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陈旺事件 -- karman
这就是陈旺夫妇,多伦多唐人街夫妻老婆开店的。
事情是这样的:
抓小偷抓出大麻烦
据多市警方介绍,该案发生于上周六下午约1时半,3名被告在登打士西街夹士巴丹拿路附近的固连治路(Grange Ave).44号地址附近追捕1名男子,其中1名被告是驾车追逐。捉到该名男子后,即将他的手﹑脚捆绑,扣留在被告的汽车内。
当警方赶到时,由其中一名被告开始驾车离开现场,但被警方截停,发现该名受了轻伤的男子被捆绑于该辆客货车内。
据超市老板陈旺介绍,当时他正在店内理货,透过闭路电线,看见一名骑单车男子取走放置于店外的一箱盆栽离去。他相信贼人还会再来,便在店内守候,贼人果然在一小时后折返。陈旺要求他进店付款60加元,但他坚称无偷窃,并把单车掷向陈旺企图逃走。
陈旺穷追不舍,最后在送完货回来的妹夫和另一名华人店员协助下,把该名小偷逮住,将他手脚捆绑推进客货车上,准备报警。但一名途人目睹过程后立即报警,警员到场截停客货车,除拘捕该名小偷外,也一并将陈旺等3人带署。
陈旺在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自己只是捉贼,行动出于自卫。他说:小偷打我,又威胁杀死我,我别无选择。陈旺指他告诉警员那人偷窃,但警员不理会,反将他按在地上。
52分局派一位华裔警察和陈太太解释了一番,主要是指陈旺他们做得越线了。不管超市方面是否掌握对方偷窃的证据,拘禁他人就变成了犯法。
深入讨论一下,这里牵涉到法律基础的问题。
第一, 无罪推定。
在法官和陪审团做出判决之前, 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这就是西方法律体系的一块重要基础石头。 中国现在也采用了这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在中国看新闻, 十几年前动不动就“罪犯被革命群众扭获”云云; 而现在往往说“犯罪嫌疑人在见义勇为的过路人帮助下被警察抓获”。
这就是人权。 这就是进步。
如果没有无罪推定的话,人权就没有保障。 你好好的走在马路上可能就突然被革命群众打倒并踏上一万只脚。
第二, 只有国家机器才拥有审判权和处罚权。
二百五十年前卢索的<社会契约论>里就提出这个概念,国家的组成是由人民所签订的社会合同而约定把个人的审判和处罚的权力放弃,转交国家司法系统,按多数人的意志而执行。 说白了, 就是“私刑”是不容许的。 如果容许私刑的话,那么黑人黄人就会绑上十字架涂上柏油插上羽毛后烧死。
最后, 一点普世价值问题
这是前不久国内比较轰动的事件, 深圳某商场保安抓住一个女小偷后对其进行性侵犯,遭到全国广泛的谴责。
我比较奇怪的是,现在中国国内人权意识高涨,反而在号称人权地位制高点的加拿大却发生这种事件。
http://vracommittee.com/ 这条联接是他们要求修改法律保护店主利益的网站。
我觉得六年前孙志刚事件是个可以载入史册的事件,从孙案到“躲猫猫案”到“邓玉娇”案,中国的人权在实实在在的进步。这种进步不是由谁恩赐的,或者由谁来灌入的,而是民众自己觉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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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题外话
一,多伦多华人商店占人行道问题。
每次去多伦多中国领事馆,我最讨厌两件事情,一是领事馆前全年无休轮子功老太太们,二是唐人街的行车困难。 唐人街那段路,几百米长,我曾经开了四十分钟。原因之一就是华人商店设摊占人行道问题。 多伦多政府和警察同华人店主进行了常年的拉锯战,但是多伦多警察比不上中国城管,基本投降了。
店主的利益:增加营业面积,增加客流量,增加收入。 (副作用是小偷偷东西更方便。)
公众的利益:可以忽视。(人行道地皮是市政府的财产,无偿占用。 行人利益和安全完全可以不顾。)
二, 裸工概念
这个概念是我提出的。 中国货便宜, 是因为成本压缩到极点。 比如在中国那些血汗工厂里劳动力成本中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安全防护和失业保险等等被剥除。 而这些成本确是劳动者按普世价值而应得的。
西方人发明了信用卡,信用卡发行公司从一开始就有一笔成本预算就是“信用欺诈损失”。 而西人开店,东西价格比多伦多华人店贵,就是因为其中有这么一笔“偷窃成本”在里面。华人商店如果不计入这笔成本,那么就会发生陈旺事件。 否则保险公司是否要成立自己的警察部队到处抓人呐? 那岂不是黑帮放高利贷的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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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事件
🙂时代变了 无所事事 字185 2009-06-07 21:08:10
🙂citizen's arrest 马大善人 字36 2009-06-07 18:16:14
🙂不可以 夏亚 字127 2009-06-18 21:40:59
🙂好奇怪的逻辑 黄马褂多隆 字452 2009-06-07 14:54:46
😁慢慢琢磨去吧,会有明白的一天的。 karman 字0 2009-06-07 16:11:17
🙂商店占道问题, 不仅是中国城 鳕鱼邪恶 字33 2009-06-07 09:36:07
🙂不如阿桂啊,阿桂还怕别人说“亮”“光”“癞”等词呐。 karman 字2 2009-06-07 16: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