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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 A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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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开始之前先讲一下我的立场,我是反对性交易合法化的,因此尽管我试图客观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我想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我自己观点的影响。

    性交易本身,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道德问题,而性交易合法化,是一个法律过程。我对这方面的理论了解不多,在这里先讲一下我个人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准则,法律和道德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进步在不断改变,这个改变首先是改变道德,然后影响法律,换句话说道德决定法律,但道德的要求是很高的,很少有人能够完全按道德标准度过一生,所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中明文肯定的,一定是道德的;法律中明文否定的,一定是不道德的;法律中既没有明文肯定,也没有明文否定,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

    设想一个4层的蛋糕,底层是违法行为,上面一层是法律没有否定,但道德否定的行为,再上面一层是道德肯定,但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的行为,最上一层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把性交易看作一粒葡萄干,这粒葡萄干目前位于蛋糕的底层。而性交易的合法化,就存在两条路线,第一条路线,证明性交易不违道德,即把这粒葡萄干拿到道德线以上。第二条路线,就是只把葡萄干拿到违法线以上。

    今天的性交易和过去的性交易是不同的,过去的性交易,在道德上是不平等的,由于出卖方大多为女性,而购买方大多为男性,社会往往谴责性交易的出卖方,却对购买方较为宽容,这种性交易中的不平等,来自男女在性自由上的不平等。而现在,性自由已经脱离了道德的否定,也已实现了男女平等。此时对性交易有违道德的指责,便不再来自对性自由的道德谴责。我认为,今天对性交易的道德谴责,恰恰来自于把性自由解脱出道德谴责的原则——爱情——性自由合乎道德,是因为爱情的自由;而性交易有违道德,是因为爱情的无价。

    这个逻辑有一个地方很容易被质疑,同时也是性交易合法化的第一条路线:即性和爱能否分离。如果能,性有价便不影响爱无价,如果道德标准是爱的无价,性有价就无关大局了。我相信,有很多人都是认为性和爱能够分离的,而我不这么认为。假如某个人出轨了,那并不意味着他对自己配偶爱情上的背叛,只能说明他也爱出轨的对象,如果出轨行为受到道德谴责,并不是因为背叛了爱情,而是因为背叛了他对自己爱情专一的承诺。

    性和爱不能分离,不妨就以性交易为例。一个妓女,可能无论什么人只要出钱都可以做爱,这是她的“职业道德”——不能拒载,但是,如果嫖客是一个帅哥,在给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会高兴呢?如果嫖客是个性能力很猛的帅哥,在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会更高兴呢?如果嫖客是一个不仅性能力很猛,做爱过程中还十分温柔体贴的帅哥,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还要更高兴呢?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她对交易对手倾注了感情吧,而这种感情实际上就是“爱”。再比如,假设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DIY工具,这种工具外观和其他性能虽然和女性一点不搭边,但是带给男性的体验却绝不输于技巧很好的窑姐儿,在同样单价的情况下,男人会怎么选择呢,只怕最后还是会选择真人吧,——这说明说明做爱虽然主要是肉体享受,但是也有精神上的愉悦,那么同理,这种愉悦也可称为“爱”。当然也会有人说,这只是一种朦胧的喜欢或好感,而不是真正的爱,确实,平常我们口中狭义的爱比这个程度要激烈得多,可能还具有排它独占等特性,但我认为,喜欢或好感也是爱的初级阶段,爱都是由此发展来的,更何况,爱无价,这种喜欢和好感难道就有价吗?

