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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两宋的法律制度---法制指导思想 -- 淡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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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两宋的法律制度---法制指导思想

    宋朝统治者的法律指导思想,除了继受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外,又推崇黄老思想,继而采纳理学,在加强中央集权、调和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保护捉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显示出其时代特色。其思想体现为“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四方面上。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赵宋王朝起于“五代”更替之末,政权通过兵变拥立形式夺得,面临的又是经历长期军阀混战之后土地荒芜农工业凋敝的局面。为了巩固统治,避免成为走马灯中的第六代王朝,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强”危害的宋太祖,在政权建立初期,就确立了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的方针。建隆二年(961年),太祖向宋初名臣赵普垂问政权长治久安的方略,“精通治道”的赵普说:“唯稍夺其(节镇)权,制其钱谷,收其他 精兵,则天下自安”,宋太祖说:“君无复言,吾已喻矣”于是“杯酒释兵权”、“收诸道精兵”、“诸州税课,悉送京师”等强干弱支的措施纷纷出台。这些措施的落实,消除了五代时期将领更换皇帝的隐患。法制方面的一些新举措,如最高覆审机构“审刑院”的设置,禁革科举考行与考官之间的恩师门生关系,审理权和判决权的分立,等等,无不是中央集权思想的实践。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赵匡胤虽是武将,但“独喜观书,虽在军中,手不释卷”,太宗也说过:“王者虽以武功克受,终须用文德致治”。太祖即位后,面对五代以来重武轻文的习气,竭力提倡文治,相当注重吏治文臣在经世治国中的作用。因策计划“陈桥兵变”而官居要职的赵普原本“寡闻学术”,宋太祖经常劝勉其读书,赵普明白太祖的意思,遂潜心研读《论语》,并将其活用于国家管理,《宋史。赵普传》载,“家人见其断国大议,闭门观书,取决方册,他日窃视,乃《鲁论》耳”,所以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

    鉴于五代以来“州郡掌狱吏不明习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的教训,宋初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现任官员的吏治才干,要求他们学法知法。太祖说:“今之武臣,欲尽令读书,贵为治之道”,太宗说:“法律之书,甚资治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智识”。一方面要求武臣读书学法,由“律学博士”对官员讲授、考核,考核成绩居末位者,还要处以罚金,一方面又大力起用懂法的文人任官,据《宋史。刑法志》记载,当时“士补初官,皆试律令”。

    在继受儒家正统思想的同时,宋初统治者还十分欣赏黄老之学。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实现以后,黄老之学逐渐被推上显学地位。太宗经常阅读老子的《道德经》,他说:“伯阳五千言,读之甚有益,治身治国,并在其内”。理学出现之前的宋初主导思想,是儒道兼用。理学出现并逐渐占居主导地位之后,宋代法制指导思想体现出了独尊理学的特征. 真宗(998-1022年在位)大力提倡儒学,重视“德教”的作用,以孔学为“帝道之纲”,咸平五年(1002年)河阳节度使张知白上疏言治平之道:“先王垂训,重德教而轻刑罚,所以见王道之盛也,……刑法者治世之具而不独任,必参之以德教然后可以言善治矣”,真宗“览而嘉之”,随即提拔其到中书门下任职。仁宗时,张知白升任丞相直至去世。理学大师朱熹所说:“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是宋代中后期以德礼为治国之本思想的归纳总结.

    三、“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宋太祖由部下兵变拥立而当上皇帝与汉、唐等开国皇帝相比在臣属中“望不隆”而“恩不洽”。有鉴于此他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又十分强调慎法,“不敢以诛夷待旧勋”,“不敢以苛法督责吏民”。慎于法的目的是为了巩固赵氏王朝的统治正如宋初名臣吕蒙正所说:“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君子岂不知之,基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并济。”苏轼总结说:“予观汉高祖及光武及唐太宗及我太祖皇帝,能一天下者四君,皆以不嗜杀人者致之。”然而,对这一政策的执行,后来演化为对士大夫官员的包揽放纵,不但形成冗官之弊,还使贪官污吏得以相互包庇,有恃无恐,片面执行这一政策的效果,与太祖太宗的初衷大相径庭。

    慎法思想用于统治阶级内部时,表现为“大度兼容”、“保全柴氏子孙”、“不杀士大夫”等具体政策;用于处理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时,主要表现为要求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关系。前者在有宋一代基本上得以落实,后者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变化。太宗说过:治国之道,在乎宽猛得中,宽则政令不成,猛则民无所措手足,有天下者可不慎哉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犯罪”现象不断增多,为了维护正常的封建统治秩序,对宽猛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虽然南宋时孝宗还说:“止申严未必济事须去其不便于民者”,“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必行,法必行则人玩敢犯矣”。但王朝已越来越倾向于迷信重刑。如“重法地”的规定就是其典型表现。后来,朱熹更直接提出,当政者“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认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所以他主张重刑,“惩其一以戒百,……使之无犯。”他的观点是当时法制指导思想变化的反映。

    自三国以来,新皇朝建立后的一个重要政治举措,就是尽快制订一部体现新朝特点的“新律”,以示新皇朝新气象。宋初慎法,却走到不敢制订“新律”的极端。以致《宋刑统》基本上是《唐律疏议》的抄袭之作。从总体上说,在有宋一代统治集团中,慎于立法、慎于变法的思想倾向占主导地位。北宋吕端说:“利不百,不变法”;朱熹说:“无大利害,不必议更张”。可以说,这一思想倾向也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之一。

    四、议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在这一时期,一方面由于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因素,需要由国家进行调节疏导;另一方面由于内冗外耗,国家财政屡屡发生困难急需理财求富。宋代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轻民的传统做法,义利并重相当重视经济立法。太宗曾下诏“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命脉令机要秘书们研究理财求富之道。神宗则“尤先理财”,有过“政事之先,理财为急”的诏令。王安石说:“经术正所以经世务”;“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他们把儒家学说在理财“世务”相统一,并认为“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强调经济立法的重要性。王安石的观点实际是对宋朝重视经济立法思想的归纳总结。所以,宋代成为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其立法活动频繁,法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法规的制订、实施各方面都具有前所未有的想象力,大体上注意到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比较能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在“庆元新政”、“熙宁新政”时期,制定了大量有新意的经济法规,对后世影响有重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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