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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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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生活品质之城?——伤城!

      这几天,在这座城市,一个曾绽放如花生命的孩子死了,

      人民受伤了...

      等着看怎么收场

      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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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的事件描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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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过去常见杭州的这帮小崽子们还是在半夜城外山路上飙,这孙子

      忒狂,敢这么早在市区飙

    • 家园 这两张照片要留下来,做个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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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警察叔叔,抚着你的良心,你不亏心吗?

    • 家园 说一些我所知道的事情

      作为死者的校友,第一时间就在关注这个事情,现在说一些我所知道的:

      1、法律方面:“飙车”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在本案中,可能入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在本案中,没有逃逸,就很有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这个程度的刑罚还可以适用缓刑——这也是很多人认为判交通肇事罪过轻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个相关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程度重得多(刑法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理论上说,本案这两个罪名的选择取决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要求故意,当然间接故意(即意识到可能发生事故,但放任不理)即可。这就需要证据来证明,包括车速、路线、有无踩刹车等等。现在的确有将超速行驶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但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标准。

      8号新闻发布会中交警方面通报的信息,有两点是为认定“过失”铺路的(前面已有人指出来了),一是车速70码(该路段限速50码,70码正好接近超速50%的界线),二是肇事者开车去看电影(也就不是“以竞赛、刺激或赌博为目的”)——不过前一点,交警方面后来强调是“根据肇事者朋友的供述”,这为以后的改口留了后路。另外,新闻发布会上,交警甚至说“借道超车时,越过双黄线也是可以的”(大意),更令人匪夷所思。

      2、默哀活动

      5月8日(事发第二天)晚8点(出事时间),数百名浙大学生和死者生前同事在事发地点默哀。我当时因故未能成行,但从同学们的叙述来看:现场秩序很好;郑强教授也在场参与维持秩序,同时向媒体强调“都是同学们自发来的”,有媒体问“死者是不是你的学生”,他回答“浙大的都是我的学生”——这令我对他的看法大为改观。

      3、关于媒体报道

      我不想猜测是否有“媒体压制”的情况,但就所看到的事实而言,我注意到:5月8日(事发第二天),杭州各报纸和电视新闻都有报道,有许多是大幅报道;5月9日(默哀活动的第二天)杭州报纸完全没有报道,杭州市的电视新闻也没有报道,但浙江省的新闻有报道,中央和外省的媒体也开始报道;5月10日(也就是今天),报纸重新大幅报道。

      今天是死者的追悼会,愿他安息。

      • 家园 关于双黄线的话确实吗?

        我想了想这件事倒是个奇怪的事,值得揪住不放。一般听说交警在反复宣传双黄线是墙,是绝不能越过的,作为交警说出这种话来,怎么也够撤职了吧。

      • 家园 你严重曲解了相关法条

        丰南隐士:【文摘】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好好对照一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后者的上限刑是七年以上,比前者厉害多了,即使是按照“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这一条,也是三到七年的刑期,不必前者的最高量刑轻。

      • 家园 觉得这个事情最好的结果

        是能够按危害公共安全判,同时借此完善一下相关法律制度,形成震慑。以后再飙车的都按这个罪名这个程序走。

        不太懂法学的东西。但是觉得这应该是用的上法律人的地方了。抛开贿赂包庇不论,要判危害公共安全的话,论证难度要大一些吧?

        • 家园 的确,最好的结果是推动制度的完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大类,交通肇事罪是其中的一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交通肇事罪并列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罪名;所以一般出了交通事故,首先都会往比较具体的交通肇事罪的方向上靠;但正如我前面所说,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有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现在的刑法制定于1997年,很多内容都有更新的必要。我也希望以这个案件为契机,在法律上能明确地将这种飙车(“飙车”这个概念甚至还没有法律界定)与一般的交通肇事较为明确地区别开,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 家园 飙车根子上还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首先,你对法条的理解有问题: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对于飙车这种行为,可以肯定和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挂不上钩,因为他们是在玩速度竞赛、不是玩碰碰车。

            再次,交通肇事罪是分等级的,量刑从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上,涵盖了三个等级的违法行为,只需要在其中把飙车的定义明确、并且规定相应的量刑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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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说的是刑法115条第1款,而非11条第2款

              首先,我在前面指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1款),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2款)——事实上,由于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要求过失,所以作为一般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适用的余地。

              其次,正如我前面所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失,这是两者根本性的区别(也是两者在量刑上差异巨大的原因)。在刑法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交通事故的情形中,“直接故意”也就是你所说的“碰碰车”心态,而“间接故意”是指“撞亦可、不撞亦可”的放任心态;“过失”则是指“不想撞,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撞上”——当然,本案中应该不存在直接故意的情况;而究竟是“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则仍是有待确定的。

              • 家园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到飙车上

                绝对是不合适的,原因很简单,飙车族的目的是竞赛而不是撞人撞车,而且他们是对自己的操控技术和车辆有充分自信的,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各条定义。如果用这个罪名来套用到飙车,那么请问,饮酒驾车、无证驾车、驾驶非法车辆、肇事逃逸等等危害程度不亚于飙车的行为,难道也要从交通肇事罪转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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