    反过来,爱到一定程度,是不是会自然而然地要求对方的身体呢,这个我想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性是爱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爱的高级阶段特征、是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当爱的程度很高时彼此向对方表达和证明自己爱的途径。

    ——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爱,爱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地会要求性,因此我认为性和爱是不可能分离的。

    如果性和爱不能分离,那么便立刻遇到一个问题——金钱能够买到性,这是事实,没法回避,如果坚持认为性和爱不能分离,就只能承认性有价爱也有价,我承认。还是那两个例子,为什么要强调“同样钱的情况下”,“同样单价的情况下”,正是因为给多了钱,便可以使妓女和嫖客放弃这种被称为“爱”的感情或者愉悦:1万元1次的丑老头和100元1次的帅哥,妓女恐怕就会选择1万元了,人家是出来卖的嘛,此时她对帅哥的爱是9900元;同理,只值100元的物美价廉DIY工具,和消费一次1万元的窑姐儿,嫖客考虑一下钱包多半会选择前者,这时他的爱也是9900元。听起来很肮脏很不堪,但从上面的推导过程就是这样的结果。这就对了——其实,性交易的双方,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性”、而恰恰是因为他们的“爱”能被金钱买到,才被道德所指责的!我承认现实是爱有价,至少这一部分人的爱是有价的,但爱有价这件事不是道德的。许多人正因为不愿承认爱有价,也包括不愿承认自己的爱有价的现实,才不得已做出性和爱分离的结论。但逃避是没有出路的,爱非常美好,理想的爱是纯洁神圣无价的,现实的爱却能被金钱买到、被各种肮脏玷污、充满了背叛与无奈,甚至我们自己的爱也达不到纯洁神圣无价的道德标准;然而把这一切扭转,正是人类的终极梦想之一。也许终我们一生也看不到这一天的到来,也许这一天永远也不会到来,但因此,爱情才是人类文学的永恒主题,跨越身份的爱才被远至牛郎织女,近至铁达尼号的文艺作品所歌颂。

    从上面的分析,性交易是有违道德的,也就是说,通过把性交易拿到道德线之上的第一条道路是走不通的。所以我认为,更务实的手段是第二条道路。而且我认为,当今世界上性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大抵都是这个路数:即让“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大原则被整个社会接受,正如以言论自由保障不同政见者的说话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一样,认为程序正义比具体事实的是非善恶更重要,这就解决了性交易不合道德但也要允许的问题。

    这条道路,我当然也是反对的。这就不是对性交易本身的反对,而是对过度自由和道德退却的反对。目前未成年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连西方也不会开这个口子,说到底,肯定是因为不道德吧,但试想,从最早的只能和配偶有性关系,到现在的性自由但不能有性交易,再到正被努力推动的成人性交易也合法化,道德在一步步宽松一步步退却,如果这次成年人性交易也合法了,下一个又该轮到谁?我猜人对自由的追求是无限度的,无限的自由之间又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如果追求绝对彻底的自由权利,最终不是社会的解体,就只能是个体的死亡。当然,事实也许没有我想象的这么严重,但如果性交易能够通过这条道路合法化,只怕也是难以阻止的。

    所幸人权这个问题很敏感,不仅是我们国内敏感,正如美国绝大多数地区性交易也违法,因为宗教的影响,在涉及到伦理道德时国外也是小心翼翼的,甚至比中国更神经质。一些人权类的公约,对于性交易的容忍都是字斟句酌,加各种前提限定:

    比如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提到的《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没有明文说明卖淫合法,只是之后在专门机构的解释中拐弯抹角地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 “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

    再比如同篇文章的另一段,

    “第一,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源于身体自由权利。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在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等前提下,有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是否存在金钱,是身体自由的一部分,是自己对身体进行处置的方式。”
    这段话,除了“尊重他人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两个前提之外,还特别强调了“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然后才提到是否存在金钱的问题,这事实上是强调了这样的伦理要求:即“性结合必须是负责任的才合乎道德”,只是把金钱交易看成是“负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已。

    还有一个有趣的细节就是,许多文件似乎回避了“合法化”这一带有公开允许和承认含义的字样,而代之以“非罪化”这个词。仔细品读便不难发觉其中的三味。

    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都说明了,当代的人们,包括西方,对于无条件的“任何成年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道德论题,还远没有达成一致,而位于其下的“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自然也只能暂时各执一词。

    另一些性交易合法化的支持者,是打着“存在性”和“合理性”的旗号。所谓存在性,就是认为现在你规定违法它也存在,而且还不易管理,不如敞开口子,公开管理,有利于疾病防治,还可以收税;而“合理性”,就是中国性别不平衡、贫富不平衡,性产业能够有效转移财富、能够缓解社会矛盾、能够缩减地域差距,还是“绿色产业”等等。

