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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近看到的笑话之五 -- 钛豌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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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有可能”和“的确是"是两回事,事实证明她是妓女

                  你为啥说她一定是粉丝?杨振宁有粉丝这个妓女就一定是粉丝?你这个是啥逻辑?为了洗地,也得找点靠谱的证据吧,不能一点逻辑也不讲。

        • 家园 谁来付钱并不影响对嫖娼行为的认定

            北京警察学院原院长左芷津告诉新浪网,嫖资已付,就视为“嫖娼成功”,并且谁来付钱并不影响对嫖娼行为的认定。

            “像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中,付钱的人就是一个老板,但是这不影响对于嫖娼事实的认定”。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福曾代理过嫖娼的案件。就他所代理的案件来看,警方在抓嫖过程中,首先要采取当事人口供,还要核对两人信息,看双方是否认识熟悉。如果当事人不承认,或者警方执法时,行为人尚未发生性关系,即嫖娼未遂的情况下,警方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算作物证。如果嫖娼已经发生,除了两人之间的联系短信、通话记录外,现场一般都会有安全套,警方会提取证物;最后就是查看钱包,对嫖资的认定。

            而对于区伯所说,自己没有付钱,没有构成经济关系的说法。陈永福表示,这个要分主客观来看,如果区伯的确不知道别人付了钱,那么算不上嫖娼。但是陈永福强调,这并不是区伯说一句“我不知道”,就可以抗辩的,“而是要根据具体的行为判断,你是否应当知道”。

            但在卖淫嫖娼案件的实际处理中,并不严格按照陈永福所说的程序进行。

            多位一线民警告诉新浪网,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抓嫖有很多种情况,“比如双方约定好时间、地点、金额,即便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也可以认定是嫖娼未遂”。这种情况一般处罚也比较轻,“拘留5天以下或者罚款500元”。

          下面这是2003年的事儿: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高志海)39岁的某局干部李某嫖娼被当场抓获,警方先后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但他以还没给付钱款和与卖淫女尚未发生性行为为由,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公安分局对他作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二中院认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前,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并作了讯问笔录。此外,该分局还对涉案的卖淫人员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了盘问并作了盘问记录,上述讯问笔录、盘问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公安分局以此为据所作出的李某进行嫖娼违反《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有关规定的事实认定证据充分。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留置盘问、讯问、宣告并送达《收容教育决定书》等程序,该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亦正确;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前,虽曾因同一违法事实对李某处以了拘留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但收容教育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因此,公安分局针对李某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收容教育决定,并不违背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中院最终宣判:一审判决认定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区少坤监督公车和区少坤人品糟糕是两回事儿,应当一码归一码,既不能因为他监督了公车就把他的人品夸成一朵花,也不能因为他人品糟糕就不认同他监督公车。

          一码归一码。

          • 家园 这样变态的法律陷害人太容易了吧?A可以带B去酒吧带个妹子

            这样变态的法律陷害人太容易了吧?A可以带B去酒吧带个妹子,事先A给妹子付过钱,然后告发B。B完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害了。甚至于可以A并不要带B去酒吧的,只是跟踪看到B和妹子出去,事后A只要给妹子钱,让她指证B就可以。。。

            哪个弱智制定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勾引警察腐败嘛。怪不得前些年不少地方的警察抓嫖赌比破命案还积极。

          • 家园 如果区伯的确不知道别人付了钱,那么算不上嫖娼

            re:嫖资已付,就视为“嫖娼成功”,并且谁来付钱并不影响对嫖娼行为的认定。

            如果区伯的确不知道别人付了钱,那么算不上嫖娼

            ----------

            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很好。

            区伯这次是被钓鱼执法。钓鱼的人,如果录下区伯知道有人支付嫖资的录音,区伯确实难以洗脱。

            但是,但是,钓鱼执法,居然没有钓到区伯知道有人支付嫖资的录音或录像,这个钓鱼,可就太不成功了。

            参照李天一的案子,不如让小姐告区伯强奸,效果更好一点。

            • 家园 钓鱼归钓鱼,执法归执法

              区伯被钓鱼应该是大概率事件,但这种钓鱼其实现实中并不鲜见.像区伯这种得罪人的,被钓鱼太正常了.

              老实说,我不相信这是执法部门的钓鱼,因为需要的代价太大了.广州的要买通长沙的执法部门,这里需要付出多少代价?相反,前面请吃饭,安排妓女,甚至都不用付嫖资,只要讲好价就行了,让妓女直接做完生意要这不是很正常吗?只要妓女进了房,一个电话给执法部门,难道说接到举报执法部门能不出动?

              如果区伯警觉性高一点,直接把妓女赶出房,那就没事了.都抱上了吻上了,被钓鱼就怪不得谁了.

              这种事情,很可能就是被他拍了公车私用的某人做出来的,代价极其小,也没有什么后患.即使查出了请吃饭的人,他什么罪名?

            • 家园 第一,说“钓鱼执法”没有任何证据

              区少坤“监督”过“公车”,所以他嫖娼被抓就必然是“钓鱼执法”?

              第二,区少坤“常在河边走”,这次“湿了脚”,太正常了。

              我看过欧邻居的一些说法(12年的),说这人是人渣,一点不过。

              第三,区少坤“嫖娼被抓”和区少坤“监督公车”,我觉得两件事儿可以并行不悖!

              • 家园 如果不是钓鱼执法的话

                那这就是一件嫖娼案件了,嫖客应该抓,那么介绍小姐并且出资请嫖的人也该抓

                现在这位的去向 警方始终不给个交代这算什么

                如果是钓鱼执法的话,介绍小姐并且出资请嫖的人是不是警察?不是警察的话有没有钓鱼执法的权利?

                • 家园 关键是被摁住的就这个区少坤和小姐呀。

                  欧自己说没给钱,有用吗?

                  说这些都没用,要么管住自家老二,要么大大方方说:嫖,不影响我监督公车。

                  • 家园 没有证据,就是栽赃陷害

                    区伯坚持自己不是嫖娼。

                    警方就应该出示证据,证明区伯谈过嫖资,或者区伯知道有人支付了嫖资。

                    按照法律,警方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没有证据,就是栽赃陷害。

                  • 家园 我没说抓他不对

                    哪怕是钓鱼执法也没什么的,问题是从证据到案情 都得符合程序符合逻辑不是?

                    你警察抓到别人嫖娼,在审理的过程中又发现之前有介绍嫖娼的情节,并且嫖资有可能是介绍人出的,那么这个介绍嫖娼的人是不是也应该入案?

                    • 家园 首先,我们并不知道警方找过这位所谓的请嫖者没有

                      第二,如果这位所谓的请嫖者不承认,或者干脆说:区喝多了,我只是让人陪区下去,房间里搞灯儿是区自己的事儿。

                      咋办?

                      区既然屁股被摁住了,再扯淡叫撞天屈就没啥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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