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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法律人士分析一下吗?到底应该算嫖宿还是强奸? -- Y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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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有法律人士分析一下吗?到底应该算嫖宿还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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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世界真疯狂,16岁的学姐拉皮条,强迫13、14岁的学妹‘卖处’!!!对象还是当地的官员、人大、公职人员。难道中国跟日本接轨了吗。。。。。。

    据称,该县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而不是“强奸幼女罪”,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但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更不可思议的是~~上级领导要求严惩!社会舆论要求严惩!这板子举得高高的,最后居然就这样轻轻地落下来了,连屁股上的纸都没打破。6年半!嫖宿罪。。。懂得法律的朋友来说两句,这样的案件是不是量刑权完全是以检察长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这到底是法律漏洞还是人治大于法治?

    说句JY点的话——山高皇帝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样无效的法律让我们的法治社会深度蒙羞,让普通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让“人权斗士们”又有理由来戳我们的痛处。。。。。。

    难道真应了那个笑话说的:如果你强奸,记得留下100块,那样就算被抓也只算嫖宿。如果你找小姐被抓,记得别给钱,那样就不算嫖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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