    这两种观点往往是共生的,先说存在性,这个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有义务维系道德上起码的正当性和进步性,除非他们能够在上面“个人自由与社会约束”的道德论题上获胜,否则存在就不能作为合法的依据。再说合理性:我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新闻,讲的是一个民间组织(插一句,我认为在现阶段政府半默认存在但又不能合法化的情况下,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各种消除危害的措施是非常有益的)在普及安全套使用的讲座上,论述为什么要使用安全套时,最后一条理由是“对自己男友或丈夫最后的尊重”,新闻写当时许多听众潸然泪下,我还是比较相信的。这是性与爱能否分离的最好注脚,也是绝大多数社会底层性工作者的真实写照。而“合理性”的鼓吹者们只是把他们看作平衡社会矛盾的几组数字而已,既没有从道德上谴责性交易,又没有真正尊重性工作者的人格,在道义上就更站不住脚了。

    所以,脱离了道德的“合理性”和“存在性”道路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合理性”和“存在性”对性交易合法化的进程,还是有着重大的影响。如前所述,部分的合理性和存在性,同法律或者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当合理和存在上升为整个社会规模的合理和存在、并得到了绝大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时,就会作为社会进步的影响试图改变道德准则进而改变法律。比如说某天中国真的要举行公投判定性交易是否合法,人们说不定觉得,“唉,这么多年都存在了不是也没怎么样嘛,干脆投赞成吧”,或者有亲身体会“当年打光棍时要不是找妓女解决问题,我说不定会干出些什么”。于是赞成票占大多数,这时,性交易合法化,或者说上一层的“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大原则,才真正地成为新的社会道德准则,完成了社会进步对道德的又一次改变。在这个过程中,论题得到大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是论题诉诸公投的必要条件;论题得到全社会简单多数的赞同,是论题通过公投的必要条件——即人民群众决定是非,精英们则决定把什么是非交给人民群众决定。

    假设真的到了这个地步,即便我仍然不认同这个观点,也只能接受多数人的选择,因为这是比那更高一层的古老社会道德准则“少数服从多数”所决定的,当然,那时肯定早就完成了“反对多数暴力,保护少数观点”的道德进程,我大可以继续向民众宣传自己的观点,试图扭转这个问题,这是后话了。

    本文讨论的小结Adol:小结一下

    关键词(Tags): #性交易#性交易合法化
    • 家园 性交易合法化=会有红灯区,性交易不合法=满街都是红灯区
    • 家园 建议将题目中的“性交易”修改为“性零售交易”,批发在中国

      一直合法。只有部分零售方式不合法。

    • 家园 小结一下

      小结一下:

      1 说一下我在正文中的讨论思路以及一些补充说明。

      1.1 对正文中性交易的补充说明

      我最初对于性交易的理解,是我们通常语境下的性交易。如果试图定义一下这个名词的话,因为正文中既是围绕“是否”合法化讨论的,那么不妨使用我们国内现在定性为违法的“卖淫嫖娼”来涵盖我在正文中所提到的这个概念。这方面我在事前工作没有做到充足,使本文在讨论中心主题方面有一些缺陷。

      1.1.1 国内对于卖淫嫖娼活动的定性

      目前在国家范围的定性标准是以下面这个批复为原则的,各省各地可能另有细节理解的不同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年0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02月18日 (中央法规)

      1.1.2 国内关于卖淫嫖娼双方当事人违法的认定,在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以及2006年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1.2 正文中我的论证思路

      我是以论证“性交易不应合法化”为出发点进行正文的阐述的。这个思路原本很简单:

      A. 性交易道德->肯定能合法化。性交易是否道德的呢?

      A1. 性交易冲击婚姻->不道德。

      如果这点成立就简单了,其实不单是冲击婚姻,只要性交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社会道德自然会排斥性交易。我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有着如下两段考虑

