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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不忘初心——写在毛主席逝世42周年 -- 删ID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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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征和购是两个概念

              征就是征公粮,相当于交税。购就是刚分田的时候不允许私人粮食买卖,每亩地有向国家出售粮食的定额,当然你要多卖也没问题。我们那地方(也是浙江)好像没规定要分别交早稻和晚稻,所以我们都尽量在早稻收获的时候把公粮全交了。

          • 家园 全凭记忆,没查资料,可能有误。

            传统中国以田赋为主,皇权不下乡,行政事务相对后世简便,基本没有政府服务以及产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概念,讲究轻徭薄赋,田赋是比较低的,清代正赋大概是三十税一,当然,考虑各项附加以及官僚、胥吏等上下其手,实际负担会比名义税率高不少。

            中山先生的理念是平均地权、土地涨价归公,国民政府是地价税,将土地依据产出分等,税率基本延续满清。抗战前,南京中央政府主要财源是上海的关税等非农业产出,对田赋看不上眼、收起来也麻烦,就做大方状放给地方政府。当然各地军阀不可能完全按名义税率来,肯定是量出为入、尽力搜刮,所以就有“预征”之类的把戏,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时,四川军阀在有些地方甚至有预征田赋已到民国一百多年的。

            抗战军兴,南京政府丢掉上海等全部沿海城市,田赋就重要起来了。物价飞涨,法币贬值,田赋也由货币征收改成征收实物。

            田赋是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对于租地的贫农、佃农,地租高达全部产量5成以上是普遍现象,在天府之国的成都平原,还有秋粮全归地主、夏粮归佃户的做法。就当时而言,土地产出是劳动者、土地所有者、政府(暴力机构)三方分配,劳动分配的比例一般都低于50%。

            建国后,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贫农,土地产出由三方分配变为两方分配。农业税税率是15.5%,比清、民国的名义税负高多了,但由于没有地租,劳动要素分配到的份额实际是增加的。

            53年10月后开始统购统销,农村除了农业税15.5%以外,还有统购任务,征购基数依据常年产量,55年开始,征购指标一定三年,70年代,改成一定五年。完成农业税(征)+统购任务之后,除口粮、种粮、饲料粮外,若还有余粮,一般会提取储备、分配给农民、兴建水利道路等、办学校卫生院五保户等、办社队企业等,也可以卖给国家(叫超购、增购等,价格比统购任务价高一些),但理论上不能卖给国有粮站以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

            整个征+购,长期来看,一般在当年产量25%-30%之间。

            政府征购的粮食,有如下几个去处:

            1、向城镇非农业人口定价定量销售粮食(所谓“统购统销”的“统销”);

            2、向非粮食产区非城镇人口(种经济作物、蔬菜、林区、牧区等)销售粮食;

            3、向受灾的粮食产区销售粮食;

            4、向参加政府统筹的大型水利工程等的民工提供粮食;

            5、出口粮食(61年前,粮食大量净出口,61年开始,以净进口为主);

            6、……

            通宝推:朴石,袁大头,发了胖的罗密欧,东方的木头,
            • 家园 补一个

              点看全图

              53年10月以后开始粮食统购统销;

              54年长江大洪水,受灾减产和救济量大,征了过头粮;

              55年各地都有闹粮的,陈云调研后,开始实行征购指标一定三年的政策,征购比例有所下降;

              1959到1961年是依据浮夸后的粮食产量定的征购基数,三年平均征购数占粮食总产量的34.4%,而正常年景是20%多。(《周恩来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62年以后降到20%多的正常水平。

              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79年开始,降低农村粮食征购指标,提高统购以及超购价格(当年在上年净进口粮食创纪录达到695万吨的基础上增加进口超过50%,净进口粮食1070万吨,首次突破千万吨大关,净进口粮食占当年粮食产量比例为3.22%,仅低于1961年的3.26%,当然此后的1980、81、82三年,净进口粮食数量和比例均三创新高)。

              通宝推:袁大头,
              • 家园 民国收田赋有个词“赋元”,很特别,其他地方很少见到

                民国时期章丘田赋小考

                田赋,是对土地所有者课征的土地税,被列为国家正供,是农业社会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民国三十年第七十二期《新章丘周报》上刊登了一则章丘县政府征收田赋的训令,可以看到当年是如何收农业税的,全文如下:

                章丘县政府训令

                案奉

                山东省第十区行政督查专员公署专员薛寅世财代电内开:

                鲁北行署真午秘财电开:顷奉主席沈财二寅支电开:“查本年田赋,已届开征之期,希饬各县从速办理,并将开征日期,呈报备查等因,奉此,除分电外,仰即遵照具报来署,以凭转报,事关公令,勿得延忽”等因。

                奉此,查本县长自到任后,目击地方艰苦,几经督促,并未征收田赋,兹者敌伪敛亦,广政待举,推行法令在在需款,复奉曾逢催办,本年第一期田赋又届开征之期,自应遵办,每银两计征正税二元,附加二元,暂由各保保长将所有花户银数,按户敛齐,累交乡镇公所,由乡镇公所解送来府,领取印收,以后串票办理完竣后再行发给串票凭单,除呈报分行外;合行令仰该长遵办要!

