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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陈旺事件 -- ka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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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陈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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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陈旺夫妇,多伦多唐人街夫妻老婆开店的。

    事情是这样的:

    多伦多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老板陈旺与其两名亲戚,涉嫌将捉到小偷的手﹑脚捆绑,扣留在其车内,因而被警方拘控袭击他人、绑架、强行禁锢、暗藏武器等多项罪名。3人被警方拘留1天之后,获保释外出,等待下月底出庭审讯。小偷此前已经提前获保释,但该被捉到涉嫌偷窃的黑人男子的儿子昨天到金牛城超市为父寻仇,对超市老板陈旺作出恐吓,陈旺已报警。

      抓小偷抓出大麻烦

      据多市警方介绍,该案发生于上周六下午约1时半,3名被告在登打士西街夹士巴丹拿路附近的固连治路(Grange Ave).44号地址附近追捕1名男子,其中1名被告是驾车追逐。捉到该名男子后,即将他的手﹑脚捆绑,扣留在被告的汽车内。

      当警方赶到时,由其中一名被告开始驾车离开现场,但被警方截停,发现该名受了轻伤的男子被捆绑于该辆客货车内。

      据超市老板陈旺介绍,当时他正在店内理货,透过闭路电线,看见一名骑单车男子取走放置于店外的一箱盆栽离去。他相信贼人还会再来,便在店内守候,贼人果然在一小时后折返。陈旺要求他进店付款60加元,但他坚称无偷窃,并把单车掷向陈旺企图逃走。

      陈旺穷追不舍,最后在送完货回来的妹夫和另一名华人店员协助下,把该名小偷逮住,将他手脚捆绑推进客货车上,准备报警。但一名途人目睹过程后立即报警,警员到场截停客货车,除拘捕该名小偷外,也一并将陈旺等3人带署。

      陈旺在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自己只是捉贼,行动出于自卫。他说:小偷打我,又威胁杀死我,我别无选择。陈旺指他告诉警员那人偷窃,但警员不理会,反将他按在地上。

      52分局派一位华裔警察和陈太太解释了一番,主要是指陈旺他们做得越线了。不管超市方面是否掌握对方偷窃的证据,拘禁他人就变成了犯法。

    深入讨论一下,这里牵涉到法律基础的问题。

    第一, 无罪推定。

    在法官和陪审团做出判决之前, 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这就是西方法律体系的一块重要基础石头。 中国现在也采用了这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在中国看新闻, 十几年前动不动就“罪犯被革命群众扭获”云云; 而现在往往说“犯罪嫌疑人在见义勇为的过路人帮助下被警察抓获”。 

    这就是人权。 这就是进步。

    如果没有无罪推定的话,人权就没有保障。 你好好的走在马路上可能就突然被革命群众打倒并踏上一万只脚。

    第二, 只有国家机器才拥有审判权和处罚权。 

    二百五十年前卢索的<社会契约论>里就提出这个概念,国家的组成是由人民所签订的社会合同而约定把个人的审判和处罚的权力放弃,转交国家司法系统,按多数人的意志而执行。 说白了, 就是“私刑”是不容许的。 如果容许私刑的话,那么黑人黄人就会绑上十字架涂上柏油插上羽毛后烧死。

    最后, 一点普世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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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前不久国内比较轰动的事件, 深圳某商场保安抓住一个女小偷后对其进行性侵犯,遭到全国广泛的谴责。

    我比较奇怪的是,现在中国国内人权意识高涨,反而在号称人权地位制高点的加拿大却发生这种事件。

    http://vracommittee.com/ 这条联接是他们要求修改法律保护店主利益的网站。

    我觉得六年前孙志刚事件是个可以载入史册的事件,从孙案到“躲猫猫案”到“邓玉娇”案,中国的人权在实实在在的进步。这种进步不是由谁恩赐的,或者由谁来灌入的,而是民众自己觉悟的。