      婚姻制度一是为了巩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元素的稳定,二是确保个体便于财富等的继承。那么不论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多妻制,在古代都没有谴责男人去嫖妓的不道德性,因为嫖妓并不涉及财富的继承,就连私生子没有遗嘱特别交待也是不能参与遗产分配的;同时在男权社会中,也不会有害于家庭的稳定——人们都认为男人风流一些三妻四妾+去妓院都是正常的。这说明一夫一妻制也好,一夫多妻制也好,婚姻对于性,其实并没有特别的约束。

      那么在当代呢,我想我们现在也没有认为未结婚,但是有稳定、深入恋爱关系恋人之间的性关系不合道德了吧;但如果某个人是有着稳定、深入恋爱关系的,他仍然出去性交易,那么即使他还没结婚,我们一样认为他不道德。

      按理来说,相对于爱情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如果性交易冲击了婚姻,就像您说的,在道德上更容易被谴责——因为这是实实在在地危害了家庭、进而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如上面的例子,假如性交易没有对婚姻造成冲击,为什么人们仍然认为性交易不道德呢。于是我认为从道德上,并不是婚姻和性联系在一起,而是爱情和性联系在一起。

      和这位河友的角度差不多杜撰:凡是破坏家庭、危害社会的,都是违法的。。不过正如豆扑河友的帖子豆扑:作为太阳下最古老的职业所说,古代也有公开的性交易活动,如果会危害社会,古代就不会只批判女性——出卖方的不道德,而对男性那么宽容,甚至还夸耀“风流”,即使批判也只是从“ 败家”的角度批判。我考虑的结果是,那时对性交易中女性不道德的谴责并不是因为性交易本身危害社会导致的,而是由于女性在过去没有性自由导致的,所以我得出了正文中“当前对性交易不道德的谴责同古代是不同的”一段的结论。

      因而得出了这一段的结论

      我认为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性交易合法与否同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单就目前来讲:假如性交易合法,那么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合法的,假如不合法,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违法的,并无已婚违法未婚合法之说。

      如果性交易与婚姻没有必然联系,A1就不管用了。那怎么办呢?于是另一条绕圈的路:

      A2. 性和爱不可分->爱的交易不道德->性交易不道德。

      最终我选择这条路证明完了,结论:不道德。

      B. 如果性交易不道德,那么也不一定就违法。性交易不道德是小道德,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是大道德,大道德管小道德。证明完了。结论:假如认同“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的大道德,就应当承认性交易合法。附带:我不认同,理由XXX。

      C. 还有些人认为合理性和存在性能使性交易合法化,我认为不能,性交易合法化绕不开道德讨论,理由XXX。

      这是正文的逻辑结构。

      1.3 关于性和爱的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1.2的逻辑中,别的环节大家都没什么质疑,或者大家认为问题不如下面这个大,——就只有A假设A2思路的第一步,“性和爱不可分”受到大家的质疑。

      关于性和爱不可分,我除了正文中的例子以外,思考过程是这样的

      为什么到了近代男女平等之后,在承认性自由的基础上首先经历了谴责性交易不道德的阶段(这是否定之前男权的一部分),然后随着自由的不断扩展,性交易又重新开始推动合法化进程。我由此想到了对爱自由的承认是性自由的基础,那么对爱无价的承认应当是谴责性交易不道德的根据,重新推动合法化进程则是从比爱自由更广义的自由出发,承认成年人有出卖肉体的自由。

      考虑到广义自由之后,我还进一步地考虑过是不是爱自由和性自由实际是两个不同的自由范畴呢,即性自由并不依附爱自由。不过我再考虑性自由历程的时候,发现很早就有性自由的观点出现,性自由被承认的时间也早于“广义自由”蓬勃发展的时间,而爱情自由是人类很早以来的观点,也是自由中较早被承认的,这使我最终认为性自由是附属于爱自由的。

