徽时,止增损格敕,而律令因之同时颁布”之言,断定永徽律十二卷“实则仍贞观律”也。(2)“开元说”。陈顾远在其所著《中国法制史》中认为,唐代法律“数经修订,开元二十五年所颁布者,即今所传之唐律也”。 朱方等人也持同样观点。(3)“永徽说”。较多学者持此观点,如杨鸿烈在其所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说:“高宗时代编纂的法典有为中国现时唯一保留下来完整无缺最古的一部永徽律……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传流至今。”但上述三种观点都缺乏扎实的论证,仅仅表明看法而已。解放后,国内法制史学界一直赞同《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观点。

              在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中,自本世纪初左滕诚实的《律令考》根据《唐律疏议》中的避讳而对“永徽说”提出怀疑后,仁井田升及牧野巽合著《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长达十四万言,通过较为细密的论证,考定《唐律疏议》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新颁行的《开元律》的《律疏》。其论据主要有七项。此说曾在国际历史学界引起震动,特别在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影响巨大。由于中国学术界对此未能及时提出有说服力的辨证,致使日本近年来出版的有关唐代文化史和法制史的著作和论文中,“《唐律疏议》制定于开元年间”似乎已成定论。

              直至1979年,有关《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才重新引起中国法制史学界的极大关注。两位学者在论文中深入细致的考证和辨证,使这桩在学术史上悬了近半个世纪的公案终于落下帷幕。

              杨廷福在《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79年《文史》第5期)一文中,针对仁井田升和牧野巽的论点和主要论据,也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辩驳性的考证,指出“开元说”不足为信。首先,自唐至清的大量专家著作和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三十卷,长孙无忌撰,《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为中外公认的事实,如果说自盛唐到清的所有人对此都一无察觉,是难以置信的。日本学者对上述文献置而不论,而仅根据敦煌写本《律疏》残卷末有李林甫等“刊上”的字样,便断定唐律疏议为开元律疏,难以令人信服。况且,查遍历代公私著录,文献上对李曾撰《开元律疏》一事并无只字记载,其在开元二十六年所上《唐六典》也一无反映,更难证明其论点。其次,敦煌所出唐写本《律疏》残卷虽为原始文献,但只是极为零星的记载,总共不到今本《唐律疏议》的二十五分之一,其中仅于第二卷末有“开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刊定……”六行文字,据此就断定为李林甫“撰定”,过于勉强,极值得研究。理由如下:(1)根据字义,“刊定”并非“撰定”;(2)根据《唐六典》、《唐书刑法志》、《资治通鉴》等有关记载分析,可知残卷所云“刊定”人氏,实为开元廿五年群臣奉诏对以前旧本《律疏》进行删辑、校核和勘正,而非奉诏“撰定”。(3)针对日本学者认为敦煌残卷未见今本《唐律疏议》中有的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而认为现传《唐律疏议》非唐代官本,而系私家刊本,此表为宋元间好事者所伪托的说法,文章作者指出,根据史书记载分析,《开元律疏》即使有其书也在唐五代已失传,而《永徽律》籍其《律疏》得以流传,后世的传抄、刊行也只有以它为唯一的依据了。所有后世宋刊本、元刊本、明抄本的卷首都题作“唐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等撰”,并冠有《进律疏表》,而《名例律》卷末并无开元二十五年李林甫等刊定的记载,以此可以推知,这些刊本最早所用的底本与敦煌残卷并非同一抄本。刊本的结衔和《进律疏表》的题名都与历来公私图书著录相侔,这是无可置辩的事实,似不能以此表未见于敦煌本《律疏》,而轻易认为“出于宋元好事者之手”,因为敦煌所出的仅是残卷,不能设想凡是不见于残卷的都是出于后人的伪托。况且宋人治学大多比较审慎,即使伪托,也大多属于上古三代秦汉之事,如果明知律疏为李林甫等所修撰,依情理实无必要伪造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且从《进律疏表》的立意谋篇、体裁辞藻以及行文气势,既囊括《律疏》主旨,又吻合初唐文体,似乎也不像宋元人手笔。因此,《进律疏表》既是永徽四年所上,其所疏解的必为当时的《永徽律疏》。(4)据史籍记载,开元年间并无修撰《律疏》之事,《通典》、《册府元龟》、《旧唐书刑法志》中所谓“上命李林甫、牛仙客与法官删修律令格式成,九月壬申颁行之”,应系概括之词,其实李林甫所修改的格和令是《开元新格》和《格式律令事类》,并未修撰过《律疏》,只是在奉诏“复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时,对于《律》和《律疏》重作刊定而已。刊定过程中,势必对其中若干忌讳、地名、职官进行改动,这是很自然的事,不能据此极少的修改就认定《唐律疏议》为另一时期的产物。(5)关于避讳、地名和官职问题。依中国避讳的各种习惯推论,《唐律疏议》不论在永徽以后传抄时或在开元二十五年“刊定”时,必然因“文有不便”有所更改。而且,遍查《唐律疏议》,除避高宗李治的名讳外,于唐玄宗李隆基中与“基“同音的“期”字凡数十见,说明它不是《开元律疏》,而也可推测出今本《唐律疏议》的底本系开元前流传下来的抄本,非李林甫等刊定的敦煌本。另外,仁井田升提到的某些地名、官职,在唐以前即有,实为后世传抄、刊行时的错杂及习用旧称所致。所以,单凭这些例证似难以说明《唐律疏议》成书在永徽之后。(6)从《唐律疏议》的各种刊本中可以发现后人辗转传抄和刊版时的文字讹夺,并渗杂后人注释整理的痕迹。《永徽律疏》传世后,就有人作过注释,宋元人对《唐律疏议》的整理,就今所知有孙 的《律文音义》,王元亮的《唐律释文》,王长庆的《唐律纂例图》等。我们不能把后人错杂在“疏议”中的注文强加于《唐律疏议》,而认为它是后世之作。(7)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史称《永徽律》为500条,而今传《唐律疏议》却有502条的问题,作者认为,这是由于传抄或刊版时的错歧误出,所多出的两条,其一,据宋刊本《故唐律疏议?斗讼》就是五十九条,无“殴兄姊妹”这条,可知元刊本将一条误歧为两条。其二,《职制》内多出一条,也是同样原因。据此,不能因多出两条而推测它是唐代最后修订的《开元律》。