                此令

                中华民国三十年六月

                县长 邢永钰

                训令上段中的“案奉”“奉”“顷奉”等,说的是当年征收田赋的依据,类似于现代的“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说明本县征收田赋不是胡来,是有根有据的;训令下段中说的是本县长到任后,看到当地艰苦,本不想征,但政府办事需要钱,上级催办,说了一些客套话等于白说,还得征,“每银两计征正税二元,附加二元”。这个征收标准现在绝大多数人可能看不懂,觉得很混乱,简单介绍一下,过去征收田赋不按亩,而是按钱(地价),钱是怎样来的呢?将土地分为上、中、下、荒四等,每个等级都有价格,用单价和地亩相乘就得出应税土地的地价,这就有了“每银两计征正税二元,附加二元”了。

                田赋跟交租有明显区别。田赋是政府向地主(包括零星土地拥有者)收的税,交租是无地的贫农(佃户)向地主交的粮。政府向地主摊派的田赋越多,地主要佃户的租子也越多。

                1914年(民国3年),章丘地方税有田赋附加税、地捐、商税、牲畜税、粮米捐、油捐及酱油捐、船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渔捐、屠宰捐、肉捐、夫行捐及其他杂税捐等20种,以田赋附加和各类营业税居多。

                1919年(民国8年),赋税达358160元(银元),其中:地丁143161元,田赋附税14316元,漕折91139元,租课1124元,地方附捐2614元,酒税100261元,课程(???)5545元。

                1928年(民国17年),全县实征地丁银69440两,折合银元27.78万元;实征漕粮15234石,折合银元9.15万元。

                1931年(民国20年)税收以田赋附捐及杂捐为大宗。田赋、地丁每两银子征4元,其中2.2元为正税,1.8元为附捐;漕粮每石征6元。

                除田赋外,苛捐杂税繁重。地方每办一事,莫不以田赋附加筹措经费。全县共征收田赋附捐16.29万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91%;杂捐7505元,占4.2%。

                1937年12月至1945年8月,日伪政权,横征暴敛;地方土顽、过路军阀和各路杂牌军,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主要有荣户捐(向殷实户征收)、慰劳捐、伤兵费、区镇费、村经费等。民众负担奇重。

                1946年,民国县政府自治税捐征收处,共征田赋正税3.94亿元(法币),附加税1.42亿元,占正税的40.1%。

                民国江苏省溧阳县田赋

                田赋征收时间分上半年、下半年二期。上半年,称上忙,下半年,谓下忙。

                据地方史料记载,民国元年(1912)征收田赋仍沿袭清制,采取田赋额征收货币的办法,按丁银每两上下忙各征1.98元,漕米每石折价5.75元计算。

                民国3年(1914)以后,田赋附加日益增多,农民负担逐年加重。

                民国16年(1927),丁银每两上忙征2.678元,下忙征6.379元,漕米每石折价11.976元。此后,税率虽有增减,但相比民国元年税率超出1倍或1倍以上。

                民国23年(1934),国民政府废除书吏制度,设立了田赋粮食征收处。

                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但为时甚短。

                民国36年(1947),每赋元征收二斗二升八合(其中征实一斗二升、征借六升、公粮四升八合),另征积谷一升二合,附加六升。全年应征206632.358石,直至国民政府垮台。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立法于民国33年8月30日)

                民国田赋最初是货币征收,抗战期间改成田赋征实。

                第一条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田赋,为经中央核定各省市县原有科则之田赋,及经办竣土地陈报改订科则之田赋。

                  前项田赋正附各税,应合并征收。

                第三条   战时田赋一律征收实物,其有特殊情形地方,得呈经行政院核准,按照当地市价折收国币。

                第四条   为适应战时需要,凡已依法开办土地税之市县,其农地区域得征收实物。

                第五条   征收实物,就各地方主产稻谷或小麦征收之,不产稻谷或小麦之地方,得由省市田赋管理机关呈准财政部、粮食部折征杂粮,其析征比例,由财政部会同粮食部定之

                  盛产棉花之地方,其植棉土地,得将应纳田赋改征棉花,征棉实施区域,由财政部会同粮食部定之。

                第六条   田赋征收实物,依各省市县册载赋额为基数,并依左列标准折征之。

                  一、征收稻谷区域,按赋额每元折征稻谷四市斗。

                  二、征收小麦区域,按赋额每元折征小麦二市斗八升。

                  三、征收棉花区域,按赋额每元折征皮棉五市斤。

                  前项赋额较轻或较重之区域,粮绵价格相差过甚之地方,得经行政院核定,酌量增减其征率。

                第七条   农地土地税征收实物,其折征率,由各省市田赋管理机关比照邻近征收田赋区域农地之实物折征率,并参酌规定地价时之粮价,妥为拟订,呈请财政部会同粮食部核定之。

                第八条   办理田赋征实地方,除征棉土地外,得随赋征购或征借粮食,其标准以实物额之一倍为原则,仍依当地粮产多寡分别增减之,并得呈准以征实额三成为范围,带征县级公粮。

