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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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同意,要冷静一点看问题

        尤其是法律问题。

        我再来补个假设3 :胡某家里也没很多钱。撞了人以后没有掏手机打电话找黑衣女人和损友,然后当场下跪谢罪。这又怎么算?还要不要他死?

        有钱就该重判?还是因为事后大放厥词所以要惩罚他?他是该罚,但可惜不能通过法律罚,因为交通肇事最多七年。如果觉得不公平(包括我在内),学习萨苏帖子里的做法,要求人大立法把七年升至情节恶劣30年,这样是不是理智一点?

        p.s.最近复习了“教父”,所以后来想起来应该有浙大校友着五粮液和火腿去找杭州教父,求他bring justice to that SOB

        • 家园 我越来越糊涂了……

          事情到底是什么样的?谁能给个准话??

          你们追究那个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飙车”有什么意义??

          胡某的行为是什么?

          1)超速

          2)跨越双黄线

          3)人行横道减速

          4)遇到应急情况没有刹车

          5)事故发生之后对生命的漠视

          以上五条的存在,你们还有必要去追究什么“飙车”,“富二代”,“打电话找关系”吗?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底线!

          竟然有人说“民主的胜利&法制的失败”

          那个姓胡的已经强奸法律N次了,我们强奸一次还不行?

          现在已经不讲“杀人偿命”了。但是我们知道,胡某做错了,做错了就应该恳求原谅。

          胡某及其母亲在事故发生之后以及被害人追悼会上的言行,是一个恳求原谅的表现吗?

          他们觉得自己没错,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钱能摆平。如果他们不是这么觉得,他们有这样的行为吗?

          被害人是在人行横道线上被一辆超速的没有刹车行为的跨越双黄线逆行的改装车撞倒的,记住这几个事实,然后再谈什么法制!

          民意被压抑了很久,一次“多数人的暴政”就让某些人跳脚,有必要吗?

          • 家园 法律上的事实不等于生活中的事实

            如果打算藐视法律(或者用你的词,QJ),我不需要继续废话,可以去找教父,但不保证不会被法律追究。

            被害人是在人行横道线上被一辆超速的,没有刹车行为的,跨越双黄线逆行的改装车撞倒的,记住这几个事实,然后再谈什么法制!

            民意被压抑了很久,一次“多数人的暴政”就让某些人跳脚,有必要吗?

            法律上的事实每一件都需要有证据确认,不是网上一经讨论成为共议就算是了。如果民意被压抑需要宣泄,不要借法律这把刀,找人大立法去。不然的话,民意可以把刀可以架在任何一个人头上。请问,几次“多数人暴政”可以让人跳脚?

            • 家园 杀人者胡某!

              呵呵,记得当年葡萄对我说,法律有一个天大的悖论,及“法律的产生起源于一次恶劣的犯罪”。

              我开始不理解,但是我现在相信了。

              法律在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更是要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从这一点上看,后者的价值其实还要超越前者。因为强者自由超越众人的资源去维护他的权利,而作为社会公民力量失衡结果的弱者,如果连法律这条最后的道德底线都不能维护他们的权利,他们还能指望谁?

              对待咎由自取的弱者,我们尚且怀有怜悯之心;

              对待无辜受难的弱者,恐怕我们仅仅依靠怜悯之心是不够的吧。

              我们没有胆量去藐视法律,因为胆敢藐视法律的人必然无所顾忌,要么是实力,要么做好承担藐视法律的后果。

              前者已经做出了先例,超速,危险驾驶,一而再再而三。他无所畏惧,因为他相信钱能摆平一切,因为那个杀人者从始自终受到的教育就是如此,他母亲的信念也是如此。何知?

              各位想想, 你开车撞死人了,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我告诉,是 胆怯

              因为我们都知道 人命关天

              他的行为呢? 他不在乎,他的母亲也不在乎。

              杀人者欢闹于凶案现场!这一行为的罪恶已经超越了“飙车”本身,因为这是对生命的漠视!拿别人的命不当回事。

              “法律上的事实每一件都需要有证据确认”

              1)超速

              2)跨越双黄线

              3)人行横道减速

              4)遇到应急情况没有刹车

              5)事故发生之后对生命的漠视

              我说的这5条中,有任何一条可以证伪吗?

              不是网上一经讨论成为共议就算是

              我到现在为止说了以网上的结果算 “是”了吗?

              我们还是在等待一个判决结果的,不过有一点,作为三十年的高院刑法法官,家母最长念叨的一句就是

              一次错误的审判,其罪恶远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我们有耐心坐等公正,我也相信法律不会放过这个

              杀人者 胡某

              • 家园 一次错误的审判

                杀人者欢闹于凶案现场!这一行为的罪恶已经超越了“飙车”本身,因为这是对生命的漠视!拿别人的命不当回事。

                这是超越常理的罪恶,我也怒过,如果在场也会上去扇耳光,但这些撞好人之后的表演都构不成法律上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情节再严重还是七年。所以我们在前贴中讨论如果没有事故后的恶劣表现,是不是就轻饶这个小子。话说回来,我觉得这小子不仅仅是嚣张,而且是无知

                法律事实需要的是证实,而不是可证伪。

                “错误的审判“,错在哪里?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错了?如果觉得法错了,我说过,一可以找人大立法毖后(但无法惩前),二可以找教父解决。