      这是我的思考过程,为了解释性自由为什么可以依附于爱自由,我做出了“性天然会伴随爱”的假设。我也知道很多人认为性是性爱是爱,所以我还试图考虑过这种想法产生的源头。恰好就是慕容雪村先生的那篇帖子杀猪汉:慕容雪村《做爱的经济分析》,他的文章最后表达了“要么承认爱有价,要么承认爱和性可以分离”的意思,当然他的观点是“爱和性可以分离”,我们的分歧就在这,考虑到现实中许多和性交易无关的趋利行为,比如这个回帖天涯浪子:唉,说个最近发生的一个真实实例就是一个例子,我觉得必须承认现实中爱是有价的,爱情的无价在现实中还是个梦想,然后我得出了“许多人不愿正视现实,不愿承认爱在现实中是有价的,包括不愿承认自己的爱是有价的,就以性和爱分离来麻痹自己,来逃避”的结论,然后写出了“逃避是没有出路的...”一段。我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爱无价的价值观的肯定。我对慕容雪村文章的评论见Adol:我是觉得慕容雪村先生并没有在认真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问题

      另在讨论中,一足无间兄给了我如下的启发:

      引入生殖使我产生了一个新思路,生殖(延续种族的天性)当然是性欲的最原始的源头,动物也好人也好都是这样,且不说动物究竟有没有类似于“爱”的情感,单说人。会不会是这样的情形导致性和爱不能分离呢?即性是生殖要求反映在肉体上的表现,而爱(狭义)是生殖要求反映在精神上的表现。

      更详细的说明在Adol:生殖本能的影响并不是个体层面的

      2 性交易涵义的拓展及其起源的讨论

      2.1 水风道长提出了性交易应当包含更加广泛的涵义,同时不能忽视对性交易起源的考虑。

      人类的性活动,实际上是一系列的,相互关联的,从轻到重的行为组成的。性交易合法化就不再是“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什么样的程度是违法的问题了。

      而何种程度才算违法,这个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都是密切相关的。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想要搞明白什么程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个依据从何而来?换言之,是作为法律,要保护公民的权益,是保护何种权益,保护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2.1.1 关于性交易的界定,似乎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下是我在《美国法典》中查到的相关定义

      US CODE: Title 22,7102. Definitions

      (3) Commercial sex act

      The term “commercial sex act” means any sex act on account of which anything of value is given to or received by any person.

      水风道长的观点水风:指点不敢当(内有成人内容,+18)

      2.1.2 US CODE并没有对Sex Act的具体涵义做出说明,单就这个Commercial sex act的定义来说,其中的any sex act似乎比国内的“卖淫嫖娼”涵盖的范围要广。

      对性交易合法化这一社会问题来说,从这样连续的广阔的视角来思考,比把性交易局限于狭义的“卖淫嫖娼”更加透彻、更容易掌握来龙去脉,但显然也更难。我们还可以从道长的第二段逆推回去,不难得出国内目前对卖淫嫖娼的定性以及违法认定的底线以及保持这样底线的理由,河友卓娅与舒拉在前面关于“性交易”和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矛盾使性交易合法化在中国没有可操作性的结论,可以看作道长结论的一个特例。

      2.2 性交易起源的讨论

      性交易起源的问题我不是很清楚。就性交易起源相关的一些问题,一足无间兄和水风道长进行了一些讨论:

      一足无间:性交易的起源相当复杂,而且跟妓女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及下面的讨论串。

      还有,汗,我居然在别的帖子下面发现了相关讨论……

      见这个帖子史文恭:谢谢道长。。。。及下面的讨论串。

      2.3 关于这些讨论中的两个想法

      一个是关于一足无间兄过去人类一生有效性行为次数的统计方法,是否应当减去孕期,比如平均5个孩子,2个夭折/流产再合算1个,这期间可能是无效的。

      另一个是史教头关于早期性交易的重要起源,神庙里的神女和巫女之类,这种早期仪式我也有所耳闻,但不了解代表了什么涵义,是否是生殖崇拜的一个体现呢。

      3 关于性交易合法化问题的组成和思考方向。

      性的起源和最初的作用---------------性行为的演化--------------->目前性的作用

      早期社会对性活动的影响---------社会进步(性活动相关)---------->目前社会进步对性活动的影响

      (死亡率高,平均寿命短,没有血缘概念……---------->避孕与堕胎技术、排卵知识、男女平等……)

