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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薄熙来一年半黑材料,结果却不堪一击 备份 -- hw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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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难到看不出来,法庭的表演,到目前为止,

          就是为这样的判决服务吗?

          • 家园 没看出来,

            真没看出来。

            照你的看法,这次审理为什么这么公开?就是为了展示法庭的表演?

            • 家园 判案首先是提供最说明问题的证据

              例如,法国房产问题,首先是找房产主人是否是薄或谷,如果不是,按照剧本的说法,是请人代理了,则应找到代理委托书。这些没都有,光是口说为凭,哪有多少说服力?现在这块庭审已经结束了,说明法庭就没有准备这种证据。

              原因是法庭估计与薄已经达成妥协了,等薄在庭审时承认,就可以结案了,没有料到薄会翻案。

              • 家园 你错了,

                判决不是提供证据,而是根据证据最后做出判断。

                刑事案件我没有接触过。民事审判对证据的取舍,最基本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即不要求唯一确定性,可以根据优势证据去判断。如果根据这个原则的话,给薄定罪是确定无疑的。但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是唯一确定性。

                评论一个案件,最好先抛开其他比如政治因素,只从法律角度以法律思维去确定罪名,然后再去考虑其他情节。否则,想象的空间可太大了。

                • 家园 刑事案件不能按照这个原则

                  民事案件有优势证据的原则,只要一方的可能性大,就可以这样认定。但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证人证言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只不过书证的证明力更强,如果书证与证言相矛盾,书证证明力一般更强,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书证的内容不真实。

                • 家园 这句我蛮同意的

                  评论一个案件,最好先抛开其他比如政治因素,只从法律角度以法律思维去确定罪名,然后再去考虑其他情节。否则,想象的空间可太大了。

                  先不带屁股的讨论法律,这部分比较硬。

                • 家园 法学教授就建议,到法国打官司取得房产证据。

                  法学专家陈界融

                  应当说,薄熙来涉嫌犯罪案的审判是比较公开的,展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如果能够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审判本案,将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飞跃!

                  本人看了相关庭审实录,个人认为,单就本案庭审实录折射的信息而论,对薄熙来受贿的指控,法庭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现以受贿房子为例,己见如下:

                  一、涉案房产“姓薄”否?

                  一般的理解,受贿罪是结果犯。通俗点理解,拿到财物,才能认定犯罪的既遂。如果公诉方指控受贿此套房产,必须证明该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薄家的财产,反之,如果该财产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薄家的财产,则不构成受贿,至于能否理解为受贿的未遂,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在财产型受贿中,财产的物权状况(动产看占有,不动产查所有)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这一事实必须查明,这是办案的铁律!特别查清是否属于行为不能中的客观不能情形。假如,行贿人说送给受贿人一套价值500万美元的月球上的别墅,或者,把别人的房产送给受贿人,这两个都叫作行贿不能,前者,是客观不能情形中的事实不能,后者叫客观不能情形中的法律不能。即,指控他人受贿,必须证明该财产在法律上已经是被告人的,不存在法律不能的情形。

                  虽然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据到案证据,如果证明程度能够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也可以根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房产的归属。所采用的方法,就是根据这些证据,打民事官司,如果法院能够判给刑事被告人(含家人等),那么,该财产在法律上就属于被告人,而且,民事证明程度较低。

                  对薄案中,这一事实的证明,个人认为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过多的法律(特别是证据法)规定不谈,就谈一个大家听了都能懂的道理,即,从控诉方的法庭举证情况看,公诉方所举的证据,假如都有证据能力,那么,拿到房产所在国——法国去打官司,看房产所在地的法国的法院,能否将该房产判给薄熙来家?如果能成,就认定薄熙来受贿罪成立,反之,应当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另外,也要注意谷开来假想犯罪的主观因素成份。即,本来这个房产在法律上不可能是薄家的,而开来同志,假想的认为是她家的,这当然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了。

                  二、薄熙来“授意”否?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法庭出示的重要证据,薄熙来看了幻灯片,有点“画饼充饥”或“望梅止渴”的感觉!如果徐明想骗他,随便搞个片子让他看,或者,把别人的根本不可能要卖的房产,制作成幻灯片,让他看,以之来证明他有让家人收受贿赂的犯罪“授意”?而法庭上,控辩双方过多的强调和集中在薄是否“明知”上面,是想用推定的方法,证明薄“授意”家人受贿!这种方法当然是不可取的,而应当侦查获得更多的“授意”的直接证据。

                  凭心而论,象薄熙来这样级别的人,能够接触上的,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是通过其亲友、妻儿之类的人物来间接接触,如果给了这些人财物,而薄根本不知道,如果要给薄定罪,自然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不符合定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所以,谷开来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查明薄熙来“授意”,否则,不能认定薄熙来受贿。

                  三、薄熙来“谋利”否?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在没有证据证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产是索贿的前提下,薄收受徐明财物,必须证明他有为徐谋利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受贿。

                  以上,仅是自己读了实录的一点学理思考!以供大家交流。如果法院敢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对这部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认定,那将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质的、革命性的飞跃!