    ==============

    一点题外话

    一,多伦多华人商店占人行道问题。 

    每次去多伦多中国领事馆,我最讨厌两件事情,一是领事馆前全年无休轮子功老太太们,二是唐人街的行车困难。 唐人街那段路,几百米长,我曾经开了四十分钟。原因之一就是华人商店设摊占人行道问题。 多伦多政府和警察同华人店主进行了常年的拉锯战,但是多伦多警察比不上中国城管,基本投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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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主的利益:增加营业面积,增加客流量,增加收入。 (副作用是小偷偷东西更方便。

    公众的利益:可以忽视。(人行道地皮是市政府的财产,无偿占用。 行人利益和安全完全可以不顾。)

    二, 裸工概念

    这个概念是我提出的。 中国货便宜, 是因为成本压缩到极点。 比如在中国那些血汗工厂里劳动力成本中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安全防护和失业保险等等被剥除。 而这些成本确是劳动者按普世价值而应得的。

    西方人发明了信用卡,信用卡发行公司从一开始就有一笔成本预算就是“信用欺诈损失”。 而西人开店,东西价格比多伦多华人店贵,就是因为其中有这么一笔“偷窃成本”在里面。华人商店如果不计入这笔成本,那么就会发生陈旺事件。 否则保险公司是否要成立自己的警察部队到处抓人呐? 那岂不是黑帮放高利贷的了嘛。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时代变了

      我比较奇怪的是,现在中国国内人权意识高涨,反而在号称人权地位制高点的加拿大却发生这种事件。

      瑞典盗版党胜利打入欧洲议会

    • 家园 citizen's arrest

      是不是要是当场抓住偷东西就没问题了。

      • 家园 不可以

        就算是在花差国

        也要找警察

        公司雇了保安,也只能查包

        感觉就是一个摆设

        如果是保安发现的话,也只能困住那个人,用目光杀死他

    • 家园 好奇怪的逻辑

      西人开店,东西价格比多伦多华人店贵,就是因为其中有这么一笔“偷窃成本”在里面。华人商店如果不计入这笔成本,那么就会发生陈旺事件。

      如果华人商店计入“偷窃成本”--------→把物价提高--------→就不会发生陈旺事件?

      保险公司是否要成立自己的警察部队到处抓人呐? 那岂不是黑帮放高利贷的了嘛

      是否成立自己的警察部队作为黑社会放高利贷的标准,那是不是只要委托公安局抓人的就不是高利贷了?保险公司委托保安公司押运财物又算黑算白呢?

    • 家园 商店占道问题, 不仅是中国城

      希腊街,韩国街,意大利街, 通通如此.

    • 家园 什么东西上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估计离完蛋也就不远了

      民主自由、天赋人权通通如此。

    • 家园 小抬一杠

      在法官和陪审团做出判决之前, 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那这么说来,华人商店占道的问题,在被判决非法之前是无罪的。

      • 家园 得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国内称海归为土包子了,

        看一电视剧有一句叫“进城几十年还是一乡巴佬”。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分刑法和民法两大类,在加拿大美国英国称criminal law 和 civil law。 而象摆摊儿, 不许使用锄草剂, 一星期只有一天可以浇水洗车这些事儿,都叫by-law,相当于国内的地方法规之类了。 违反by-law, 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用警察逮捕啊啥的,更甭提出庭上法院了,所以唐人街摆摊,政府都没办法,据说有地方居然通过by-law说唐人街是特殊旅游景点容许摆摊,自己找了个台阶下了。

        • 家园 你这个by-law就不是给自己找台阶下么?

          法制社会却有法不能依,违法不究,还能容忍违法行为一再做大,这个果然是pussy加汁的笑话了。

          当然如果某些人硬要说那些去偷东西的贼就是这种违法行为的社会的处理方式,那也就没办法了,所谓的皿煮痔油的政府怎么还要贼帮忙维护法纪了呢,哈哈。

          另外唐人街摆摊政府怎么可能没办法呢,行政立法司法都在干什么?

          立法通不过? 那就是这个现状没有被多数人所反感,或者多数人没有改变这个现状的需求。

          站在多数对立面的楼主你,还是尊重皿煮的pussy加汁吧。

        • 家园 明白,你的意思这个是行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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