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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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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105)美国诉拉毕诺威茨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Rabinowitz (1950)

      警察拿了法庭的逮捕证,到拉毕诺威茨的办公室逮捕他,因为他出售伪造的珍奇邮票给集邮爱好者。警察在逮捕他的同时,搜索了他办公室的办公桌、保险箱和文件柜,找出了573张伪造的邮票。警方在联邦地区法庭指控拉毕诺威茨违法,胜诉。拉毕诺威茨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联邦上诉法庭认为警方在没有搜索证的情况下搜索的伪造邮票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警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庭的判决。

      二、 理由

      闵屯(Minton)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对个人的无理搜索和扣押。但对“无理”没有明确规定。此案中警方有逮捕证逮捕拉毕诺威茨,逮捕他的原因是他出售伪造邮票,出售地点就是他的办公室。所以。有逮捕证并在有限范围内搜索和扣押罪证是合理的搜索和扣押,不违反美国宪法地四修正案。

      三、 讨论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很深的历史根源。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的第39款就有类似的表述。但是,第四修正案的制定更多地表达了美国人对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国税官持有的“通用搜查证”的反感,那些税官可以随意搜查民宅。

      然而,不得无理搜索的定义不一定要求一定要有法庭搜索证。如交通警察拦截了可疑车辆时,就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搜查。如果有逮捕证,逮捕后搜身是正常程序。『(104)乜泊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无证搜查宅居是违宪。此案介于中间,有逮捕证,对犯案地点进行了搜索,因此法院认为合理。

      无证搜查是否违宪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复杂问题。美国当此反恐期间,白宫和国会一直在争论国土安全部无证监听公民电话和互联网信息的问题,就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问题之一。

      四、 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39/56/case.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Fourth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http://www.bl.uk/treasures/magnacarta/translation.html

    • 家园 (104)乜泊诉俄亥俄州

      一、 故事 Mapp v. Ohio(1961)

      1957年,俄亥俄州发生一起爆炸事件,警察四处搜查这起事件的嫌疑犯。一天,警察来到乜泊家,敲门要求进屋搜查犯罪嫌疑和相关赃物。乜泊打电话咨询她的律师以后,要求警察出示法庭的搜查证才能允许进屋搜查。在周围搜查的其他几个警察也陆陆续续来到乜泊家。当乜泊的律师赶到乜泊家时,一个警察已经破门而入。同时其他警察阻止律师进去与乜泊见面。警察进入乜泊家大厅时,乜泊正从楼上下来走在楼梯中间。乜泊走下楼梯,要看搜查证,一个警察举着一张纸声称是搜查证。乜泊把那张纸掠过来,塞到自己内衣胸前,警察扭着乜泊的胳膊,给她戴上手铐,把那张纸抢了回来。随后警察把乜泊家里搜了个遍,没有发现嫌疑犯和任何与爆炸案有关的物品,但找到一些色情刊物。乜泊被判收藏黄色书刊罪,整个诉讼过程没有证据表明存警察拥有搜查证。乜泊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州法庭认为即便没有搜查证,乜泊收藏黄色书刊也违反了州法律。乜泊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州法庭重审此案。

      二、 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必须有法庭特别指定的搜查证才能对个人物品的搜索和扣押。本法院在Weeks v. United States (1937) 禁止联邦法庭使用违反第四修正案搜索和扣押的私人物品做为法庭审判证据。本法院在Boyd v. United States(1886)就认为第四修正案应该基本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范围之内。然而,本法院在Wolf v. Colorado (1949)一案中曾经允许违宪搜索和扣押的私人物品作为州法庭证据。今天我们讨论此案,就是要重新审查Wolf v. Colorado的结论。

      Weeks一案确定的排除规则(违宪搜索和扣押的物品排除在法庭证据之外)保障了第四修正案的贯彻执行。第四修正案保护个人隐私不受联邦政府侵犯。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公民自由的基本之一,所以第四修正案应该包括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范围之内。Wolf一案的结论应该推翻,俄亥俄州不得用违宪扣押的物品作为证据判乜泊罪行。此案州法庭要重新审理。

      法官布莱克附议:

      仅仅是第四修正案不足以支持排除规则。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索和扣押,但并没有禁止这些违宪扣押的物品作为法庭证据。本法院在Boyd一案辩论中就称武力扣押私人物品作为罪证与强迫个人自证其罪等效,而强迫自证其罪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也是Rutledge法官在Wolf一案中持异议的观点。

      三、 讨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否认收藏黄色书刊不违法,也没有否认乜泊收藏黄色书刊不是事实,而是说州法庭取证程序违宪。也就是说,即便乜泊有罪,但是州法庭判罪过程违宪,所以判决不成立。当然,此案美国最高法庭也没有要求州无罪释放乜泊,而是要求州法庭重新审理此案。不过,乜泊家已经被翻了个底朝天了,所的罪证都不能用于法庭审判,哪里还能再找到罪证呢?

