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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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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是黑岛兄提供的。原帖有些不尴尬,我把案例和分析单独摘在这里。

      被告人李某,女,31岁,某县委干部。因下乡工作于某日傍晚骑自行车返城,路遇一男子张甲企图对其施行强奸,李某在反抗的过程中将张甲打昏,并赶快骑车去报案。李某经过最近的一村庄时,见有一户人家亮着灯,由于受到惊吓,加之天已黄昏,便投奔该家请求过夜。该农户家中当时只有一老太太叶某和女儿张丙二人。李某向叶某说明遭遇后,老太太深表同情,做饭菜给李某并安排其女儿张丙陪宿,住在西房(这家是独门独院,院落很小且比较偏僻)。

      深夜。张甲从外归来,叶某告知一女青年借宿的情况,张甲从其母处得知傍晚欲强奸的人就睡在自己家中,听后十分惊慌,担心第二天被告发,遂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叶某将李某和女儿张丙各自所睡的位置告诉张甲,并要张甲进去时不要点灯,以免惊醒李某,这样就可以趁李某熟睡之机将其杀害。事实上,李某因傍晚受到惊吓而不能马上入睡,对母子俩的谈话内容听得清清楚楚。鉴于当时已无其他方法逃脱,遂急中生智,与正熟睡的张丙换了个睡觉的位置。张甲摸黑进屋后,用菜刀朝李某原先睡觉的位置连砍数刀,结果将其妹妹砍死。李某趁张甲和叶某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去县公安局报案。

    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李某,对于应如何判决,引起了法学界激烈争辩李某行为是否适用紧急避险权,以及紧急避险权的界限应在哪里。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75968.html

    摘录者补:实际中,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随后……就是法学界内部二十多年不休的激烈争论,每每提起此案检法学就一起为解释而头疼。法学界对此案定性的争讨,详细请见附文。

    我的问题是如何判定李某是故意和张女调换铺位和置她与死地。光凭李某的口供吗?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关于紧急避险

      有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明。

      船只沉没,乘客甲乙掉入海中。眼前只有一块木板且只能搭一人。两人都想要抓住这块救命木板。甲踹开乙,自己最后得救。乙溺水而死。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法律不予追究。

      回到李某这个案子,即使她明知换床位会导致张女的死亡,为了自己得救这么做也应该属于紧急避险,应该无罪释放。

      • 家园 这个不是紧急避险

        是故意杀人

        自己的生命权不能凌驾于他人的生命权之上

        当然判的时候可以减轻判

        • 家园 在英美法系里这个也是无罪的

          有本书里专门提到过这种案例,基于的原则是保护自己人类的本能之一

          • 家园 但原理不是紧急避险

            应该是根据期待可能性原则判断

            • 家园 专门找来这本书看了看,这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原书中用了在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他认为法律是种强制性,但是自然也有强制性,紧急避险就是自然地强制性,上面的例子也是康德举得,法律的强制性固然规定不许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在紧急状态下人会用一切方法求生存,在两者冲突下,自然地强制性高于法律的强制性。在英美法系中,这类问题法官基本上都是按康德的原则来判的。

              这本书叫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关于这段的论述是在平安夜的大火这一章,书写的比较有意思,可以看看

        • 家园 这个应该是紧急避险

          虽然说是说紧急避险应该为维护一种合法权益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

          不过只要是不大于就都能够成立.

        • 家园 你是说我举的这个例子吗?

          在日本的法律里,这个属于紧急避险,已有定论。

          自己的生命权当然可以凌驾于他人的生命权之上。法律不会要求你牺牲自己以成全他人,尽管有些人可以做到。但这个不可能被多数人接受。所以法律可以同意在你不得不牺牲他人以求生存的情况下,你不会被追究。

          可以参考wiki

          • 家园 你说的不追究那是日本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可没这一说。参见刑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紧急避险的实施和限度都有严格的限定,首先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其次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为了自己活命把其他人害死的,起码应该说避险已经超过限度了吧,完全无责任似乎也有点说不过去。

            • 家园 我觉得跟中国的法律也不矛盾

              一块木板只能救一个人,不是甲死就是乙亡,所以得救的唯一方法就是对方的死亡。

              另外,如何理解“所避免的损害”,如何界定它应有的大小?

              把我前面的例子改成甲乙丙三个人漂流在海上,但只有一块可让一个人存活的木板。也就是说,3个人里边只能有一个人可以活下来,另两个人必定要死去。那么为了争夺这一个名额,而导致两个人死亡,是不是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了呢?我认为依然属于紧急避险。因为死2活1是可以预期的结果,幸存者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这个结果。

              反过来,如果3个人中本来可以活2个人的,结果因为幸存者的行为而只活下来一个人,那么他的行为就超越了紧急避险的范围了。

          • 家园 法律当然不能要求牺牲自己成全他人

            但法律也禁止牺牲他人成全自己

            这个在我国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时等量齐观的,不可比大小轻重的法益

      • 家园 柳寒江河友

        作过类似表述柳寒江:继续尝试回复

        好像前面讨论的结果是在德国行,在中国不行。避险对他人的损害不能大于等于自己面临的危险。

    • 家园 日本鬼子说八路不投降,就把村民全杀光

      难道算是八路杀的村民?还有没有天理?

      最简单的道理,谁杀人谁负责。

      绕来绕去恐怕是混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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