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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且看什么时候路灯上挂满尸体 -- Levelw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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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谢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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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报道有如下关键问题没有厘清

      病情延误 变成肾衰竭

      被咬后,老陈被包工头送去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做了简单包扎,老陈回了临安。

      ——以上属于现在被狗咬伤后常见的处置,并无不妥。

      当天晚上,老陈发现自己出现血尿,挂了五天盐水,尿量急剧减少,双下肢浮肿,医院诊断为急性肾衰竭。

      老陈入院治疗9天后,实在没钱,被迫出院。

      在这期间,徐某既没有出过面,更没出过钱。

      ——伤者是否把自己的病情告知狗的主人,是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狗的主人是什么态度?以上重要的细节都缺失了。

      9月27日,经司法鉴定认定,老陈被咬伤与急性肾衰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0年1月12日,老陈被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一段是最关键、但是也交待得最不清楚的,到底是什么因果关系、多大程度上的因果关系?这对厘清狗主人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总的来看,这篇报道的质量不高,如果记者是在没有搞清楚上述关键环节的情况下写的稿件、那就是职业素养不过关,如果是因为人为原因不写清楚、那就是职业道德不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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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闹钟同学又来自觉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了,果真是立场坚定啊
      • 家园 不要激动

        现在的很多记者水平下降的厉害,为了抢新闻,连职业道德都不要了。而且对于自己不了解的东西,不加求证就乱写一气,内容有漏洞不要紧,能引起读者的关注,卖得出报纸就可以了。

        • 家园 深有同感

          这种践踏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在媒体从业人员里面,有越演越烈的态势。

      • 家园 记者也许有炒新闻的故意,问题是咬伤肾衰要是本地小学生如何

        这样衡量两万的赔偿,大家认可么?

        世界上没有大同的乐园,然而,默认农民、体力民工的价值在“金钱价值”上远远低于城市居民的思想,可不是制造乐园的基础。

        实际上,很难证明没有狗咬,老陈肾衰的必然,这就使狗主人难脱赔偿的责任。

        问题只在赔偿的多少----律师的妙用就在这。

        刁民不常有,善财最难舍才是普遍现象。

        自己的狗咬伤人而不救济,这样的事实才是种罪恶----讹诈些许医药费的罪恶远远不如她。

        • 家园 如果发生了急性肾衰竭这样的狂犬病并发症,有两种可能

          一、事后狗的主人根本没有采取基本的处理措施,被咬者未能及时上医院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疫苗。这样的情况下,狗的主人必须对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事后狗的主人采取了这样的措施,被咬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处理。那么事情的主要责任就落在疫苗接种环节,是其疫苗接种失败才导致被咬者感染狂犬病,并由此导致严重的后果。那么,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应该有负责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承担,而狗的主人需要承担次要的责任。

          这个案例之所以只判决狗的主人赔偿不足两万元,显然不可能是前一种情况。

      • 家园 我不同意你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法院如何判决审理,证据如何认定,而是富裕的狗主人及其代理人对曾雇用的装修工人格侮辱和轻蔑。如果他们的确说了“高档住宅,身份地下,如何进来”类似的话,那他们就得承担社会对他们的唾弃。

        仗着有钱就可以在人格上侮辱别人,那不是这个社会应该容忍的事。

        • 家园 那么就必须把事情搞清楚,而不是用刀笔吏的手段栽赃!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法院如何判决审理,证据如何认定,而是富裕的狗主人及其代理人对曾雇用的装修工人格侮辱和轻蔑。

          ——要证实这一点,就要搞清楚,当老陈突发急性肾衰竭的时候,有没有告知狗的主人、提出了什么样要求、狗的主人是什么反应。我说了,这是厘定其道德责任的关键要素,但是这篇报道讲清楚了么?

          如果他们的确说了“高档住宅,身份地下,如何进来”类似的话,那他们就得承担社会对他们的唾弃。

          ——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两点,第一是整句话的前后文和具体的语境,老兄的社会经验应该是相当丰富的,对于断章取义的刀笔吏功夫应该不陌生吧?第二,即使按照原来的报道,这个话并不是狗主人说的,狗主人没有亲自出庭、而是委托了一名律师和自己的员工代理,所以这句话的板子、打不到狗主人身上。

          ——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必须实事求是,搞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才能下结论。而这篇报道,在这个方面的表现是不及格的,甚至是动机可疑的

          • 家园 老陈曾对狗主人的要求由法官来厘清

            这能在判决中得已体现。

            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律师在法庭上说的一切等于狗主人的主张。律师暗指“身份低下的人如何进入高档小区”是事件的关键因素之一,曾经的雇主有意否认曾经的雇用关系,而因此可造成赔偿结果的不同。如此重要的事实认定,是律师自己能决定的吗?狗主人不出庭就等于他对律师的言论不负责任?这种认定与现实脱节。

            记者是否居心叵测不重要,重要的是,狗主人及其代理人是否说过那样侮辱人的话。

            • 家园 请注意,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里面

              一、从道德层面讲,当老陈突发急性肾衰竭入院治疗的时候,有无向狗主人通报情况、提出何种要求、狗主人作何反应,这是对狗主人作出道德评判的关键因素,但是很遗憾,这个重要的细节在报道中没有交待清楚。法院判决所体现的,是事后老陈依据自己的病情和被狗咬的间接关联关系(直接关联,最大的可能性是狂犬疫苗接种失败),向狗主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对这种要求的支持,在道德层面最起码不能构成对狗主人直接的道德拷问。

              二、狗主人委托的代理人,和狗主人之间是法律关系,也就是狗主人要承担代理人代理这个官司带来的最终法律后果,而不是道德捆绑关系。换个简单表述方式,那就是代理人官司打输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必须也只能由委托人(狗的主人)来扛,但是代理人在代理诉讼期间、道德层面的表现,和狗主人无关,从最基本的逻辑上讲,代理人的嘴是代理人自己控制的、而不是委托人。更何况,哪怕是要对代理人进行道德谴责,也必须搞清楚那段话的前前后后完整的情况。

              • 家园 我们关注的层面不同,求同存异吧
                • 家园 我关注的是事实,不是情绪

                  是个人就会有情绪,但是建立在错误的、被误导的事实基础上的情绪,那就是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不是什么好事情。这篇报道起码有如下很恶劣的误导和暗示:

                  一、暗示并误导了老陈的致残(急性肾衰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被狗咬是直接关联关系。这个暗示和误导不仅仅针对狗主人,还针对着法院——急性肾衰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居然只判决两万元不到的赔偿,不明就里的人还不得义愤填膺么?

                  二、暗示了狗主人对老陈如此严重的伤情冷漠、不管不问,至于是否属于误导,需要更多的事实才能判断。但是,如果老陈的病情是因为疫苗接种失败导致感染狂犬病,如果这个推断成立,那么老陈入院治疗以后第一时间,应该是找给他接种疫苗的医院,包括后来的民事赔偿问题,应该也是先找医院解决赔偿的大头,重要的问题解决完了才来找狗的主人。

                  三、暗示并误导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狗的主人对老陈有人格上的侮辱。

                  还是我最初说的那句话:如果记者是因为没搞清楚情况,那就是职业素养问题;如果是故意裁剪事实,那就是职业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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