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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致老萝卜;附:我所知道的双规(1) -- 自我感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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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再来较个真吧

        其实我也知道,现行体制下较这种真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意思,咱就当讨论理论问题,

        很多网友都提到:“双规”有非法禁锢的嫌疑,但在法律上是能“搪塞和忽略”的过去的。当年听过一最经典解释是:双规是“党组织生活和活动”,组织找你谈心,你不把最掏心窝的话说给党听,大家伙都不答应;至于规定了时间地点是不想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是不是很牵强?但是不是又很熟悉:跟什么宗教自由信仰和活动解释很相似?(摸门教娶3老婆????)

        你要跟党谈“人权”,党会拿出组织条例;你要退党,那更要交代和解释清楚在党内期间的行为。

        党组织可以做你提到的任何事情,包括要求过组织生活,解释行为,不服从的可以组织处理,就同老板可以要你什么时候去做什么事情一样,否则轻则穿小鞋,重则被炒鱿鱼。 但是这个人的人身自由就在于,他可以选择做还是不做(虽然不做要承担责任和后果),可是一旦涉及强制限制人身自由,那可就不是在法律上可以“搪塞和忽略”过去的。

        因为一旦没找出或审出什么来,这组长可要付刑事责任的,所以不会被轻易被滥用

        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不也可以看作是,一旦双轨了,怎么着也要审出些什么来,否则人家可是要付刑事责任的阿,那么使用非常规手段恐怕就会是很自然的了。

        • 家园 较真也木有用!

          这个不能叫审,是叫谈话。另外,也木有啥组长,“两规”是县级以上(含)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谈不出来什么,领导也不会负什么刑事责任。

          既然是党员、是干部,就要对自己的责任负责,有义务配合谈话调查,只想入党当官过好日子,违规违纪了却想溜之大吉!恐怕私企也不喜欢这样的员工吧?搞不好,说泄漏商业机密、挪用资金啥的,也够坐几年了!

        • 家园 姐姐好!先作个揖,献朵花。

          (上次给差点给人“跪下”是回“关东骄子”MM文章的时候。)

          “双规”在党内直到现在争论争议都很大,有关部门还专门发过问卷征求过各方意见,最后以学习文件的形式下发让党员专门学习过,并对各项措施手法做过很详细的解释。

          我这篇的意思是:“双规”手续,手法,手段都有注解和背书,至少在党章,党纪里找到出处,唯有这两点至今都无明确的说明。

          当然你说这党纪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我也很认同,但很多时候这人权还凌驾在主权之上呢,关键看具体的时代背景,情况和各方面的需要。还有你说的这几点所谓的理论问题,我会在下一篇给大家一个回复。

          (那牛尾巴是特意给你留的。)

        • 家园 补充一点

          受贿6000就可以定罪,定罪起点过低,所以滥用的可能性很高。

          • 家园 非也,是5000元以上就构成经济犯罪

            不仅是受贿,还有贪污、挪用公款什么的

            时间太久,记不清了

      • 家园 问题还是落在有罪推定上了
        • 家园 “有罪推定”这个词你用错地方了

          你仔细琢磨琢磨……

          • 家园 大侠指点一二

            我的意思是双规在没有获得足够犯罪嫌疑人证据之前,已经认定嫌疑人有罪,抓人查案了。

            这和法律上的有罪推定似乎存在些许区别,没学过法律,大侠可否科普一下。

            • 家园 这个词是用在司法审判阶段的

              简单点说,就是法官或陪审团在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都要把他看作是无罪的。

              与之对应,有罪推定则是在不能确认嫌疑人清白的情况下,要把他看做是有罪的。

              当然了,这是比较简单和粗浅的解释,大概的区别就在这里。

              举个比方:张三的一个朋友突然被谋杀,此前和张三有过激烈的口角、张三还口出狂言要他“看不见明天的太阳”,于是张三就成了嫌疑人。调查结果是:张三不能解释自己案发的时候在哪里、在干嘛,不能提供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同时也没有证据说明除了张三以外、李四赵五王二麻子诸如此类的人有杀人动机;同时,也没有人证物证可以证明死者就是张三所杀。这个案子在两种审判理论下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有罪推定,张三有杀人动机、又不能证明其没有杀受害人,所以他有罪;无罪推定,虽然张三有、甚至是唯一有动机杀害受害者的人,同时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杀害受害人,可是最关键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了人,所以他无罪。

              两种理论相比,有罪推定偏重于打击犯罪、无罪推定偏重于不冤枉好人;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特别单纯而绝对的有罪/无罪推定,只不过有所偏向罢了。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我觉得那种罪行较轻、情节简单但是经常发生的案子,审判的时候可以更加偏向于有罪推定原则,以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而罪行严重、处罚手段严厉、案情复杂,同时发生频率不是太高的案子,应该更加偏重于应用无罪推定原则,以避免产生冤案、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开玩笑,人头不是韭菜,不是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的……

              在司法侦办阶段,无所谓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这个阶段,侦办对象只是“有犯罪嫌疑”,没人能够下结论他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所以要侦办。抓不抓人,用什么程度什么方法的强制手段进行调查,属于不同国家的司法传统差异导致的司法程序和规章的差异所决定的。比如说,在美国犯了案子,只要你交得起高额保释金、律师又能够提供你不会负罪潜逃的某种证据和担保,你的案子又不是那种规定死了肯定不能保释的类型,就比较容易办成;可是在中国,同样要办保释,却完全不是这种操作程序了,而且一般来说不是太好办、经常要整个“身体有病,保外就医”的花头。这其中丝毫不涉及有罪/无罪推定的概念,并不是说让你保释就意味着倾向于认为你无罪、不让你保释就意味着倾向于认为你有罪。其它情况也是依此类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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