              蒲坚撰写《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法律史论丛》1982年第二辑)一文,对过去中日学者所持“贞观说”和“开元说”从另一角度作了辨证。针对“贞观说”,作者提出了两条否定依据:(1)唐律之有“疏”始自高宗永徽时期,相反,未见永徽前之武德律、贞观律有“疏”的记载。(2)唐代曾撰有《永徽律》已为许多史籍所证实。据“永徽时,止增损格敕,而律令因之同时颁布”而推测《唐律疏议》“实则仍贞观律”,主要是因为永徽修律由动手到完成,其间仅两年,且由贞观到永徽,其间唐代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变化不大,因此推测永徽年间对贞观律也许未作较大的删修。但这只是推测,不足为据。针对“开元说”,作者的驳证在具体观点和论证角度上与杨廷福颇为不同。首先,唐代曾颁制开元律是毫无疑问的,但将今传《唐律疏议》与敦煌残卷的同一部分比照,其内容基本相同,可见开元律是根据永徽律删辑而成的。同时,两律在体例和内容上皆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不能推断《唐律疏议》即为《开元律》。其次,作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推定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不能为文字表面所拘囿,因为我国古籍往往经过历代辗转传写雕版,原文缺笔讹误都在所难免。因此,除了通过史书记载和实物对比之外,最好的方法是以《唐律疏议》某些条款规定的内容同永徽、开元两个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相互对比印证。作者找出了《唐律疏议》中许多条款规定的内容同开元时期存在的某些实际现象相矛盾之处,即有些社会现象在《唐律疏议》中没有反映,而在开元时期的一些单行法规中却有规定,如(1)关于土地买卖。《唐律疏议》不仅允许永业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买卖,而在《开元令》中却相反,不准买卖。(2)关于碾 事业。据《唐律疏议》记载,永徽之前,唐朝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措施,但永徽六年后开始加以限制,开元时期更是严加限制,甚至大量加以拆毁,开元时期的事实与《唐律疏议》中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3)关于兵制。永徽以前,唐代实行府兵制即征兵制,开元以后实行骠骑和长征健儿即募兵制。现存《唐律疏议》的有关条款都是保证府兵制实施的规定,骠骑和长征健儿却只字未提。(4)《唐律疏议》与开元时期的法律对同一犯罪规定的处罚不同,如《唐六典》中的牧子放牧官畜有亡失者,只“估价征纳”,而《唐律疏议》中则分轻重处以笞、杖、流刑,最高流刑三千里。这种对比,也可证明现存《唐律疏议》不是《开元律》,而是《永徽律》。

              上述两篇论文围绕《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所作的详细、严密的论证,基本上澄清了以往中日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疑问,再次证明了《唐律疏议》即为《永徽律》的传统说法是站得住脚的。

    • 家园 呵呵,送花一朵,加油啊

      那个,李悝的悝,我帮括兄打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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