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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翻译】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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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哦,总算明白一点了。

                    我看阿壳吵架能赢嘉木,但和讼棍打官司没戏。

              • 家园 Ok,有点儿律师的味道了

                噢,没想到这一点。

                • 家园 哈哈,一抹额头,一把冷汗

                  这几天啰啰嗦嗦码了这么多字,终于被承认有点律师味道了

                  说正经的,渔樵兄的讨论非常开启思路,我因为渔樵兄的回复,又多想了很多问题,很有趣。还顺便查了一下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则的起源,在这个案子发生的时代,乔治亚州还没有通过相关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呢。也就是说,律师到底该怎么做,可能只能依赖以前英国的案例和行业惯例为指引。现在就不一样,发展出了不少保证执业安全的技巧,很多东西其实都有具体的规则----比如那些受访律师的答复,几乎都能在职业准则中找到对应----这种变迁本身也非常有趣。

                  1887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制定了第一个州律师行为守则——《阿拉巴马州道德守则(Alabama Code of Ethics)》,这一守则受到了乔治·谢斯伍德法官的著作的直接影响。全国性的律师行为守则则是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在美国,当代最为重要的律师道德守则都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1906年,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邦德发表了著名的演讲《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美国律师协会对此迅速作出了反应,于1908年通过了《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来规范律师的行为。这一道德准则包括32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阿拉巴马州道德守则》的翻版,这是美国律师协会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的第一次尝试。该守则后为许多州以制定法、法院规则或者州律师协会的规则的形式所采纳。从1908年到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的正式立场都体现在该准则中。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一道德准则已经有47条规定,1400余个由美国律师协会道德和职业责任委员会发布的对此进行解释的正式和非正式意见。。。。。。。1969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职业责任示范守则(the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该守则于1970年生效,取代了《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责任示范守则》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惩戒规则(Disciplinary Rules——DRs),违反了惩戒规则将要受到惩戒,一是道德考虑(Ethical Considerations——ECs),其规定的是追求性的标准。这种方法的灵感来自于富勒(Lon Fuller),他在著作《法律伦理(The Morality of Law)》中认为在责任伦理(moralities of duty)和追求性的伦理(moralities of aspiration)之间应当作出区别。该《职业责任示范守则》最后被除了加利福尼亚州之外的每个州所采纳。到目前为止,还有包括纽约州在内的5个司法辖区在适用《职业责任示范守则》。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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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可别解读的太多

                    我在这儿只是感慨一下专业和非专业的不同而已。本意只是自愧不如的意思。可别解读的太多。

                    • 家园 没,没有解读太多,我是

                      想说讨论拓展了我的思路。

                      我不是一个合格的小师爷,不是大家问起来,逼着我去翻资料,我自己对这些问题都一概不清晰地很。

      • 家园 【补充】把这个案子后来的发展放在这说一下

        lunan兄在楼下问道私刑者和真凶的下场,估计可能也会有其他河友关心实体正义的问题,所以就放在这里把这个案子的相关发展介绍一下:

        这些“骑士”们没有一人受到法律追究。相反他们在当时被民众视为英雄,绘有骑士骄傲地立于Frank尸体旁的明信片在美国南方广为传送。甚至Frank被绞死时身着的睡衣也被剪成小片被当做纪念品出售。

        骑士中的一些于1915年参与组建了新的3K党(Ku Klux Klan)。实际上下令为Frank减刑的州长Slaton也面临私刑的威胁。下令数天之后,他任期结束,即立即逃离乔治亚州以躲避私刑。

        这个案件背后有很深刻的社会、文化、经济、种族、宗教意义,是乔治亚州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民意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例----案发之后,民意激愤----民意的激愤和Frank是犹太新移民有关,当时亚特兰大面临着急剧城市化的人口流动和资源争夺,一般民众的仇富心理也非常严重。Conley在指控Frank时说,Frank骄傲地宣称,“我怎么可能被绞死,我有的是有钱朋友”----在法庭对Frank审理时,民众包围了法院,并提出类似“斩立决”的请求,而给Frank定罪的主要证词就来自于后来被证明是真凶的Jim Conley----法院在25天就完成了审判并判Frank死刑,甚至主审法官都承认其自己并不相信Frank有罪。

        Frank向乔治亚州高院以及两个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美国最高院多数法官裁决拒绝提审,仅有两位最高法院法官有不同意见,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被民意钳制的司法,他们写道“暴民法(mob law,也译为私刑)并不因获得了陪审团,且是为暴民所恐吓的陪审团的同意而转为法律的正当程序。”(Mob law does not become due process of law by securing the assent of a terrorized jury.)

