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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再谈许霆案,我认为该案属诈骗罪的一些想法: -- 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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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再谈许霆案,我认为该案属诈骗罪的一些想法: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个人认为,许霆案是符合从上引用的对诈骗罪的法律解释。

    许霆连续170次取款显然不可能是秘密窃取,在他的银行户头帐面上会有着这170次的记录,他的每次取款,都是严格按照着合法程序实施的。

    ATM机的故障。

    许霆第一次取款后,他银行户头里的资产应该是:170-1000=-830元人民币。

    许霆连续取了169次,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许霆没有向银行陈述这一事实。

    这就是整个事件的客观过程。从中可以看出的事实是:

    从第二次取款开始,许霆银行户头里已经是负资产了,他继续再取169次,每次按入金额为1元,实取1000元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结果也是如此。并且许霆没有向银行陈述客观上导致了他:虚构一个事实→取了170元,隐瞒一个真相→实际取款170000元。

    虽然尽量避免用主观语气来陈述整个事实。但不得不说的一点是,没人愿意急着去做犯罪嫌疑人。按常理来看,作为一个无前科,身底白的许霆来说,这件事的最佳结局是ATM机系统继续混乱,他银行帐户上显示的取款金额仍为170元人民币,余额为0。

    由此,他主观动机上也存在着欺骗银行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许霆案金额为: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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