                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这句话是对的,但不要理解错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在我看来因激愤以法之名杀了他才是”污染了水源“。

        • 家园 其实不用假设这么多情况

          我再来补个假设3 :胡某家里也没很多钱。撞了人以后没有掏手机打电话找黑衣女人和损友,然后当场下跪谢罪。这又怎么算?还要不要他死?
          最简单的,只要把事件当中的双方换一下就行了。

          比如:

          胡当晚正好车去检修了,难得一次步行去看电影;

          谭当晚正好家里有事,借了同事的车急急往回赶,速度上去了自己都没注意,碰到紧急情况一时慌忙,结果把胡给撞死了。

          • 家园 ms对称,其实未必

            包括前面那个用铁老大来代换的例子也是一样的。

            我有一个最简单的逻辑如下:

            1、城市里的那条街道上限速50,其根本出发点是保护生命。

            2、在这里以远远超过限速的速度飙车,则是漠视生命的行为。

            3、胡一贯喜欢在城里飙车

            4、那么我认为,他向来漠视生命。(说他玩命不过份吧)

            玩自已的命无妨,玩别人的命有罪。

            • 家园 就事论事地说,这个逻辑在“角色”的互换中是占不住的

              我有一个最简单的逻辑如下:

              1、城市里的那条街道上限速50,其根本出发点是保护生命。

              2、在这里以远远超过限速的速度飙车,则是漠视生命的行为。

              3、胡一贯喜欢在城里飙车

              4、那么我认为,他向来漠视生命。(说他玩命不过份吧)

              玩自已的命无妨,玩别人的命有罪。

              1没有任何问题,但正因为没有问题,所以对所有人都应该是一致的,哪怕将胡和谭的“角色”互换;

              2、还是那个老问题--“飚车”在现行法律文本中找不到任何成文的界定,所以,只能说其严重超速,而不能说其“飚车”,这是其一;

              其二,严格来讲,任何严重超速的行为都是漠视生命的,无论是为了“飚车”,还是因为有急事(苛刻地说,很多开车者都因为有急事或者其他什么原因有过超速行为,或许可以认为情有可原,但如果细究的话--所谓“急事”不过是一己之事,但同样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实际也是“漠视”)。

              所以,2并不影响“角色”互换。

              3、“胡一贯喜欢在城里飙车”--这个目前似乎很难证实,现有的两条超速记录还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显然不是“城里”),何况还只是摄像头记录,并未抓到现行。即便我也相信当时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的很大可能就是胡本人,但没有证据;

              而从事发当晚已公布的十几段监控录像看,胡及其同伴的车速似乎并不比周边其他车辆快太多(也可能是由于录像断断续续的原因,难以形成连贯感受)。

              更何况,一个人过去做过什么,并不能证明某件事情就一定是这个人做的--正如,“一日为贼,终身为贼”这样的观念,虽然我们多多少少都可能有这样的想法,但我们大多数人却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偏见”。

              所以,3恐怕也难以构成有效的指控。

              我说这些从来也无意为胡辩护,严重超速撞死人,该赔钱的赔钱,该坐牢的坐牢,但仍然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一直坚持的一个观点是--负其该负之责--所以,我在判断事件时,总是尽可能剥离掉情绪的因素,除非,法律上有规定“民愤极大”当如何如何者。

          • 家园 也可以,对称的
      • 家园

        已经关注这起事件很久了,看着一贯冷静的西西河也泛起波澜,我也时而怒,时而惊,甚至有时候脑子出现短暂的懵懵懂懂,失去方向。

        但是后来我想,不管怎么样,第一,不能未审先判;第二,舆论关注、监督的只能是新闻事实,现阶段的程序公正,从讨论律法的不完善到如何改进并加以推进,使之真正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 家园 飙车确实没什么太明显的证据

        警方的说法也比较含糊,什么调看了他们从出发到出事地点的监控录像,这个胡某17次里有13次跑在前面,到底有没有你追我赶? 不过飙车好像也没有严格法律上的定义。

        • 家园 可以速度定义,在限速50Km/h的地方跑80以上,之类
        • 家园 飙车这个说法,其实是没有太多意义的

          抛开目前尚无足够证据能证明胡某是“飙车”不说,飙车这个说法,其实没有太多意义。因为目前的法律尚无对“飙车”有明确的定义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原则和标准。

          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飙车”是不存在的。这是令人感到悲哀和不满的地方。可以改,不仅限定“富二代”的飙车,而且限定所有人的飙车。

          但是立法在先,行法在后,对所有的人都应该公平。

      • 家园 超速就是超速。

        飙车本来就不是一个严肃的词,你怎么说都对。

        这个案子有2个事实要注意,一个是杭州交警是有渎职行为的,在该男子有严重超速行为的情况下,未吊销其驾照。

        另一个事实是该男子在限速50km的地方跑80-120km,且在人行横道不减速。

        即便按照交通肇事,也应从重量刑。

        • 家园 这句话说的不严谨

          在该男子有严重超速行为的情况下,未吊销其驾照。

          我看到的都是这辆车被拍到两次严重超速。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这辆车有超速记录不等于说这个记录是胡斌超速,因为没抓住现行确实就是他开的,虽然很有可能是他开的。但是也有可能是别人开的,我没看见新的证据来排除这个可能。

          所以我认为这句话说的很不严谨,不能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在高速上超速,除非警察在出口堵着挨个处理,否则不是当时处理的(很多情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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