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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 A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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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开始之前先讲一下我的立场,我是反对性交易合法化的,因此尽管我试图客观地分析性交易合法化的问题,我想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我自己观点的影响。

性交易本身,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道德问题,而性交易合法化,是一个法律过程。我对这方面的理论了解不多,在这里先讲一下我个人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准则,法律和道德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进步在不断改变,这个改变首先是改变道德,然后影响法律,换句话说道德决定法律,但道德的要求是很高的,很少有人能够完全按道德标准度过一生,所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中明文肯定的,一定是道德的;法律中明文否定的,一定是不道德的;法律中既没有明文肯定,也没有明文否定,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

设想一个4层的蛋糕,底层是违法行为,上面一层是法律没有否定,但道德否定的行为,再上面一层是道德肯定,但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的行为,最上一层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把性交易看作一粒葡萄干,这粒葡萄干目前位于蛋糕的底层。而性交易的合法化,就存在两条路线,第一条路线,证明性交易不违道德,即把这粒葡萄干拿到道德线以上。第二条路线,就是只把葡萄干拿到违法线以上。

今天的性交易和过去的性交易是不同的,过去的性交易,在道德上是不平等的,由于出卖方大多为女性,而购买方大多为男性,社会往往谴责性交易的出卖方,却对购买方较为宽容,这种性交易中的不平等,来自男女在性自由上的不平等。而现在,性自由已经脱离了道德的否定,也已实现了男女平等。此时对性交易有违道德的指责,便不再来自对性自由的道德谴责。我认为,今天对性交易的道德谴责,恰恰来自于把性自由解脱出道德谴责的原则——爱情——性自由合乎道德,是因为爱情的自由;而性交易有违道德,是因为爱情的无价。

这个逻辑有一个地方很容易被质疑,同时也是性交易合法化的第一条路线:即性和爱能否分离。如果能,性有价便不影响爱无价,如果道德标准是爱的无价,性有价就无关大局了。我相信,有很多人都是认为性和爱能够分离的,而我不这么认为。假如某个人出轨了,那并不意味着他对自己配偶爱情上的背叛,只能说明他也爱出轨的对象,如果出轨行为受到道德谴责,并不是因为背叛了爱情,而是因为背叛了他对自己爱情专一的承诺。

性和爱不能分离,不妨就以性交易为例。一个妓女,可能无论什么人只要出钱都可以做爱,这是她的“职业道德”——不能拒载,但是,如果嫖客是一个帅哥,在给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会高兴呢?如果嫖客是个性能力很猛的帅哥,在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会更高兴呢?如果嫖客是一个不仅性能力很猛,做爱过程中还十分温柔体贴的帅哥,同样钱的情况下她是不是还要更高兴呢?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她对交易对手倾注了感情吧,而这种感情实际上就是“爱”。再比如,假设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种DIY工具,这种工具外观和其他性能虽然和女性一点不搭边,但是带给男性的体验却绝不输于技巧很好的窑姐儿,在同样单价的情况下,男人会怎么选择呢,只怕最后还是会选择真人吧,——这说明说明做爱虽然主要是肉体享受,但是也有精神上的愉悦,那么同理,这种愉悦也可称为“爱”。当然也会有人说,这只是一种朦胧的喜欢或好感,而不是真正的爱,确实,平常我们口中狭义的爱比这个程度要激烈得多,可能还具有排它独占等特性,但我认为,喜欢或好感也是爱的初级阶段,爱都是由此发展来的,更何况,爱无价,这种喜欢和好感难道就有价吗?

反过来,爱到一定程度,是不是会自然而然地要求对方的身体呢,这个我想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性是爱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爱的高级阶段特征、是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当爱的程度很高时彼此向对方表达和证明自己爱的途径。

——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爱,爱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地会要求性,因此我认为性和爱是不可能分离的。

如果性和爱不能分离,那么便立刻遇到一个问题——金钱能够买到性,这是事实,没法回避,如果坚持认为性和爱不能分离,就只能承认性有价爱也有价,我承认。还是那两个例子,为什么要强调“同样钱的情况下”,“同样单价的情况下”,正是因为给多了钱,便可以使妓女和嫖客放弃这种被称为“爱”的感情或者愉悦:1万元1次的丑老头和100元1次的帅哥,妓女恐怕就会选择1万元了,人家是出来卖的嘛,此时她对帅哥的爱是9900元;同理,只值100元的物美价廉DIY工具,和消费一次1万元的窑姐儿,嫖客考虑一下钱包多半会选择前者,这时他的爱也是9900元。听起来很肮脏很不堪,但从上面的推导过程就是这样的结果。这就对了——其实,性交易的双方,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性”、而恰恰是因为他们的“爱”能被金钱买到,才被道德所指责的!我承认现实是爱有价,至少这一部分人的爱是有价的,但爱有价这件事不是道德的。许多人正因为不愿承认爱有价,也包括不愿承认自己的爱有价的现实,才不得已做出性和爱分离的结论。但逃避是没有出路的,爱非常美好,理想的爱是纯洁神圣无价的,现实的爱却能被金钱买到、被各种肮脏玷污、充满了背叛与无奈,甚至我们自己的爱也达不到纯洁神圣无价的道德标准;然而把这一切扭转,正是人类的终极梦想之一。也许终我们一生也看不到这一天的到来,也许这一天永远也不会到来,但因此,爱情才是人类文学的永恒主题,跨越身份的爱才被远至牛郎织女,近至铁达尼号的文艺作品所歌颂。

