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挖大坑】唐朝律令制度及其演变 一 律令格式 -- 电子赵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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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令支配在隋唐以前,已经有了八百多年的历史。所谓律,基本等同于刑法典,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魏国李里(加竖心旁,公元前455-前395)所作《法经》六篇。对此虽然有不少学者抱有怀疑态度,统一六国的秦确实存在盗,贼,囚,捕,杂,具(总则)六律。
汉高祖入咸阳,以约法三章为口号。然而显然仅仅依靠约法三章无法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因此不久后萧何作九章法,在秦的六律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兴(军律),厩(牲畜管理)三章。秦汉法典大多失传,现在可以查询具体内容凤毛麟角,但是性质为刑法这一点基本上没有争议。西汉时期在律的基础上,令也有所发展,并逐渐占据了律的辅助地位。令本身为皇帝下的诏书,有些起到了长期效果,久而久之被收集整理,成为长久性的法律。但是以性质而论,令这个时候和律相同,同为刑法典。
西晋泰始四年(268)制作完成的《泰始律令》则是律令性质的第一次分化,此后律逐渐演化为刑法,令则演化为非刑法等其他法律。南北朝分裂时期,南朝基本上沿用晋朝制度,北朝则因为少数民族侵入并建立政权需要加强对汉人统治等原因,加强了对律令制度研究并有所改变。因此这个时期北朝虽然多有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反而比因循守旧的南朝更加灵活合理。也就是说,后来成为整个东亚法律体系的隋唐律令制,是在北朝的胡汉战火中反复锤炼而诞生的骄子。
在这样的背景下,隋朝律令突然以一个完整系统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隋文帝于登基的开皇元年(581),就编纂了《隋律》(史称开皇律令)。按照《隋书 刑法志》,共有十二章,分别为,一,名例(总则);二,卫禁(宫廷海关警备等);三,职制(官吏职权责任);四,户婚;五,厩库(牲畜仓库管理);六,擅兴(军法);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对于罪犯的具体刑罚则分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隋文帝虽然是于581年受禅于北周,隋朝律令的直接来源却并不是北周基于《周礼》过于理想化的法律体系,而是北齐更加系统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不能不说是隋文帝作为一个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不久后律令制度通过日本的遣隋使遣唐使等流传到了日本,成为了646年日本大化改新的基础。
在《开皇律令》的基础上,隋炀帝于大业三年(607)进一步公布了《大业律令》,增十二章为十八章,进行了较大幅度改定。按照《隋书 刑法志》,“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隋炀帝虽然有暴君之名,这次改定工作还是非常成功的。从名目上判断,分卫禁(宫廷海关警备等)为卫宫关市,将皇宫海关等警备区别;增加“违制”一章,户婚分开,盗贼也分为盗(盗窃)贼(强贼)斗(打架斗殴)等等,这些规定十分合理。对于罪犯的刑罚也有所减轻,《隋书 刑法志》就称《大业律令》“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后来他的堕落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作为律令制度的补充,格式也出现在了历史舞台。作为法律的律令历经岁月有僵化难以适应变化的趋势,自然会引起一定的修正,这就是格的来源。北齐文宣帝时期编纂《麟趾格》,564年颁布《河清律令》同时定格。式则第一次出现于西魏大统十年(544)《大统式》。内容虽然已经无法详细考证,从隋唐时期令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来看,也应该属于同样的性质。
当然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律令格式和皇帝意志不一致时二者的关系。隋唐时期二者关系相当微妙。尽管基本上皇权还是凌驾于律令制度之上,也就是说皇帝能够超越当时法律行使自己的意志,但是即使是皇帝也不应该徇私舞弊超越律令的观念还是十分强大的。唐朝皇帝诏书也要经过门下省审核才能下达执行,就是一个例子。
现在来小结一下所谓的律令格式,
律令, 法律;
格, 律令的修正补充,;
式, 律令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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