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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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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从哪里看的新闻说肇事人跑到了120?

          另一个事实是该男子在限速50km的地方跑80-120km

        • 家园 没有人否认他应该按交通肇事处理

          首先,没有人否认当事人应当最少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这一点全中国人都承认,铁证如山,只待判决。

          其次,就你提出的两点:

          一个是杭州交警是有渎职行为的,在该男子有严重超速行为的情况下,未吊销其驾照。

          其一,目前可有证据表明上一次肇事驾驶时,是胡某本人驾驶?起码目前我没有看到媒体或者官方有披露相关证据。没错,他的车的确是有过肇事记录,但是是其本人吗?这是一个需要查证的事实。

          其二,即便是杭州交警有渎职行为,那也应该是就警方的渎职以及受贿处理,对胡某及相关人以行贿处理;而就本案,仍需严谨公正公平地进行调查。就胡某本人而言,至多按照其屡次违反交通法规进行从重处理;而不能跳出了已有的法律框架。这个不对吗?

          另一个事实是该男子在限速50km的地方跑80-120km,且在人行横道不减速。即便按照交通肇事,也应从重量刑。

          没有人否认交通肇事这一点。

          • 家园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也只能按照交通肇事处理。

            我接受你说该,但我不赞成你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不能类比的说法。因为二者都是危险驾驶行为,就个人而言我不认为超速比酒后驾驶高尚多少。

            其一,目前可有证据表明上一次肇事驾驶时,是胡某本人驾驶?起码目前我没有看到媒体或者官方有披露相关证据。没错,他的车的确是有过肇事记录,但是是其本人吗?这是一个需要查证的事实。

            至于超速,非现场执法是无法判断是不是本人驾驶的,我关心的是杭州警方到现在依然语焉不详,这个是很可疑的,当然怀疑是没法定罪的,就像你说福冈案中嫌犯的逃逸嫌疑一样,怀疑是没有意义的。

            其他的,我的观点和你一样。

            • 家园 这个没法不“语焉不详”啊

              我关心的是杭州警方到现在依然语焉不详,这个是很可疑的,当然怀疑是没法定罪的
              胡某两次超速记录好象都是在高速公路上被拍下来的--恩,这么说不对--应该说是那部三菱。

              这种事情一般都不抓先行的,只要最后有人去交罚款,要罚也只能直接罚车主,偏偏胡某又不是车主。

              这也不能说交警渎职,这是高速公路,甚至是现代交通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所以除非是“集中突击整治”,一般都没法抓先行。以前成龙的《霹雳火》,貌似也是警方接报某路段经常有人飚车,才专门调集力量设卡抓捕的(而且还有扑空的可能),当然不能把电影当现实,但我相信这还是有现实根据的,这种专项抓捕成本高,成效小,不是特殊情况不会轻易用的。

              时过境迁,当时就没抓到胡某的现行,到现在可不就得语焉不详了么

            • 家园 另:福冈那个,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就是逃逸

              顶多算“逃逸后自首”。

              因为事故后40分钟才自首,除非出现这种极端情况才有可能说得通:即事故后,当事人原地等待,但相关部门40分钟才来到现场,当事人自首。

              这个太不符合常理了。而且,如果如此,那报道也就不会说他40分钟之后才自首了。

              所以,情况只能是,事故发生,当事人逃逸,40分钟之后改变主意,回去自首。

            • 家园 酒后驾车和超速驾车当然都是违章的

              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在量刑上,的确依然应该分开处理。

              因为两者发生危害的概率相差很大。而且,大量的超速行驶,其实是目前的交通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形成的。比如说,北京的道路,有限行50km/h的。这个,不可能管得过来的啊。

              法律,一旦在现实中管不过来,反而丧失了它的严肃性。最后万一真变成了“法不责众”,而酒后跟超速在量刑一致的话,反而就祸害社会了。

              • 家园 按照你的逻辑,只有完全一样的车祸才可以类比。

                正如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按照你的逻辑,所有的类比都是错误的。

                相对酒后驾车来说,目前对于超速的处罚,的确过于宽松。所谓十肇九快,并不是仅仅是顺口而已。

      • 家园 : )

        链接出处

        希望听到两位的相互讨论

        • 家园 咳咳,河规2.1.1 :-)

          2.1.1具有人身攻击意味,污言秽语、涉嫌挑拨

          :-)

        • 家园 首先第一点就是不确定的

          杭州不是个太大的城市,朋友出了事,他们又都是有车的主,一会儿就能赶到,这不是做不到的事。我想,作为有车族的河友,如果同一城市的朋友出了事,一会儿就能赶到现场,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说,这一点,不能说没有可能;但是即便有这个质疑,目前也只能说处于质疑(大白话可以用“臆测”)的阶段。因为尚无任何证据可以表明这群朋友和他其时是在飙车。

          再言之,连国内目前一贯“无风三尺浪”的媒体,都未曾敢于在这一块挖“飙车”证据【事实上,哪怕是完全负面的报道,国内的媒体们也不能在“飙车”的事实上提供出什么证据来】,这块就看客的感受而言,又怎能确信?

          第二点:首先,中国不是判例法。

          其次,即便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找到任何主观动机。再且,除非胡某是有主观动机报复个人(谋杀罪)或者没有选择性的报复路人——这点目前依然没有找到任何动机——否则中国对于“主观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有完善的行为范畴的,胡某的这个行为根本无法列入其中。依我之见,唯一有可能的也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的量刑上限也只是7年。远不能与您所提供的两个案例(福冈以及1997案例)相提并论;更不能满足目前大量网友的胃口。

          而且,“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然要以有飙车行为的明确认定之后才能确立。

          我写个下面这个帖子。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83482

          • 家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这条,最多判七年。但我认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不一定要是“飙车”。在闹市区晚上八点超速50%以上(就不说网上说的150码了,至少按官方认定,最低也有84公里吧?),这还不算特别恶劣?

            • 家园 超速可以不飚车,飚车可以不超速

              老兄没看清他们的逻辑。。。

              如果你要说肇事者超速,那么他们就会说超速不是故意的,要按过失不能算特别恶劣情节云云。。。

              如果你要说肇事者故意的飚车,那么他们就会说飚车没有法律定义,是媒体渲染云云。。。

              超速可以不飚车,飚车可以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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