                第九条   征购或征借粮食,得采用累进办法,由财政、粮食两部拟定,呈经行政院核准后施行之。

                第十条   实物验收工具,采用市制量器或衡器,采用量器者,以市石为计算单位,其尾数至合为止,合以下四舍五入,采用衡器者,以市担为计算单位,其尾数至两为止,两以下四舍五入,一省以内不得同时使用两种验收工具。

                第十一条   田赋向土地所有权人征收之,其设有典权之土地,向典权人征收之。

                第十二条   田赋由纳税人自向征收处缴纳,不得由任何个人或团体包收代纳。但粮户自愿组织集中纳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田赋之征收,由县市田赋管理机关办理,征收棉花地方经征事项,由县市田赋管理机关办理,经收事项由花纱布管制机关办理,征收国币地方,其征收款项事宜,由代理公库之银行辨理,如无代理公库之银行代收时,由县市田赋管理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田赋以每年一次征收为原则,其开征日期,由省市田赋管理机关参照所征实物收获时期,呈请财政部、粮食部会同核定之。

                第十五条   在田赋开征前一个月,征收机关应将开征时期地点及一切纳赋须知事项布告周知,并印发通知单分送纳税人。

                第十六条   田赋征收实物,应于农产物收获后一个月内开征,自开征之日起,满三个月收齐,逾期尚未缴纳者,依左列规定处罚之。

                  一、缴纳逾期未满一个月者,照应完粮额加征百分之五。

                  二、缴纳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满二个月者,照应完粮额加征百分之十。  三、逾期两个月以上尚未缴纳者,由县市田赋管理机关开列欠赋名单,送请县市政府传案追缴,并照欠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欠户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由市县田赋管理机关声请司法机关强制提取其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欠赋。

                第十八条   前条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及其他资金提取时,由市县田赋管理机关声请司法机关将欠赋土地及其定着物拍卖抵偿,如有馀款交还原欠赋人。  前项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划分拍卖一部分即足抵偿欠赋者,应仅拍卖一部份。

                第十九条   欠缴征购征借粮食及县级公粮者,得比照前三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业户远出或住址不明无法传案追缴者,应由佃户代完,照数抵纳地租。

                第二十一条   业户短匿粮额者,得按短匿粮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之。  前项短匿粮额,如业户自行首报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土地受灾或公用之减免田赋办法及战区田赋征收减免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规定外,不得再以土地为对象带征或摊派任何税捐。

                第二十四条   征收人员如利用职务刁难舞弊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征实征购或征借事宜,应由省市田赋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之规定,拟具实施办法,呈请财政部粮食部会固核定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平望镇志 >> 第五卷(财税金融)第一章(税务)

                替换解放前的田赋分地丁银和漕粮两种形式。地丁银是将古代的徭役改为以赋代役,用银两计征;漕粮原系由水道运往北京供官、军食用的赋粮,吴江县称为漕米。

                地丁银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上忙一般于10月份启征,下忙与漕米一般于次年1月中旬启征。民国元年(1912)以忙银每两折正税(国税)1.50元,附税(县税)0.30元,合计1.80元。民国3年(1914),忙银每两增加省税0.3元,民国7年起改为0.25元。自后每两忙银折正、省、县税共计2.05元。民国20年上下忙改为上期和下期。抗战胜利后不再分上、下期征收,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漕米一次征收,清末因运粮困难准折银两。民国元年(1912)漕米每石折正税4元(国税3元,省税1元),附加县税1元,合计5元。民国16年(1927)起,漕米每石加征2元。

                抗战胜利后,改征实物(稻谷),由征收机关照市价定出粮价再按照地主所定收租折价,计算出应征粮额,然后向农民直接征收稻谷直至解放,解放后改为农业税。

                田赋附加

                清代除正税地丁银、漕米以外,尚有加摊人丁银、徭里银、匠班银、漕赠以及漕运水脚钱等。清末民初,附税并入忙银征收。民国时期又产生新的附税,教育、建设、警备、自治各种经费皆取于田赋。民国18年(1929)吴江县田赋带征项目有普及教育费、筑路经费、县地方费、保卫团费、农业费、县内务费、区内务费、县教育费、区教育费、区自治费以及征收费等。民国20年(1931)起又带征清丈费,田赋负担逐年增加。民国23年(1934)起,正附综合计征。

                科则和税率

                吴江县因是水乡,故按地形高低将全县田亩分为三等九则;上等分上上、上中、上下三则;中等分中上、中中、中下三则;下等分下上、下中、下下三则。田赋按等则每亩税额征收。

                以民国25年为例,是:上上田每亩1.24元,上中1.15元,上下1.05元,中上0.90元,中中0.70元,中下0.50元,下上0.36元,下中0.26元,下下0.16元。

                抗战胜利后,赋元折征稻谷,如民国37年(1948)上上田每亩征谷48.2市斤,上中44.7市斤,上下40.8市斤,中上35市斤,中中27.2市斤,中下19.4市斤,下上14市斤,下中10.1市斤,下下6.2市斤。

                关键词(Tags): #赋元#田赋通宝推:袁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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