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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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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是抗诉

                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1-07/17/content_1723838.htm

                “经被害人家属提起再审申请,又经省检察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后,13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如果是抗诉,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 家园 ...

                  del

                  • ...
                    家园 我引的就是原文啊,还有fighterbruno网友的法律

                    科普都说明不是抗诉。

                    • 家园 ....

                      del

                      • ....
                        家园 葡萄老大,这个真不是检察院抗诉

                        要知道,现在高院的审判委员会对死刑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是要列席并发表意见的,尤其是涉及到死刑改死缓的案件,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的意见是很重要的。

                        这个案子云南省高院之前改判死缓的时候,云南省检可是没出什么声。如果云南省检觉得有问题,肯定当时就会提出意见,并在二审改判后马上提出抗诉。可实际情况是云南省检当时并没表示异议。

                        这次的再审是云南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量刑不当”,同时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请求和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进而作出的决定。如果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的是抗诉的话,那可就不是建议的问题了,云南省法院是必须进行再审的,但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另外,您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
                        家园 呵呵,你给的链接和我引用的一样

                        两文中都多次出现“检察院建议”字样,和抗诉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 家园 只是走不同的审判监督程序而已

                  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已经终审,所以想纠正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而同级的检察院是不能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云南高院还算明智,没等事情闹到最高检或最高法,有法院自行启动了程序。

                  这里面云南省检察院只是“建议”而已,建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表现出云南高院执法为民,有错必究,从善如流的优良品质。]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 “ 各级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408条)。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 家园 ...

        del

        • ...
          家园 错案追究制度是避免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

          最大障碍

        • ...
          家园 突然想起前几年,法学专家建议“人民法院”改名“法院”

          没错,这个法学砖家就是吵嚷着废除死刑的贺卫方。

          人民法院名称去掉“人民”

          建议: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解读:贺卫方说,对这一改变有人会觉得不科学,似乎没有体现法院的人民性。

          他解释说,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中国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这位负责人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高院是名义上反对的,但是由一起又一起爆出的赛家鑫案来看,不觉得这些吵嚷着去掉“人民法院”里的“人民”二字的砖家叫兽已然部分成功了吗?

          法院不是站在人民这一边,他们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是站在普世光辉下,维护着自己屁股利益的一小撮精蝇。他们把人民天经地义的一些观念斥之为“阵旧观念”,要以他们的“先进理念”替代之,他们把人民的义愤斥之为“狂欢”,好像他们才是最理智最公道最主持正义的。

          他们浑然不觉得羞耻!

          人民法院

          人民解放军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共和国

          ……

          为什么要那么执著地把“人民”刻在其中?那些意图去掉“人民”二字或者造成既成事实者,都是反人民站在人民对立面的垃圾!而他们却自诩着“精蝇”呢!臭不要脸的。

          在这个时刻,是不是又觉得文革的“砸烂公检法”不无道理?世事就是有够奇妙的了。这三十年来,还真是以客观事实一件件地叫人民认识文革的真理呢。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张志铭教授联合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历时4个月,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稿并提交最高法院。

            据贺卫方介绍,现行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设计不完整,对独任制、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运行规则没有详细规定,对法院内部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法院的经费和人事等都没有规定。

            此次对法院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重新设计了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从现有的三章扩展到六章。建议稿将“保障法院组织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作为立法宗旨,对法院设置、内部审判组织、管理制度、经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改革,试图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司法改革的几个焦点问题:保障法官和法院独立,切实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强化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在去年年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据悉,最高法院将在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统稿形成修改稿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学界和业界认为,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将从制度层面确立司法改革理念,从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建议稿解读

            近日,记者专访了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起草人之一贺卫方教授。他解读了该法修改的有关内容,并阐释了修法中所体现出的司法改革理念。

            贺卫方简介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外法学》主编、北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分别于1982年和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曾在美国密执安大学和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研究范围包括比较法学、法律理论、法律史学以及司法制度。著作包括《走向权利的时代》(合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运送正义的方式》、《具体法治》、《法边馀墨》等。

          补充一个,人民法院还叫人民法院,人民才有理直气壮地质问的权利,如果连法院都不是人民的,而只是一小群精蝇的自留地,那人民还能干什么?那法院不就是纯粹的阶级压迫工具?有句话叫“官逼民反”,再这样下去,法院就是那官逼的大杀器,神圣个屁啊。

          如果还叫“人民法院”,这年头还有没有清理队伍这件事了?

          转贴:警告田标杆之流的官员

          1.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不是你创造的;

          2.标杆是人民立的,不是自封的,是符合人民意愿的,不是与人民意愿背道而驰的;

          3.只有职业素奍低下,服务意识淡薄的人才会不尊重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才会把人民群众的悲愤与痛斥污蔑为狂欢,才会任意伤害人民群众朴素的感情;

          4.“与国际接轨”不是时装,说穿就能穿,不是只要是西方的就一定值得你崇拜,小平同志早就警告过你了,“窗户打开了,难免会飞进苍蝇”;

          5.只有心怀鬼胎的人才会刻意断章取意曲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故意制造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6.人贵在自知之明,不配从事法官这个崇高而神圣职业的人应该主动辞职,求得人民群众原凉,起码群众会认为你也算是个知耻而后勇的男人。

          通宝推:jingshui,大井故事,
          • 家园 贺的法治,是种神治

            【 在 didadida (滴滴嗒嗒)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帮人鼓吹的法治,无非是种神治

            : 神治下,这帮人是大祭司,想废除死刑就废除死刑

            : 这种神治比人治还要糟糕

            : 人治下,普通老百姓还有发言的可能

            : 神治下,根本没你什么事,人家大祭司们根据他们的利益决定一切

            : 所谓司法独立,完全是法学家们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工具

            : 司法不能独立于民意

            贺鼓吹:

            1)应该让精英统治

            2)大众现在不能和精英平等,痛恨新中国让平等思想深入大众

            3)应该在精英统治时期的同时提高民智

            4)最后在提高民智后再给民主

            印度的实践证明"3)在精英统治时期的同时提高民智"是多么遥不可及。印度从19

            47年独立实行精英统治,到现在64年了,文盲还有一半左右。精英对提高民智做了

            什么?比中国的平民政治差多了。而且即使是印度普及了教育,在贺看来依然没有提高

            民智,因为现在的中国在贺眼中依然是没有提高民智的(否则他就不会说现在应该让精

            英统治,大众现在不能和精英平等)。美国人在贺看来应该也是还没有提高民智的,因

            为美国的统治就是精英统治,尤其是法律,普通人碰到个案子不找律师是绝对吃亏的,

            而贺是认同美国现在的精英政治的。

            由此可知,按照贺的逻辑,"4)最后在提高民智后再给民主"也许在3011年可以

            实现,而且只是个"也许",因为是否提高了民智是由贺等精英说了算的,大众说了不

            算的。我只知道美国普及教育上百年了依然是精英专政,没有大众民主。

            什么才算提高了民智呢?认同药八刀杀人不需偿命才算提高了民智,认同李昌奎强奸一

            人杀害两人不需偿命才算提高了民智,认同"人人不平等,精英比大众高等"才算提高

            了民智,。。。这其实就是宗教洗脑,"提高了民智"="接受了贺的神治",而贺就

            是大祭司。美国现在不就是这样吗,法官和律师完全就是祭司。而等大众全部达到他的

            要求,接受了他的洗脑,那就再也不会要求平等了(因为认同"人人不平等,精英比大

            众高等"才算提高了民智,既然达到了这个要求,说明大众不再要求平等了)。而历史

            证明,精英是从来不会自动退出舞台中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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