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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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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关于邓案律师

    河里说邓案律师的坏话的可真不少,大小id一拨一拨的。有些话不说不爽。

    葫芦牛仁 发了个公益律师的帖子,被人解读为邓案律师水平太差,甚至有人称邓案律师为“人血律师”。葫芦牛仁后来做了解释,认为邓案律师没有什么纰漏,见此帖。我不想纠结于一些技术细节,人血不人血本了和水平没什么大关系。但是有人要说了,你水平太差,简直是把邓往死里整。哦,我水平低没看出来。骂之前先骂葫芦牛仁水平太低算了。

    水平高低无关乎人血,看看钱的来源是不是国外的,比如“夏大律师背后的NGO简介”。你管他从哪里拿钱呢?拿的钱不一样,难道这个刑事案件的性质就变了?难道这是什么间谍案件? 就算此案件让某集团丢了脸,那也是某集团自己丢的,找不着别人去。屁股上有屎怪传媒怪律师还怪到资金来源上来,呵呵,什么样的逻辑和眼光。不奇怪,在西西河混了这么久,类似说法每次都会冒出来。

    说律师为名,这有什么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名也一样。公益律师政府是不喜欢的,此案律师冒了风险,付出了时间精力,有何不可。

    律师要是真水平低,巴东警察干嘛急着压迫邓母和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反正此笨律师辩护太差,省得巴东公检法费力气搞什么文字游戏,玩什么异性洗浴和推倒推坐之类。

    此案闹这么大,本质是因为其太荒谬太戏剧,政府机关所做所为失了民心。想来批评对象该是政府才是。为什么到了西西河,批评对象很大部分倒是律师了?难道西西河专业律师太多?专业的吹毛求疵的心态大过了对政府的义愤?而且一般来说,政府机关是强势,此案件中律师是相对弱势,这里的人和其他地方不一样,有傍大款的心态, 以狐假虎威和恃强凌弱为荣?不解。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我也不说不爽。

        “但是有人要说了,你水平太差,简直是把邓往死里整。哦,我水平低没看出来。”我水平低我看出用来了:警方说邓有精神疾病,可以使其免除刑事责任,公益律师否认;警方没说刀子是邓自己买的,律师说了,我不知道这可以为邓减轻还是加重责任;警方没说邓被QJ,律师说是,我不知道这可以为邓减轻还是加重责任,我理解,没被QJ。邓是一时激动杀人,被QJ,邓是故意报复杀人,等等。我从网上看到的消息,警方是为邓减轻或脱罪,律师是把邓往故意杀人上靠,那个对邓有利?称邓案律师为“人血律师”,就是律师想把事闹大,让司法机关无路可退,必须判邓故意杀人,达到自己的目的。说什么“这里的人和其他地方不一样,有傍大款的心态, 以狐假虎威和恃强凌弱为荣?”未免一杆子打了一船人。另外,从这个案件开始到现在,我觉得当地警方的态度是想把事情化解的,杀人了,凶手有神经病,可以从宽处理就行了。但媒体一报道,就成了要么邓是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判无罪释放,要么是故意杀人判死刑,没有中间道路。即使是判无罪释放,警方以及法院也要有个司法程序,但现在已经被逼到死角,不立即表态就是官官相护,进一步就是“某集团”的事。再者,我不懂“公益律师”,按照中国律师网一篇论文的定义,

      外链出处

      邓案的律师是否属于“公益律师”?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不用当事人出钱就给打官司的,我只知道“法律援助” 外链出处

      • 家园 好像媒体不报道, 人人蒙在鼓里, 就有阳光大道可走似的

        但媒体一报道,就成了要么邓是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判无罪释放,要么是故意杀人判死刑,没有中间道路。

        至于你说的那几条, 质疑有那么简单吗? -- 激情犯罪就不是故意杀人, 先去弄清楚. 警方不是公诉人, 也不是法官, 他们大不了包票. 况且精神疾病至少足够严重才能从轻判决. 哪有那么简单.

        • 家园 谁说激情犯罪就不会构成故意杀人?

          你能找篇论文啥的来证明下么?

          另外,就我所知,激情犯罪从轻处罚是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现在改了么?

