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046668
连带我也捞啦一宝
好主意呵
但有个缺陷:如果可以判案的监察数量过少,可能影响判案的效率。即使监察在线,有可能10分钟内也无法得到消息。
首先是老铁志不在此。
如果想搞的话。老兄说的这事不成为问题。比如,可以规定10分钟内该监察没有回应的,系统会自动找别的监察。但只要参与判决的监察数量还不足以判案,那么原来被通知过的监察的参与权就仍然有效。这个有效期可以定得比较长一些。比如定为4小时。4小时内仍不参与的,参与权就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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