                  2013.08.23

                  附:陈界融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持教育部重大科研课题《民事权利证明规则研究》、交通部《交通管理法规框架体系研究》等,参与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数项重大科研课题。

                  近5年出版了7部专著,约400余万字, 其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译析》(2005,获省部级二等奖)、《证据法: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获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4版),并有6部合著出版,在《台湾月旦法学杂志》、《台湾月旦民商法学杂志》、《法学家》、《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海内外学术报刊发表论文数10篇。陈界融博士通过不懈努力,推动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遴选制度的进步。

                  在理论创新方面,(1)提出了证明负担动态论理论观点,(2)提出了法官的说服义务与责任的理论观点,(3) 提出国家应当对国有资产享受股东收益,对国有企业应当收取股东权利,并提出所有中国公民应当是国有企业的终极股东的观点。在填补理论空白方面,(1)提出主动式执法即是行政机关,被动式执法机关即是司法机关,(2)在国内率先提出检察官具体求刑权理论,(3)在国内率先提出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理论、被告人与不利证据面对面权利理论,等等。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56010.html

                  • 家园 我觉得房产归属并非重点。

                    徐明把钱汇给罗素公司这个已经证实,汇钱这个行为之后,只要能证明当时确实是谷控制着罗素地产公司,谷的受贿事实即告成立。

                    后面如何去运作这笔钱,房产归属转来转去均不是重点。几百万美元已经到手,就算是炒股票亏光,受贿事实依然成立。

                    当然这个案子比较特别一点的是,既然是指控薄通过妻子受贿,无论如何谷应该作为从犯一同被起诉才合理。也就没有谷不出庭作证的事情了。

                    • 家园 还是有差别的

                      要看那是什么类型的公司以及汇款的依据和目的。公司不管在谁的控制之下,都是独立法人。不太恰当地比喻,把钱会给儿子跟把钱汇给妈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所以,要看其实质是否导致收款方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这笔资金。如果这是一家信托公司,那么这笔钱事实上并不在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手中,相反,还在汇款人手中。或者是一家普通公司,但是如果是基于某种协议,接收这笔款项并按照一定要求予以处置,也不能简单说就是收款方得到了钱。比如如果协议约定收款方代为购置某房屋并代为管理,在某种条件下返还收益或产权,这就可能只是普通商业交易。

                      所以,这个里面需要有大量工作去查证才可能揭示其实际情况。但是,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方一般是没有这个能力做这种事的。

                      题外话,如果真的是有人想做类似的事情,在结构上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一般是通过信托来做。自然人代持股这种设计比较低级,而且风险大。

                      比如:A与信托公司B签协议,委托管理一笔资金用于在法国购买房屋。信托公司B在维京或某避税港注册公司C,C在加拿大设立D,D在法国设立E。这里面还可以搞得更复杂,但大体路线如此,一般股东关系追溯到B就是尽头了,不可能知道B的信托人是谁。只是现在美国查税差得紧,美国政府现在或许查得到。

                      • 家园 恩,您说的对。

                        不过从目前的证词来看,当时确实是罗素地产公司收到了这笔钱。这不是一家信托公司,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明对这笔钱依然拥有所有权。

                        如果德某的证词和复印件被采信的话,谷确实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实这种财务跨国案件,不要说辩方,就是控方花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有拿到被公证的材料,辩方说大量的材料仅仅只有复印件缺乏法律效力,也不是说不通的。

                        • 家园 看上去有变成烂帐的风险

                          即便没有这事,谷未来也很可能要卷入这房子的纠纷(如果确实是她的)。从产权结构安排上看,真的很奇怪。维京公司(是维京?)要两个股东,但也没说要50-50呀,一般都是另一方象征性持有一点比例就算了,自己绝对控股,一切自己说了算。现在好,不但法国人代持完全是口头的,纯靠“友谊”,而且谷那50%转给别人都有问题,都没办成,偏偏转给法国人,办成了。。。貌似最后转给姜只是签了文件,转股手续也没办。

                          • 家园 估计这套房子最后就落在德某某手里了。

                            如果法院认定这套房产是属于谷开来的,要执行罚没财产就要喝上一壶大的,法国法院未必接受这房子是归属于谷开来的,毕竟所有的文件上都没有谷开来的名字。

                  • 家园 专家哦……

                    我不知道在法国是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中国,民事诉讼是由原告来启动的,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受理,然后传唤被告。

                    按这位专家的建议,应该由谁到法国去打官司呢?人家愿意不愿意去?如果法国法院作出裁判文书,我国法院是不是能认可其效力还不知道。

                    但愿我的观点是错误的。否则,专家们的水平实在是堪忧啊。

                    • 家园 房子的产权真有可能成问题

                      如果没有签什么书面协议,或者法国法律不认可的话,这房子搞不好就是现在的名义所有人的了。这是不太贪的,非常贪的,不仅房子是他的了,他还可能反过来在要一笔钱。

                      • 家园 这个

                        不得而知啊。

                        我想,这个房子交易的过程,最后的产权归属应该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以开来八十年代北大法律系毕业、资深律师、处理过涉外诉讼案件的水平,应该有比较周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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