      此案是美国宪法经典案例,奠定了美国刑警程序的排除规则。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7&invol=643

      http://www.infoplease.com/us/supreme-court/cases/ar19.html

      http://www.landmarkcases.org/mapp/home.html

      http://library.thinkquest.org/2760/mapp.htm

      http://people.emich.edu/lcao/chinese/xianzheng.htm

      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0607/20060704114726-7.htm

    • 家园 (103)亚当森诉加州

      一、 故事 Adamson v. California (1947)

      亚当森被政府以谋杀罪起诉。法庭审判时,亚当森拒绝回答审问,审判律师因此对陪审团说亚当森默认了他的罪行,亚当森因此被判死刑。亚当森认为自己拒绝回答审问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审判律师以他拒绝回答而推论他有罪是违宪行为,因此上诉到加州最高法庭,败诉;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里德法官主笔法院意见(五比四通过):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认为公民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对这个权利的保护并没有通过美国第十四修正案而生效。第十四修正案是保护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不被州立法侵犯,正如本法院在『(52)屠宰场案』决定的一样,州民权利不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决定州民是否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特权和豁免权条款的限制。上诉人还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得他的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本法院已经在『(102)庖寇诉康州』一案中决定并不是所以人权法案都可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州法律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不是保护个人得到适当的审判,而是保护个人得到公平的审判,加州法律认为拒绝解释和反驳法庭提问就等同认罪,这对所有州民是公平的,也是符合正当程序的。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

      我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州政府的限制包括了完整的人权法案。本法院只选择人权法案中的一部分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来限制州政府是违宪的。

      三、 讨论

      美国宪法中保护公民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很深的历史根源。当欧洲清教徒受迫害的时候,他们饱偿逼供的酷刑。第五修正案反映了他们来到新大陆后,希望建立一个没有酷刑的社会愿望。不许逼供,把罪证取证的负担完全放到起诉人或政府一边。

      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是1791年生效的,到1947年已经生效了150多年,但是,其中规定的人权还是不能得到不受州政府侵犯的保护。即这些人权在半个世纪前美国国内并不认为是什么人类普适的道德标准。那么,今天美国公民的这些人权在美国国内基本得到保障的时候,是否美国就可以不顾他国文化历史等国情以人权问题干预他国内政呢?

      如果说人是生而平等的,人权是高于主权的,那么,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就应该对所有人适用,而不仅仅对美国公民适用,至少,在美国实际统治的地方应该如此。然而,这些人权对于美国关塔纳摩监狱监禁的囚犯来说是完全被剥夺了的,其中许多囚犯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被关押六年之久(参见(86)密立根单方案中的音频链接),而且布什还认为对他们施用水板刑是合理的。如果美国要求其它国家尊重人权的话,为什么美国自己就可以随意舍取呢?布什认为为了反恐不经正当程序关押恐怖嫌疑是必要的,美国这种行为表现为“宁愿我负天下人,不许天下人负我”,美国可以为了保护一个美国公民的人权而牺牲许多非美国公民的人权。

      普适人权本来是一个很高尚的追求,可惜美国在国际政治中为了维持霸权而把人权变成一个滥用的标签。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2&invol=46

      http://www.audiocasefiles.com/cases/detail/case/9619/

    • 家园 (102)庖寇诉康州

      一、 故事 Palko v. Connecticut (1937)

      1935年,庖寇抢劫一家乐器店,逃跑过程中杀死两个警察,一个月后被逮捕。康州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庖寇。审判的陪审团把此案定为二级谋杀罪,判他终身监禁。州政府按照康州法律上诉,要求重审,重审结果定为一级谋杀案,判死刑。庖寇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告康州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以八比一判庖寇败诉。

      二、 理由

      卡朵索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不得不通过正当程序剥夺公民生命。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以同一案情审判罪犯两次。第六修正案要求刑事案要有陪审团审判,第七修正案要求民事案要有陪审团审判。

