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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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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药家鑫案子的实质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毫无疑问的故意杀人。

      看了很多朋友的讨论。都在交通肇事上,其实这个案子的着眼点主要不是交通肇事,而是出于隐瞒和逃脱罪责的主观故意,而采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将受害者致死的行为。简单说就是他为了逃跑而刺了被害人8刀。

      至于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来自百度百科: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大家一看便知,本案中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在先,不可能是有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的,从逻辑前提上就不成立。(激愤杀人的前提是被害人的行为有过错,即挑逗行为,而行为人则不能有过错行为。)

      就死刑立即执行来说一般是看以下几个标准,主观恶性是否极大,犯罪手段是否凶残,犯罪结果影响程度是否广泛,犯罪的方式是否严重伤害社会利益。其他。

      具体来说就是是不是杀人狂,是不是变态,是不是恐怖分子,是不是造成了大范围的社会危害。其他主要是指是不是发生在比如父子,母子之间的人伦惨剧。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综合一下其实药家鑫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毁灭罪证,另一个是被群众强烈要求处死,民愤大。

      但是他又有一个法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就是自首。因为他的罪行严重,所以只能从轻,也就是说变成死缓。另外的情节就是他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意识很好。这些在刑法上都有规定,都要考虑。(我们不能因为遇到一个坏人就把刑法中这些好的部分都一竿子打到。)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都有法条和先例也就是司法实践作为支撑。

      问题的核心在于为什么要有死刑立即执行,目的是为了震慑还是为了教育还是为了改造挽救还是为了别的什么。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死刑更多的是给活着的人们一个交代,用一条命换取大多数人对社会的一种安全感。很难说这两者之间是否等价,因为

      最终评判的权利是在活着的人手上。

      其实关键并不在药家鑫是否一定被枪决,而是堵住更多的药家鑫。但实际上,大家都不相信除了死亡还有其他的手段。

      • 家园 恭喜得宝

        送花成功,可取消。有效送花赞扬。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恭喜:你意外获得 4 铢钱。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16。你,乐善:1;铢钱:3。本帖花:1

        • 家园 你觉得有多少刑事犯会在临刑时镇定自若呢?

          死刑对被执行者来说,肯定不是震慑,也不是教育,也不是改造挽救,甚至某种情况下也算不上刑罚,如果人家就不想玩这个游戏了呢,可能还觉得早解脱早超生?

          你最好找个行刑人打听一下到底有多少真正不怕死的死刑犯。扎裤管真的全是为了解决死后大小便失禁吗?只怕多数家伙还没上刑场就尿裤子了。

        • 家园 也就是在于这个人判死刑与否,对社会的意义有多大

          死刑最重要的是维持法律的公正性。不然对其他的杀人犯不公平了。

          飞鸭,你忘记说公众的娱乐性。现在战争都可以给公众带来娱乐性,何况一个杀人犯。

            • 家园 法律还有个时段性吧

              法律在变化。但是在相对短的一段时间里,法律对犯罪背景情节很相似的给的判处都有相似性。

              现在好些处罚也消失了么,比如凌迟处死,绞刑。

                • 家园 这个么,说明法律被执行的不公平了

                  这个你得承认,中国的法律被执行的公平性并不好。

                  • 家园 COO你可被飞天鸭给绕进去了啊。

                    李刚案,70码案都是按交通肇事罪判的,往上靠靠,可能可以靠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过很模糊,法律也没有很明确的定义。印象李刚是醉酒+肇事后逃逸吧,而那个70码胡小弟就是一个严重超速致人死亡,连逃逸都没有。

                    药家鑫案可是很明显的故意杀人案,交通肇事案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案致人死亡,判决结果当然想差很大,故意杀人案的犯案者判下来基本是九死一生,而交通肇事案就没有死刑的判决,何来执行的公平不公平之说呢?

                    • 家园 李刚案,70码案

                      那两个是现存的法律不健全造成的轻判。被钻了空子也就被钻了。法律总是在使用中被完善的,因为它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

                      可以特别为此设立法规,对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来约束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视行人的安全的驾驶行为。比如,对酒后驾驶被发现以及酒后驾驶违规伤人作出非常具体的判罚。区分恶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无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化以后,犯罪嫌疑人就很难打擦边球来逃脱了。这就是为啥要个人大了。要不人大就是橡皮图章了。

                      • 家园 恩,可以考虑把醉酒驾驶和严重超速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来起诉。比如体内酒精含量达到多少,超速超过限速的多少倍就可以了。

                        不过即使这样,这些罪和故意杀人罪还是有区别的,至少醉酒驾车和严重超速的主观上是不想致谁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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