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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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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想一下,梁丽发现一个纸箱,他在主观上肯定认为是

          旅客丢弃的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也就是废品,自然要自己收起,下班后在处理,以补贴家用。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反对

            也就是废品,自然要自己收起,下班后在处理,以补贴家用。

            是不是废品是个主观认定(除非东西已经进了垃圾箱)。这样可以的话,只要行李主人不在或者没察觉,梁都可以搬到残疾人卫生间随便处置。拿起一个包,看没人反对,就拿走,动作快一点。因为主观认定没人认领嘛。

            梁的问题在于无主的东西她也没有尽过寻找或者等待失主的义务,其实质不是无人认领,而是梁不让人有认领的机会,这就是占有,非法的。

          • 家园 能肯定吗?

              虽然在垃圾箱傍,但是放在行李车上的,不是在地上。

              而且纸箱是封得好好的,如果因不能通过安检而扔掉的话,至少封条会打开的。

      • 家园 还有一个关键点

        就是她当时正在上班,受到工作守则的约束。

        她在违反工作守则的情况下,将已知的财物带回家,就已经构成了主观犯罪了。

        至于是搜出来的还是自己交出来的,最多就是有没有自首。

        • 家园 我是这样理解的,梁丽作为清洁工,每天要处理大量垃圾

          里面有各种饮料瓶、废报刊之类的,就是旅客丢掉的违禁物品也不鲜见。她把这些东西收集起来转卖,也无可厚非。记得以前在国美打工,那些清洁工就把纸箱、废纸、饮料瓶之类的放到休息室或储物间。

          梁丽只是把纸箱放在曹某处暂存,下班后才带回家。

      • 家园 我觉得关键点不在于是搜出还是交出,也不在尚有多少未追回

        而在于梁丽在取得纸箱的时候,这个纸箱是否已经脱离了其主的控制。

        不过我曾经请教过一位学法律的朋友,被告知根据这个案情,有可能是构成盗窃罪的。我刚才在网上搜索,搜到这个网址里的一篇东西,其中有一个案例和本案很像,而且是被认定为盗窃的。外链出处

        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由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分析】参考答案为ABCD。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其对该手机的持有、控制本身就是非法的、秘密取得的;B项中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为其所秘密占有的财产并非什么埋藏物,持有、控制本身也属非法的;C项中丙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因该批装修材料虽然属于田某所委托其代运、暂时代管,但一直处于权利人田某的随时监控之下,即田某并没有脱离对其财物的控制,丙只不过乘其被警察拦住检查证件而不备,秘密地转移、据为己有。D项中丁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因该1万元既不属于其代为保管的财产更非遗忘物、埋藏物。

        • 家园 是不脱离了其主的控制很难界定。

            比如说你在候车时入睡了,面前放着的行李算不算脱离了控制?

            你与人聊天,行李放在身后算不算脱离了控制?

            算的话你的行李只要一脱手并视线不落在行李上,别人就可以合法地捡走。

            不算话,行李在十米外,二十米外算不算?距离多远才算脱离了控制?

            我的看法,梁丽的案子刚好在这不容易界定的位置。

            说她是偷,确实箱子周围没有人。

            说她是捡,此箱子很明显地不象被人扔掉的,它在行李车上,而且封口没有打开(安检肯定要打开箱子)。梁丽顶多是希望是别人扔掉的,而不能肯定是别人扔掉的。

            而且就算是捡的,当她发现里面是金子后还拿回家,这性质已经变了。

            网上有人说她捡到后放在经常有人来往的残疾人洗手间,说明她没有侵占的意图,那为什么她要拿回家?说没见到有人来找,她已经把物品转移了地方,又没通知失物招领处,失主怎么能知道找她去要?清洁工又不只她一个?

            是残疾人洗手间也不能说明就是经常有人来往的,中国的残疾人很少出门,许多地方建成了残疾人洗手间只能当摆设,根本没人去用。我们学校新校区的所有楼都建有残疾人洗手间,但实际上都成了清洁工的休息、工具间,门都由她们锁着。

          • 家园 是的。确实很难界定

            所以只能通过其他或者后续的客观事实来加以验证。

            梁丽把纸箱搬进了残疾人卫生间这个“人烟稀少”的地方,确实对其很不利。

            • 家园 另外,在打开箱子确认可能是黄金之后

              不但没及时报告,还把东西带回家,这个也是对她具有主观故意的一个证明。

        • 家园 搜出还是交出,这涉及梁丽主观上有没有据为己有故意

          如果是交出,也就是说,我把东西收好,看天色已晚携带贵重物品不方便,等明天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 家园 我觉得有点问题了

            如果是交出,也就是说,我把东西收好,看天色已晚携带贵重物品不方便,等明天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就是说
            现在看来,梁丽在取走行李车上的纸箱时,确实是有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的。

            因为如果真的是想代旅客保管,最规范的做法是告知相关管理部门,这样肯定可以把自己撇清了;

            当然,从普通人的经历和经验来讲,这是比较麻烦的,所以往往会采取自己先保管再交还失主的做法。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确实没有占有的故意,至少应该做到一点,对失主的东西进行悉心妥善的保管,不能交由他人处置。

            而根据案情,以及梁丽方的陈述,梁丽却行使了对纸箱的占有权--其默认或者同意了如果这个纸箱中装的是电瓶就从给另外一名清洁工电鱼;其默认或者同意了两位同事将纸箱内物件私分的行为;并将纸箱带回了自己家中。。。。

            以上这些都是客观事实,至于梁丽的种种考虑(比如有人要就还给人家等等),只是其自己的辩白,却无从证明。

            因此,警方建议以盗窃罪起诉,恐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虑到梁丽主观恶性不大,虽然案值较大,但应该不会判很重的刑罚。

            究竟是不是“盗窃”,恐怕还需要论证。

            • 家园 主要是她与那些专职小偷不同。

                她一开始肯定是认为箱内不会有太值钱的东西,抱着已经被人扔掉或者失主不会用心来找的主观心理,想拣个小便宜。

                问题在于,她已经知道里面是黄金或者说可能是黄金后还想拣这个便宜,有点说不过去。感觉很可能她的智力有问题,智力正常的人应该知道价值这么高的东西别人不会说是一下找不到就不找的,误了飞机也得找。而且清洁区域一般是分工的,机场内很可能还有摄像监视,总要找到她头上来的。

                从警方来说,谈了二十多分钟,问她有没有拣到东西并且说要搜查而不是直接搜查,实际上就是给她减轻的机会。

                看到一个报道说还是她丈夫让她拿出来的,如果是这样更说明她的智力有问题。

                我看她这个案子刚好在两可之间,说是什么都能有充分理由,给了法官很大的空间。我认为考虑到她是一时失足和失主的保管不善,应该向轻的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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