      康州以同一案情判庖寇两次,不是积累刑量,而是矫正第一次审判的错误。正当程序只保护本质的自由,不保护非本质的自由。所以康州审庖寇两次没有侵犯庖寇的公民权利。

      三、 讨论

      美国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就是人权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没有人权的基本保障就没有民主自由。人权法案中第四至第八修正案都是关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是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美国的民主自由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法制的程序历史。

      人权法案是用于限制联邦政府不得侵犯公民权利的。如果要用人权法案限制州政府的行为,就得把这些法案的对联邦政府的限制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限制州政府行为。所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就是人权法案的一个缩写。

      此案把人权法案中保护的公民权利,分为保护本质自由和非本质自由两种,前一种适用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后一种不适用,以此驳回庖寇的上诉理由。如此一来就割断了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与人权法案的联系,成为判断是否是“本质”的公民权利的个案出来,绕开了正当程序。

      此案与『(52)屠宰场案』一案一样,绕开了正当程序而使得法院有许多任意裁量权。正当程序是法制司法部门侵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正当程序被绕开了,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了。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2&invol=319

      http://www.csamerican.com/SC.asp?r=302+U.S.+319

    • 家园 (101)皮特森诉翠庄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图:黑人坐入白人柜台)

      一、 故事 Peterson v. City of Greenville (1963)

      1960年8月9日,南卡州翠庄皮特森等十位黑人男女青年坐到一家百货商店里为白人提供午饭的柜台前。他们被翠庄法庭逮捕并判越界罪,每人被判100元罚金或30天牢狱。他们上诉到县法庭,被拒绝受理;上诉到南卡州最高法庭,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 理由

      沃伦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翠庄市法律规定,所有旅店、饭店、咖啡馆、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到同台供应白人和黑人的饮食,如果在同一房间内供应白人和黑人饮食,则必须隔离器具,白人和黑人使用的刀叉碗碟必须有不同标记或不同颜色,黑人和白人的饮食地方间隔不到短于35英尺,黑人和白人的餐具不得在同一池子里清洗。如果私人经营的服务设施这样做是他们的自由,但是,政府规定要这么做就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以翠庄法庭是根据违宪的法律来审判的,本法院推翻这个判决。。

      法官道格拉斯附议:

      法院对种族歧视违宪的解释太过狭义,好像如果不是政府法律规定,这种歧视性隔离就不违宪。实际上,所以这些商业都必须取得政府营业执照的。所以,即使没有政府法律要求隔离,隔离营业也是违宪的。

      三、 讨论

      同样是关于黑人的“坐入”运动,对比『(100)加纳诉路易斯安娜州(1961)』一案,此案裁决进步了,宣布饭桌隔离违宪了。但还是不彻底,正如道格拉斯法官说的,即便没有政府明文规定,也不能用私人财产自由来搞种族歧视,如果有私人经营的旅店和餐馆搞种族歧视,而政府不吊销其营业执照,那么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98)谢莉诉克林默』等案中也讨论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这个问题上限制政府但保护财产自由的矛盾。

      同样是“坐入”1961年到1963年时隔两年,法院裁决就进步了,这不是因为法官宪法觉悟提高了,而是因为黑人示威运动壮大的结果(见『(100)加纳诉路易斯安娜州』的讨论)。唵啊吽【有一种英雄叫罪犯】一文中提到过犯罪行为推动法律边界的移动的社会学论点,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市政府不是规定不许黑人“坐入”白人吃饭的地方吗,这些黑人就是要违法“坐入”,最终把这个法律推翻。

      穷黑人怎么那么能打官司呢?这许多有关黑人的官司,都是【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出资出律师打下来的官司。这点在『(94)布朗诉教育局』和『(69)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诉阿拉巴马州』等案中都提到。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73&invol=244&friend=nytimes

      http://supreme.justia.com/us/373/244/case.html

      http://www.altlaw.org/v1/cases/383899

      http://vlex.us/vid/19994982

    • 家园 这么好的系列,竟然没注意到!