          • 家园 原来如此

            抱歉, 我只是外行, 完全是囫囵吞枣在网上搜了一下而已. 主要是前几天夏霖给崔英杰的辩护书, 夏霖声称激情杀人, 并且事后表现如何如何. 很多人不理解讲这个有什么用, 但有律师著文表示自己也会采取类似的思路. 总之最近一段时间这个词经常被提起, 但看起来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不太了解其中意图.

            • 家园 是为了从轻处罚,但是根据邓女下手的

              位置和手法.

              依我看,这个故意杀人是跑不掉的.

              只是巴东警方都可以说她是防卫过当,那么说她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可以理解的.

        • 家园 但要看媒体是怎么报道的,不能造谣

          “好像媒体不报道, 人人蒙在鼓里, 就有阳光大道可走似的”媒体报道属实,有利于澄清事实,即使不能完全掌握事实,也不能带偏见,有意无意的诱导读者情绪,我在这里把网络也纳进媒体范围了。蒙在鼓里,当然不会有阳光大道可走,但错误的报道,更可能误入歧途。

          “激情犯罪就不是故意杀人, 先去弄清楚.”----我弄不弄清楚不重要,法官弄清楚就行了。

          “警方不是公诉人, 也不是法官, 他们大不了包票. 况且精神疾病至少足够严重才能从轻判决. 哪有那么简单”没说要警方打保票,但警方侦查的结果是公诉的基础,如果被法官采信,也是判案的依据,如果连警方都为邓女减轻罪刑寻找证据,法官怎么会判得更重?除非是邓女的律师找出加重邓女罪刑的证据,不幸的是,开始的两个律师还真的这么办了。还说什么丧尽天良,我觉得这话除了可以说邓黄两个混蛋,还适用于开始的两个律师。

          • 家园 媒体报道并没有歪曲事实

            邓玉娇案件的原始曝光, 巴东公安局修改案情通告, 记者采访被打, 哪里歪曲了?

            网络当然会有歪曲. 那些不懂专业, 却硬要大放厥词的文章就是典型. 激情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的要件, 而不是杀人. 很多人像你没弄清楚就开口, 就充内行把文章到处贴, 就急匆匆的宣布夏霖吃人血馒头.

            精神疾病要到什么程度才能有刑事减免情节, 抑郁症, 失眠就够了? 邓玉娇在案发后十分清醒, 自己打电话报警自首. 完全没有病, 却来装病, 尤其是本案已经处在众目睽睽之下, 我不觉得这是个妥当的办法, 只不过是妥协.

            看看新闻吧, 如今的结果并不太坏, 侦查阶段终结, 定性为防卫过当, 邓黄二人也受到严厉惩处. 这一切都不着藏着捂着, 或者给大活人诊断为精神病能办到的.

      • 家园 是这样吗

        如果有强奸,那么邓是正当防卫,而且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无刑责。

        • 家园 有强奸也可以是防卫过当,没强奸也一样可以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精神问题因素减刑,目前看是最可能的结果。

        • 家园 错了,拜法学家所赐,犯罪“终止”后反抗是非法的

          说白了,就是犯罪者心满意足之后,受害者就只有将其扭送公关机关的权利(这真是大度的权利啊),敢“伤人”就等着被起诉吧。

          • 家园 实际操作中也是这么拘泥法条吗?

            应该也可以变通吧。心满意足之时,正是罪犯体力和警惕性最差的时候,此时不动手更待何时。更何况罪犯这时候还在受害人身边,谁知道他还不会一时兴起再来一次。所以我想,要是受害人在受到侵害以后趁罪犯不备打伤乃至杀死罪犯,就咬死说罪犯当时还有再次侵犯的意图,不得不反抗。反正现场没有其他人证。

            公安和检察院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可不?

          • 家园 黑岛兄,我还真没想明白犯罪终止后受害人还怎么反抗

            黑岛兄的文章我一般都是追着花的,有一次看到嫩发完贴后第一帖就被骂,还马上第二个抢上去鼓励嫩了一下。当时资历浅,不知道嫩在河里的背景呢还,后来才发现嫩时不需要俺当时那个安慰的。呵呵

            不过这里如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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