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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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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二审了,许云鹤童鞋大翻供

                    和他一审以及在微博上说的完全不一样

                    关键的一句话,他说他离三十米外就看见老太太倒了,然后到离十米时开始刹车,停车时距老太太2.4m,当时车速是35km/h。各位可以去新浪微博上搜一搜事故现场照片,自行判断一下这话的可信度

                    新浪微博去搜天津日报胡骏,有庭审实录

                    一审法官的稀泥和的还是有水平的,尽管法律水平一般。

                    PS一审起诉时其实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但小许同学没请律师,所以不知道,现在按照法律规定算他认可对方诉讼,所以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了。

                    再PS:请律师也不一定靠谱,最好还是自学些法律知识吧

          • 家园 老哥,你这也是凭经验在猜测吧?

            我不知道能否有可以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说法来证明把老太太撞成这个程度的伤害,车体上到底是否肯定会留有痕迹。

            不太懂这个过错推定的原则和标准是啥,现在感觉就是法官在说“我觉得可能是这样、、、,所以就这样判”

      • 家园 转一个LK的帖子,分析的比较完全

        关于法律上的问题,已经讲的比较清楚了。如果要翻盘,就要证明没有发生碰撞,所以不是交通事故,但是车主就只有一张嘴。

        ---------------------------------------

        1、法院没有认定不是车主撞的,医院报告是外伤,摔伤可能性很小。

        2、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必然要赔钱的,哪怕0责任

        3、车主自己没有去找证据,还是法院帮他找了些开脱的证据,法院屁股其实是在车主这边

        4、车主自己没交交强险,本来只要赔1400的事整成了赔10多万。

        近十页的判决书,主要就是围绕定性的原因讲的,而车主避开这些方面,仅仅截取一小段判决书的行为就证伪了他自己所谓见义勇为的道德可能性,连喊冤都要扯谎的人会主动去见义勇为?实在值得怀疑,我倒是更相信老太太。而且老太太的伤情鉴定也倾向于是撞伤而不是摔伤。

        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责任划分、金额计算,都没有任何问题。在这些上面纠缠,纯属自取其辱

        真正的关键只在于定性。一旦认定是“交通事故”,那么被告就是败定了,而且是惨败

        反过来,只要推翻这个定性,那么这个案件就变成普通侵权,不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于是被告就摆脱了“先天默认负全责”的局面,可以全身而退了

        交通事故的案子,其实做被告是最轻松的。我代理被告上庭,通常就只说一句话:

        凡是保险公司认可的,我们被告都认可;凡是保险公司不认可的,我们被告也不认可

        然后就袖手旁观,请保险公司的律师同行上去肉搏了

        在这个案子里,如果被告守点法律,买了交强险,那么这个案子里,绝大部分的赔偿都是保险公司买单。所以他就什么都不用干,只要和保险公司站在同一立场就OK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通宝推:laska,njyd,
        • 家园 有道理我们被微薄那个忽悠了
        • 家园 差不多,这案子的最大教训就是一定要办交强险

          保险公司可以拿这个案子做交强险的宣传案例了,从现有证据看,二审完全翻盘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司机这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完全没撞到或没晃到,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减少赔偿金额。

          • 家园 司机为什么要证明没撞到?

            司机完全可以作无关辩护.司机就说是一个路人.你怎么证明司机和老太的受伤有关?

            路人把车停在这个位置不行吗?