      都是去看看有什么新主题,刚才心血来潮去看推荐帖,这才发现了这个系列……赞一个,春节慢慢看:)

    • 家园 (100)加纳诉路易斯安娜州

      一、 故事 Garner v. Louisiana (1961)

      『(94)布朗诉教育局』一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学校种族隔离违宪,遂有了黑人白人合校。在这些合校中,学校食堂服务还是黑白分隔的,食堂有为白人提供午饭的饭台和为黑人提供午饭的饭台。1960年黑人学生发起了“坐入”运动,坐到只为白人提供午饭的饭台。

      加纳是南方大学的的黑人学生,他和另外几个黑人学生坐到为白人保留的饭台。尽管被拒绝提供午饭,但他们依然静静地坐在那,直到被抓进警察局。他们被判扰乱治安罪,被处与4个月牢期,或一个月牢期和100美元罚金。加纳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加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联邦政府以及纽约市人权法案委员会作为法律咨询者参加法庭辩论,敦促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州法院的判决,结果加纳胜诉。

      二、 理由

      沃伦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起诉人和法律咨询者认为路易斯安娜州剥夺了加纳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权利。起诉方认为州刑事法庭剥夺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州的扰乱治安法规模糊得无法进行正当程序;州法庭判决侵犯公民自由表答的权利,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州法庭判决与本法院有关种族歧视的案件判决冲突,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

      加纳等人即没有诉诸暴力,没有诉诸激烈语言,也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本法院看不到任何扰乱治安的证据。因此本法院推翻州法庭的判决。

      三、 讨论

      黑人对美国社会种族歧视状况没有得到迅速改善非常不满,因此有“坐入”运动。1960年2月北卡州四名黑人学生坐入白人饭桌,随后引发黑人坐入风潮。至1963年,伴随坐入风潮的是美国历史上最多的黑人示威运动,其中1963年8月20万黑人及其白人同情者聚集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此案裁决低调、避重就轻,以扰乱治安罪不成立推翻州法庭判决,没有正面触及学校食堂种族隔离问题,显然不足以平息黑人不满情绪。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8&invol=157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案例#第一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民权运动元宝推荐:海天,
    • 家园 (99)史密斯诉奥赖特

      一、 故事 Smith v. Allwright (1944)

      时下美国正在进行总统预选,各党党内先选出该党的总统竞选人,然后各党提名的总统竞选人才进入大选。1940年美国总统预选时,德克萨斯州的黑人史密斯要到民主党的总统预选中投票,被预选站主管奥赖特拒绝。拒绝的理由时民主党不接受黑人在预选中投票,因为1932年民主党大会决议通过民主党为白人的政党。史密斯就此把奥赖特告到联邦地区法庭,说奥赖特剥夺了他的选举权,败诉;史密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又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 理由

      里德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地区法庭认为民主党是民间团,不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限制。但是,选举总统的预选是总统选举程序规定的,选举总统是公共事务,公民选举权包括参加预选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

      三、 讨论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众议员的选举规则,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总统选举规则,美国宪法这两段关于选举的规则,给各州许多权力,即各州可以有宪法的大框架下制定自己的选举人资格等规则。一些州利用这些权力,变相地剥夺黑人选举权。

      此案中的民主党预选只允许白人参加就是变相剥夺黑人选举权力的例子之一。南方共和党势力弱,选举基本就是选民主党,如果民主党预选不许黑人参加,基本上就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

      又如“爷爷条款”。以俄克拉荷马州的“爷爷条款”为例,俄克拉荷马州1901年通过州宪法修正案,要求选民要通过文化程度测验,要求选民有能力读和写州的宪法。通过了文化测验后才能参加选举。但是,如果一个人在1866年1月1日前就有选举资格的话,他的后代就可以豁免这个测验。由于1866年以前黑人是没有选举权的,所以爷爷条款只对黑人测验,白人无需通过这个测验。

      还有就是利用选区划分,消弱黑人的影响力。这个例子在『(4)赓密里恩状告莱特福(1960)』中讲到。

      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结社自由,白人建立自己的民主党是私人事务,他们要求党员只能是白人的规定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但是,选举总统是公共事务,把黑人排除出预选阶段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对公民选举权的保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按照这个推理,中国共产党做为执政党,其党主席也应该公民选举,而不应该只限制在党内选举。中国民主建设现在有往这个方向的苗头,如农村推行村党支部书记公推直选【1、2】。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21&invol=649

      http://texaspolitics.laits.utexas.edu/html/vce/features/0503_01/smith.html

      【1】 http://www.pjdj.gov.cn/jcdj/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4

      【2】 http://bjzgtx.bjdj.gov.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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