        至于真凶Conley,他在其律师发布公告之前已经因为本案作为从犯被判刑,所以根据“double jeopardy"(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检察机关不得再因此案对其提起公诉,其因此逃脱了法律制裁。他死于1962年,活到了70多岁。

        在Mary Phagan死后70年,Leo Frank的罪名被彻底洗刷。Alonzo Mann,当年亲眼见到Conley在杀害Mary时搬运Mary的尸体,于1982年在其临死前告知公众其所见。在1986年,乔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正式宣告赦免Frank(嘉木:必须注意的是他们并未宣告Frank无罪!):

        “我们无意解决有罪或无辜的问题。我们承认未能保护Leo M.Frank其人身从而维护其继续对其判决上诉的机会,我们承认我们未能将杀害其的凶手送上被告席,作为治疗旧伤的一种努力,我们根据本州宪法及法律所给与的授权,在此宣告赦免Leo M. Frank。”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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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点附记:

        遵循程序正义可能放过真凶,但是不遵循程序正义,顺从民意(而这民意的构成其实往往不是个案的价值或正义那么简单)的速决可能冤枉无辜----如果是你,你如何选择?

        注解:

        double jeopardy

        外链出处

        • 家园 那些“骑士”有没有被立案起诉呢

          总不会私刑绞死一个人什么事都没有吧

        • 家园 为什么不宣告无罪呢?

          这样一来政治正确,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吗?

          当年被私刑处死,是有政治文化社会的原因的,不单纯是法律的原因,为了愈合历史的伤口,法院能做什么呢?

          • 家园 法庭宣告无罪有很多技术困难。

            美国的法庭基本上没有权力宣布一个人是不是有罪。上级法院可以对判决进行改变,可不能变动罪与非罪。如果对罪与非罪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要想让Frank无罪,只能是在当年的法庭重新审一次才有可能。

          • 家园 这个我也不太清楚,

            可能的角度:

            1.宣告无罪,一般需要法院重新审理;

            2.即使有了Alonzo Mann的证词,也很难对其进行质证。

            所以从程序的角度来说,真伪性无法确定。

            ----实际上,在Alonzo发布临终的宣告之后,仍有许多人相信Frank是凶犯----很多人只选择相信他愿意相信的。

        • 家园 辛苦了

          跑个题,没有好莱坞根据这个事件写个剧本吗,感觉是很好的题材。

          程序正义至少是有可以因循的法则和思路,当然他不会十全十美,永远有可以完善的地方。

          民意相对来说具有更多的盲点和不可确定的因素存在。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应该凌驾于民意之上,辛普森案可以说是其中的经典。换句话来说,民意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随着一个新证据的出现民意可能来个180度的转身,而程序并没有如此的回旋余地。

          具体到目前国内的环境来说,我觉得程序正义更应该得到认同和推广。

          对法律一窍不通全凭直觉码的东西,砸轻点。

          • 家园 呵呵,送花得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相关影视改编:

            The Leo Frank story has been explored in various art forms.

            Murder in Harlem (1935), by director Oscar Micheaux, was one of three films he made based on events in the Leo Frank trial. He portrayed the character analogous to Frank as guilty and set the film in New York, removing sectional conflict as one of the cultural forces in the trial. In this version the Frank character was instead a "Boston Brahmin". Micheaux's first version was a silent film The Gunsaulus Mystery (1921). Lem Hawkins Confession (1935) was also related to the Leo Frank trial.

            The film They Won't Forget (1937) was inspired by the Frank case, with the Leo Frank character portrayed as a Christian.

            After the publication of 1980s testimony by Alonzo Mann, the case was revisited in the 1988 made-for-TV movie, The Murder of Mary Phagan, starring Jack Lemmon, Peter Gallagher, and Kevin Spacey.----我打算把这个找出来看一遍,我很喜欢Kevin Spacey。

            David Mamet explored the case in his novel The Old Religion (1997), using it to look at Jewish-American experience and history.

            Playwright Alfred Uhry and composer Jason Robert Brown created the musical Parade, produced on Broadway in 1998. It won the 1999 Tony Award for Best Score and Best Book of a Musical. Although it received mixed reviews and had a short run in New York, the production started a national tour in 2000. Parade is still produced around the world.

            • 家园 果然不出所料

              影视界不会放过这样的题材,但是没想到最早从1935年就开始了。真有时间的话把这几部片子都找出来结合背景写个评论也是很有意思的事情,可以看到民意在其中的变化曲线。

              我说电影局部反应民意应该没有错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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