            • 家园 民事案件和刑事不同

              不适用同一个逻辑,神马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本案不适用

              这案子就三种可能

              1、撞了

              2、晃了

              3、学雷锋

              现有证据是:

              医生说,老太太伤势不大可能是没撞

              车主说,自己是学雷锋,看到老太太倒在自己眼前,所以也排除了第三方责任的可能。

              老太太说是被撞的

              鉴定机构说,车没有碰撞痕迹,但也不能排除没撞,基本上就相当于废话。

              车主的车没交强险,理论上没办交强险的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点应该算是构成重大过错了。

              双方都没请律师,尤其是车主,在车没办交强险的情况下过于自信,甚至可能都没去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各自能提供的证据就这么多。所以造成的损失,必须要在双方之间做一个分配。

              所以法官只好和稀泥,其实民事案件,和稀泥也是一种处理方式。这案子和彭宇案不同,彭宇案法官的不靠谱在于在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还偏信,属于无视事实的错判,而且也不属于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我国交通事故的一项处理原则就是保护行人。所以这案子这么判没大错,二审肯定也翻不过来,最多是少赔些。

              最终处理方式,如果能有某些基金会,为了在社会提倡见义勇为做好事的良好风气,替被告承担法院终审的赔偿金,算是个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结果了。

              • 家园 首先这要确立是民事行为的双方

                许承认的是救助事宜的双方.而不是承认事故的双方.

                不能说民事案件我拉着谁打官司,对方就一定要和我打.

                比如说老太拉着你了,你正好开一辆没交交强险的车,难道也要赔钱?

                车主没交交强险的过错和老太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确实是他的责任,那由保险公司赔钱和他赔钱是一样的.如果确实没他的事,连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钱,因为这根本不是二者之间的民事行为.

                不能说我救助了你,就要对你以前受的损失负责.

                南京彭宇案同样如此,除非能够证明彭碰到了人,否则的话,彭和车上下来的其他人有什么不一样?仅仅因为救助人就产生了对救助行为以前发生的事责任?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 家园 我也转一个分析贴,咱们对照着看,全文转载了,原谅则个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有两个焦点。第一,是不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二, 如果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有无过错。

          第一个焦点:如许云鹤所言,老太太自己摔倒,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安全法。王老太则认为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是,老太太的受伤和许云鹤的车辆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焦点的涉及的问题是举证责任归谁,是由王老太来举证有因果关系,还是许云鹤举证无因果关系,如果双方都不能举证,应该偏向哪方(这个期待有关专家)。

          判决书在这一点上是认为即使没撞上,机动车也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影响,因此有因果关系,适用交通安全法。

          笔者认为判决书在推断上有几个弱点:王老太是在车水马龙的机动车道上翻越护栏,可以说本来就是在车流中穿越,其本身应当预见到正常行驶的车辆的靠近,因此不能认为这种心理影响对其摔倒有直接关联。正如上楼梯被绊倒了去告楼梯的主人一样,如果楼梯的设计没有缺陷,维护也合理,楼梯的主人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责任,责任是走路人自己的不小心。 同理,既然有胆量翻栏杆到马路中央,因害怕而摔倒的理由是很难说服人的,只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倒了,正常在机动车行驶的车辆不应该承担把人吓到的责任。此外,判决书上说原告在4,5米远的距离发现被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也在这么远的距离发现被告,原告很可能在更远的地方就发现了,或者根本没有发现,判决书上混淆了这个区别。

          第二个焦点:如果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有无过错。根据法律,如果交通事故的定性成立,则许云鹤必须赔偿,不管其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如果许云鹤没有过错,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最高为(11000伤残+1000元医疗+100元财产)11100元,超过部分的损失许承担不超过10%,按照判决书总损失110840.2, 许云鹤承担10000左右,则许云鹤总计赔付21000元左右。

          如果许云鹤有过错, 则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许云鹤至少要在这个范围内先赔,然后余额按照比例承担。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大错。

          这个判决书的荒谬之处在于行文不一致。第八页有‘交强险内的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许云鹤承担,暗指许云鹤没有过错,后面计算赔偿时又采用的过错责任的交强险限额,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网上搜索到的新闻,法院是采纳了由应该购买保险者(本案为许云鹤)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一分钱也不用赔,如果适用,要看是撞倒的还是吓到的(法官是认为吓到的也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吓到别人不属于过错,赔偿不超过21000元左右,如果吓到人也算过错,赔偿11万左右(法官是认为吓到人也属于40%的过错责任)。呵呵。

          外链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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