      性交易的起源、最初的涵义及特征------- 性交易的演化------------->目前性交易的涵义和特征

      性交易最初对社会的作用(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影响)----------------->目前性交易对社会的影响

      人类社会对性交易最初的态度---社会道德观(性交易相关)的演化---->目前人类社会对性交易的态度

      通过考察这些问题,可以得出性交易在人类社会进步中每个时期的作用及评价,判断现在性交易的状态,并预测以后的发展趋势。在这样广泛地范围里,性和爱是否相关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是在决定性交易是否符合道德时,已经不再起到支配作用了,退化成一个相对单纯的道德话题。

      不过,这很难,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我认为社会学和历史是最重要的,生物学其次,经济学和心理学等方面也有涉及。

      最后,感谢参与本楼讨论的所有河友。这贴发出之后,我想我作为楼主的作用就告一段落了,请大家排好队等待新贴降临,期间闲的发慌时,请随意(只要符合河规)使用敝楼解闷,我也将以普通讨论参与者的身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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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看着你们讨论的挺高兴的

      原本不想来打扰。只不过有些东西,好像是越讨论,离题越远,所以忍不住出来说几点。

      第一点,你要讨论性交易,就不能不讨论婚姻。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里,养二奶,其实就是性交易。对吧?但是在一夫多妻制当中,就不是。没有限定的海阔天空的讨论,也只能导致海阔天空的胡思乱想。

      第二点,你要讨论性交易,就不要界定爱与非爱。因为无论爱与非爱,都是特例。与你讨论的内容无关。就好象我们讨论猪肉的味道,不会评论猪毛的颜色一样。虽然每只猪都有自己的特色猪毛。但是,猪毛的颜色与猪肉的味道没有直接的联系。爱与性交易也是一样。

      第三点,要讨论性交易,你就必须讨论性交易的起源。不要老是拿古龙的那句话当作圭准。杀手与性交易,绝对是两码事。你不了解早期人类社会的性生活状况,你就不可能理解性交易的产生的原始根源。

      第四点,要讨论性交易,不要试图用道德来界定什么。你所讨论的道德,不要说跟几千年前的不一样,跟解放前的也不一样,就是跟20年前,10年前的都不一样。但是性交易都是一样的,改变的只不过是人们的看法而已。

      最后,不要什么都想包括进来。你想讨论性交易合法化,你是从行为学上讨论呢,还是从社会学上讨论?亦或许要从经济学上阐发自己的独特观点呢?找准大方向,理清楚思路再说。

      言辞苛刻了一点。也许是妖道的要求太高了。不过既然你在这里花费了时间精力写了这么多,就应该理顺关系,好好写。不要下笔万言,洋洋洒洒的,却让人不知所云。建议先去看看抱朴仙人的指导性文章,再回头来写东西吧。

      • 家园 道长,我得去面壁反省了

        建议先去看看抱朴仙人的指导性文章,再回头来写东西吧。

        您说写作指南,不就得了吗?

        偏偏在这种背景下。。。我承认我不是那么。。。。

      • 家园 仙道~~

        说的井井有条,佩服~

      • 家园 感谢道长指点。。。

        跑题的问题,我也很烦恼,本来想好了只限于性交易合法化的途径问题,实际讨论起来就越来越远了,修为不足。。。

        对于您的意见:

        1,我认为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性交易合法与否同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一夫一妻制下,二奶也未必是性交易,我认为“性交易”只限于计件一次一结的类型。并且,古代一夫多妻制(含一夫一妻多妾)如果没有正规的进门手续,像贾琏养尤二姐,性质也和现在的二奶一样。

        单就目前来讲:假如性交易合法,那么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合法的,假如不合法,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违法的,并无已婚违法未婚合法之说。其实最初我不是没想过从婚姻角度入手考虑这个问题,但就是上面的这个说法困扰了我,才不得不绕路爱情和道德。关于这部分我的思考过程可参考Adol:汗,不用斗胆。。。您是前辈河友

        2,关于爱和性、爱和性交易究竟有没有关系,是这个帖子跑题的主要方向,受到这么多质疑,最新进展在Adol:生殖本能的影响并不是个体层面的及之上的讨论串,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还在重新检讨中。

