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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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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如果你们的交易是公平的当然没问题,如果不公平就是犯罪

              民法允许撤销显失公平的交易,如果一方恶意买卖,当然可以构成犯罪。比如你用5块钱买人一价值千万的罐子,这种要么算诈骗,要么算强迫交易。

              所以无非是对性服务定价的问题,如果你觉得性服务可以明码标价,你自然认为交易可能公平。但是我认为性服务不应该被标价,就好象国家一级文物是不可以标价的——你可以找一个正常家庭问问,老公会给老婆标价多少,父亲会给女儿标价多少。

              • 家园 双方自愿的交易当然是公平的。

                这样的双方自愿的交易当然是公平的。你打的类比并不合适:

                第一,你认为(或者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性/贞操价值连城并不代表每一个人都必须有同样的看法。出来卖的对性/贞操的估价并不像你想得那么高。出来卖的人大概不会认为她们的贞操有国家一级文物那么值钱。这就好比经高僧开过光的用具在佛教徒眼里价值连城,在非佛教徒的眼里也就值普通用具的价。

                第二,在现代老公/父亲并不拥有老婆/成年女儿的管辖权。咱们毕竟不是封建社会。所以让老公/父亲估价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第三,当年东北下岗潮的时候还真有老公骑车接送老婆去夜总会的事。因为在饿死和失去贞操之间,绝大部分人还是会选择后者。“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毕竟被改了很多了。其实就算在封建时代,肯把妻女标价卖的人也不缺。

                • 家园 公平交易跟违法没有必然关系

                  买卖毒品一样公平,还是犯法,还是重罪.买卖枪支也一样,至少在中国也是犯罪.犯罪就是犯罪,跟公不公平没有什么关系.

                  另,现在跟90年代同样不可比.现在血汗工厂招工的消息满天飞,如果只是不被饿死,那么卖淫之外的选择多的很,而且她们的收入也不是"不被饿死"的层次.人都有自己的选择,但是您就没必要替她们立牌坊了.

                • 家园 可能我表述的不够清楚,我想说的是性不应被标价

                  1.我举的例子不是说性价值连城,而是说性不应该被标价。

                  2.不应该被标价的东西,也就没有估价的问题。

                  3.你所说的例子恰恰是法律退化成丛林法则的结果,正是我认为应该改变的地方。

          • 家园 你把“主观故意”过分狭义化了吧。

            按你这么说:几乎所有的抢劫杀人都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了——人家只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为了钱而杀人,为了情而杀人、为了泄愤而杀人,这些都算是“主观故意”杀人,那为了钱而进行的性行为,怎么就不算是“主观故意”的性行为了?

            人们做事有各种理由,只有很少的才是“为了a才做a”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b才做a”的。你的“主观故意”把第二种排除在外了。

            至于你说的“迷药、毒品、酒精”,那恰巧排除了“主观故意”,因为被下了迷药的人、吸毒的人、醉酒的人失去了判断能力,不存在“主观故意”(如果你想说,钱使得人失去了判断能力,那至少现在中国的法律不可能支持这种解读,似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没有这种解读,正如我上面所说:为了钱杀人就可以说不是“主观故意”杀人吗?);而你后面说的“小孩子”,则是因为小孩子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缺乏“主观故意”的能力。

            • 家园 根据刑法,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从主观意愿角度确实认定为抢劫,而非谋杀……但是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而且你把我谈的主观意愿和主管故意混淆了,前者是根据受害人主观情况认定犯罪性质的“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不能混为一谈。

              • 家园 照样有死刑啊。
                • 家园 强奸也有死刑,所以嫖娼也应该有死刑……

                  比如嫖雏妓就应该是死刑……嫖宿幼女罪就是给嫖雏妓开绿灯,应该废止!

                  • 家园 所谓嫖宿幼女是很扯淡的罪名

                    明明白白规定和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为强奸,从重处理,哪里有什么嫖宿幼女,明显就是强奸。除非这个“嫖宿”没发生性行为,嫖客是李莲英。

                    • 家园 已经被新司法解释废除了
                      • 家园 只是架空,不能算废除,废除需要修法

                        话说,就算嫖娼不能入刑,嫖宿未成年人应该入刑,14以下肯定按强奸罪加重情节处理,但是嫖15~18也应该定罪,就算妓女恶意向嫖客隐瞒未成年也应该同罪,这就是嫖娼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

                        现在之所以卖淫泛滥,就是因为嫖娼的成本太低,法律应该提高嫖客的成本。

              • 家园 呵呵,那为了遗产而杀人呢?
                • 家园 这种事情刑法法条写的很清楚, 你自己去读啊

                  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为争夺遗产而杀人,罪犯并没有企图在犯罪“当场”获得财物,而是等事后认定遗产时获得其所有权,所以自然不构成抢劫,而应该定谋杀罪。

                  • 家园 我不是说这是抢劫啊,我说的还是“主观故意”。

                    我的意思是说:

                    为了钱而杀人,最终目的是钱,但仍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啊;

                    为了钱而发生性行为,最终目的是钱,但仍然有性行为的“主观故意”啊。

                    • 家园 再说一遍:你混淆了嫌疑人的主管故意和受害人的主观意愿

                      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主观要件,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客观要件,不能等同!

                      怪蜀黍用棒棒糖骗小萝莉发生性行为,按你的说法算不算小萝莉主观故意?

                      我说嫖娼应该入刑,我可没说卖淫入刑,所以你可以用刑法的主观故意标准衡量嫖客,但是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妓女……她们是弱势群体,法律理应保护她们——就好象法律保护儿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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