从上面的分析,性交易是有违道德的,也就是说,通过把性交易拿到道德线之上的第一条道路是走不通的。所以我认为,更务实的手段是第二条道路。而且我认为,当今世界上性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大抵都是这个路数:即让“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大原则被整个社会接受,正如以言论自由保障不同政见者的说话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一样,认为程序正义比具体事实的是非善恶更重要,这就解决了性交易不合道德但也要允许的问题。

这条道路,我当然也是反对的。这就不是对性交易本身的反对,而是对过度自由和道德退却的反对。目前未成年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连西方也不会开这个口子,说到底,肯定是因为不道德吧,但试想,从最早的只能和配偶有性关系,到现在的性自由但不能有性交易,再到正被努力推动的成人性交易也合法化,道德在一步步宽松一步步退却,如果这次成年人性交易也合法了,下一个又该轮到谁?我猜人对自由的追求是无限度的,无限的自由之间又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如果追求绝对彻底的自由权利,最终不是社会的解体,就只能是个体的死亡。当然,事实也许没有我想象的这么严重,但如果性交易能够通过这条道路合法化,只怕也是难以阻止的。

所幸人权这个问题很敏感,不仅是我们国内敏感,正如美国绝大多数地区性交易也违法,因为宗教的影响,在涉及到伦理道德时国外也是小心翼翼的,甚至比中国更神经质。一些人权类的公约,对于性交易的容忍都是字斟句酌,加各种前提限定:

比如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提到的《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没有明文说明卖淫合法,只是之后在专门机构的解释中拐弯抹角地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 “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

再比如同篇文章的另一段,

“第一,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源于身体自由权利。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在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等前提下,有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是否存在金钱,是身体自由的一部分,是自己对身体进行处置的方式。”
这段话,除了“尊重他人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两个前提之外,还特别强调了“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然后才提到是否存在金钱的问题,这事实上是强调了这样的伦理要求:即“性结合必须是负责任的才合乎道德”,只是把金钱交易看成是“负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已。

还有一个有趣的细节就是,许多文件似乎回避了“合法化”这一带有公开允许和承认含义的字样,而代之以“非罪化”这个词。仔细品读便不难发觉其中的三味。

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都说明了,当代的人们,包括西方,对于无条件的“任何成年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道德论题,还远没有达成一致,而位于其下的“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自然也只能暂时各执一词。

另一些性交易合法化的支持者,是打着“存在性”和“合理性”的旗号。所谓存在性,就是认为现在你规定违法它也存在,而且还不易管理,不如敞开口子,公开管理,有利于疾病防治,还可以收税;而“合理性”,就是中国性别不平衡、贫富不平衡,性产业能够有效转移财富、能够缓解社会矛盾、能够缩减地域差距,还是“绿色产业”等等。

这两种观点往往是共生的,先说存在性,这个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有义务维系道德上起码的正当性和进步性,除非他们能够在上面“个人自由与社会约束”的道德论题上获胜,否则存在就不能作为合法的依据。再说合理性:我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新闻,讲的是一个民间组织(插一句,我认为在现阶段政府半默认存在但又不能合法化的情况下,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各种消除危害的措施是非常有益的)在普及安全套使用的讲座上,论述为什么要使用安全套时,最后一条理由是“对自己男友或丈夫最后的尊重”,新闻写当时许多听众潸然泪下,我还是比较相信的。这是性与爱能否分离的最好注脚,也是绝大多数社会底层性工作者的真实写照。而“合理性”的鼓吹者们只是把他们看作平衡社会矛盾的几组数字而已,既没有从道德上谴责性交易,又没有真正尊重性工作者的人格,在道义上就更站不住脚了。

所以,脱离了道德的“合理性”和“存在性”道路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合理性”和“存在性”对性交易合法化的进程,还是有着重大的影响。如前所述,部分的合理性和存在性,同法律或者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当合理和存在上升为整个社会规模的合理和存在、并得到了绝大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时,就会作为社会进步的影响试图改变道德准则进而改变法律。比如说某天中国真的要举行公投判定性交易是否合法,人们说不定觉得,“唉,这么多年都存在了不是也没怎么样嘛,干脆投赞成吧”,或者有亲身体会“当年打光棍时要不是找妓女解决问题,我说不定会干出些什么”。于是赞成票占大多数,这时,性交易合法化,或者说上一层的“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金钱,社会不应干涉或歧视”的大原则,才真正地成为新的社会道德准则,完成了社会进步对道德的又一次改变。在这个过程中,论题得到大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是论题诉诸公投的必要条件;论题得到全社会简单多数的赞同,是论题通过公投的必要条件——即人民群众决定是非,精英们则决定把什么是非交给人民群众决定。

假设真的到了这个地步,即便我仍然不认同这个观点,也只能接受多数人的选择,因为这是比那更高一层的古老社会道德准则“少数服从多数”所决定的,当然,那时肯定早就完成了“反对多数暴力,保护少数观点”的道德进程,我大可以继续向民众宣传自己的观点,试图扭转这个问题,这是后话了。

本文讨论的小结Adol:小结一下

关键词(Tags): #性交易#性交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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