        3,说来不好意思,古龙的哪句话我还真是不知道,武侠小说我不太熟悉。。。不过我确实应该考察一下性交易的起源,因为本来只打算局限于当前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上,而如您所说,道德标准已经变化得太多,所以这一点之前没有重视。古代人性生活情况我了解不多,只知道原始社会群婚制血婚制之类,似乎与此关系不大,而管仲的官妓那段历史似乎也只是官营的起始而非性交易的起始。

        4,道德标准在不断变化的问题我了解,在文章的最开始就有提到,而且我是认同道德标准的变化源于社会进步的。正因为本意是要讨论现在的性交易合法化问题,所以才要从今天的道德标准出发。正因为道德变化了性交易没有变化,所以它才由过去女性单方面受道德谴责到后来双方受到道德谴责。因此性交易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必然涉及道德标准的讨论,回答“性交易在今天的标准下是否道德”这个问题。

        5,我只想讨论现在、但也许不局限于国内的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这应该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吧,毕竟合法化实际上是个社会问题。我认为经济学分析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因为有人提出这个,恰好我在写正文之前又看过那篇文章,于是也跑题回了一篇Adol:我是觉得慕容雪村先生并没有在认真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这帖跑得最远

        说起来,我的思路原本很简单:

        A。性交易道德->肯定能合法化。性交易是否道德的呢?

        A1。性交易冲击婚姻->不道德。这就简单了。问题是按第1条的讨论,如果性交易与婚姻没有必然联系,这就不管用了,那怎么办呢?

        A2。于是另一条绕圈的路:性和爱不可分->爱的交易不道德->性交易不道德。最终我选择这条路证明完了,结论:不道德。

        B。如果性交易不道德,那么也不一定就违法。性交易不道德是小道德,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是大道德,大道德管小道德。证明完了。结论:假如认同“社会不应干涉个人出卖肉体的自由”的大道德,就应当承认性交易合法。附带:我不认同,理由XXX。

        C。还有些人认为合理性和存在性能使性交易合法化,我认为不能,性交易合法化绕不开道德讨论,理由XXX。

        全文的逻辑就这么简单。

        现在的问题是,别的环节大家都没什么质疑,或者大家认为问题不如下面这个大,——就只有A假设A2思路的第一步,“性和爱不可分”受到大家的质疑,几乎所有的讨论都是围绕着这个环节的。我比较长篇的回复也都是在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是几个线程并行,再加上有长有短又互相引用,于是看起来很零乱,不知所云也很正常,有时我也糊涂,刚才就有一帖把跟贴河友的观点张冠李戴了,用凤姐的话说,“这里面四五门子的事呐”。

        总之,蒙道长指点,我现在也觉得这话题这些天也到份了,再讨论下去很难有什么进展,准备再过两天把过程好好整理整理,加入河友的讨论重新在下面跟一个总结贴,修改一下正文的结构和部分论点,然后就差不多该回山修行修行去了,正事耽误了不少。这次得花较少的问题也该反省反省,相比于上一贴,西西河尊重理性和翔实资料的特点算是更深地体会到了。再次感谢宝贵意见~~

        • 家园 性交易的起源相当复杂,而且跟妓女也不完全是一回事。

          从生物学角度讲,最原始的性交易甚至在昆虫中就有,有一种蚊子类昆虫的雄虫会用捕获到的猎物吸引雌虫来完成交配。广义上来讲,雄鸟筑巢吸引雌鸟也是一种。还有猩猩当中就非常典型地存在为了食物而卖淫的情况。

          所以恩格斯会说婚姻是种长期卖淫。但这些性交易,仍然没有脱离生殖的目的。而后来意义上的妓女,则跟这有差异。

          其它社会学历史学方面的研究很多了,什么女奴,家妓、官妓等等,不说了。

          但从人类学来说,则有种流行于西方的观点:妓女的产生起源于宗教。该观点不仅得到了西方历史的应证,还在比如印度等地的原始部落找到证据,甚至日本歌舞伎的起源也是个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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