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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翻译】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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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求助】【讨论】

        有个比较菜鸟的问题我一直搞不明白,拿出来问,大家不要笑话我:刑事案件,尤其杀人案,应该主要刑事侦察的内容,技术专业性很强,为什么不是刑警或者侦探(侦探小说看多了,呵呵)调查,而是律师来调查?

      • 家园 佳木,其实挺复杂的

        抛弃任何是非对错,正义和邪恶, 其实你highlight的几条是矛相互盾的。

        1. 观点总结:律师的职责在于实现个案的实体正义,所以如发现客户有罪,律师有义务予以披露。

        2. 观点总结:律师可以披露自己调查得知的事实,但不能披露客户告知的内容。

        3. 观点总结:在律师发现被告有罪时,律师仅可告知法庭并可以继续辩护,但被告对律师的陈述不得作为给被告定罪的证据。

        4. 观点总结: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信赖关系神圣不可侵犯。律师只能披露客户的陈述来阻止犯罪。

        5.观点总结:律师可以选择回避,但同时保持沉默。

        2, 3, 4 都是用来否定1.的, 洗刷律师在正义的判决中的责任的.

        • 家园 你的第一条不是辩护律师考虑的主要内容

          对于北美的律师在刑事犯罪的辩护中实体正义并不是他们最关心的内容。我感觉他们第一要做是保证程序的正义。这是西方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基石。对于一个政府来说,任何一个个人都没有力量对抗一个政府。约束一个政府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法规。给与律师各种职业特权就是保证他们能有能力制约政府。拿掉了这个制约也许对某一个案子有帮助,可作为一个整体,很容易就演变成没人能够制约的强势政府。这时,受害的就不是几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正义没法保证的问题。

        • 家园 恩,我的highlight并不是表示同意他们的观点

          而是担心字数太多,大家读起来不太好把握重点。

          这篇报道对我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告诉我对同一个问题可以有很多解决思路,尽管这些思路可能互相矛盾。很多看似无解的问题,恰恰可以有很多解法----这种想法比某个解法本身更有价值。

      • 家园 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取舍

        而价值取舍的关键在于是否虔诚。

        我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罪犯去牧师那里祈祷,同时忏悔,而牧师出卖了他。这种行为对天主教的僧侣阶层是亵渎的行为,即损害了跟上帝的契约。如果不那么虔诚或者干脆是无神论者,当然权衡利弊更倾向与保卫世俗。

        • 家园 你说得有道理,

          受访中的坚持律师和客户之间关系神圣不可侵犯的Henry A. Wise也举了牧师和告解者为例,我在翻的过程中把那一段省略了,如果注意看的话,会发现只有在Wise的发言中我用了省略号,呵呵。

          关于牧师和律师的对比,我之前和我这边的一个美国朋友讨论过,他是极虔诚的教徒,但不是天主教的,他说现在牧师也不再是负有绝对保密义务了,对过去的原则也有好些突破。

      • 家园 嘉木您是什么观点?

        我的粗浅理解,要判断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实现这个行为的目标。当然目标的正确与否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律师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个规则的目地是什么?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古老的四大神圣关系之一。这种保密和信任的关系还仅存在于夫妻之间、神父和告解者之间,以及医生和病人之间。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99778.html

        这个是什么玩意儿?太阳绕着地球转还是神圣的宇宙秩序呢。

        在这些受访者的回答中,有两个词频繁出现并被强调:sacredness和confidence----对照一下国内律师和客户关系的构建基础,觉得是非常有意思的文化差异,西方的法治思想的精髓到底源于何种信仰?----有兴趣的一起来帮我想一想吧。

        何种信仰,西方还有几种信仰?难道死了张屠夫只能吃带毛猪?

        • 家园 马大哥不要用“您”来称呼我啊,

          叫嘉木就成了,都老熟人,那么客气干啥。

          我的观点和D-Cady Herrick比较接近,我无法认同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极端。

          总结一下,基于美国的诉讼机制,我的观点是:

          1. 律师在一般情形下负有保密义务,在不涉及无辜第三人的情况下,律师只能披露客户信息来阻止犯罪;

          2. 为保护无辜第三人的生命和自由,律师在确信客户为真凶的情形下(律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达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律师有义务(不是有权利)告知法庭(但不得告知大众),从而令第三人的罪性存在合理怀疑(cast doubt on the criminality of the current defendant in trial)----接下来就是控方的责任去寻找证据证明到底谁是真凶了:律师没有义务就其提供的信息出庭作证,其提供的信息本身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但是这里头还存在一些细微的问题,我自己还没想清楚。比如说律师信息的来源会否导致不同?律师向谁证明其确信已经超出合理怀疑?法庭如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控方?控方是否能根据律师提供的线索去重新开始调查?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能用于对真凶的庭审?)

          3. 如果客户撒谎,做伪证,律师应告知法庭,并有权拒接代理。

          • 家园 我下面的相应理解是否正确?

            1。阻止未发生伤害的优先级大于对以造成伤害的处置。(????)

            2。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同等利益为代价。

            3。撒谎做伪证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颠覆,您自求多福吧。

            • 家园 马兄客气,

              就是这个意思了,呵呵

              关于第一点,估计也是存个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的心思吧。

              • 家园 我也感觉到了

                但是在逻辑上有严重问题,所以打了很多问号

                关于第一点,估计也是存个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的心思吧

                为了预防犯罪而削弱对当下客户利益的保护,可能会对当下客户实施尚未完成的伤害。

                不钻牛角尖了。存在即合理

              • 家园 不客气不客气

                嘉木自动忽略我的语气好了。我是图穷匕首现啊。

                我对第三项没有意见,因为不损害这条规则的完备性。但对一和二很不满意。不是说一和二本身没道理,而是允许塞私货的话说明这条规则本身可能不是基本定理。和尚摸的,我也摸的。考虑现实需要的话中国搞成现在这样也不算太出格。国内一方面不是太注重法律,另一方面经济,伦理变化太快,难度更大一些。

                谢谢花时间回答我的低级问题。嘉木注意休息。

                • 家园 唉,本来就不存在完美的制度,

                  其实我自己也还比较迷惘,尤其对国内的制度建设-----现在对自己一个很深的感觉就是积累不够,需要沉下来多看多听多想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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